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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杨琢孔:刑罚的烙印(三)| 刑罚对公民读书、升学、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附随性后果

杨琢孔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杨琢孔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上期回顾:

刑罚的烙印(一)| 犯罪前科及相关概念辨析

刑罚的烙印(二)| 刑罚对公民从业、任职方面的附随性后果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该条反映了刑罚除了直接施加于犯罪行为人的各种制裁外,还会对其未来的工作带来一些附随的法律后果,这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极为关心的问题。不同的刑事处理结果对犯罪行为人未来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也显著不同,所以当事人在争取无罪判决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会积极申请不起诉、争取免予刑事处分,或请求判处缓刑等较轻刑事处理结果,希冀尽量减轻刑事处罚的同时,也尽量降低对自己未来的不良影响。笔者兹将刑罚附随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内容梳理成文,错漏之处,请予指正。(本篇主要梳理刑罚对公民读书、升学、出国、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对公民从业、任职的影响参见上篇)









对读书、升学的影响



1.报考普通类高等院校可能受到影响。


我国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不断放宽高考政审条件,并把这作为社会进步、教育进步、高考改革人性化的标志之一。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之后,普通高校录取取消了对学生的政审要求,只要符合报名条件,高考成绩达到学校的录取要求就可被学校录取。但是,有个别地区也曾有类似政审要求。比如,2018年11月6日《重庆日报》消息,2019年重庆普通高考,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政审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1]但随后,重庆市考试院纠正说,关于政审是媒体记者写错了,我们叫思想政治的考核和现实表现的审核。[2]


2.报考军校、公安、政法类院校及专业的考生可能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政审。


法律依据:《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2001】政联字第1号)第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和接收:被判徒刑、拘役、管制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依法劳动教养、行政拘留过的;因违法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因民事、经济等方面纠纷的诉讼尚未解决的”。第10条:“十、直系亲属、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或其他直接抚养者中,被判刑或受过组织处理,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法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4.对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三款:“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46条:“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第4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第48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劳动、人事关系的影响



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情形,不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适用此规则。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3]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级别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国家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公管理的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17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54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第12条第三款:“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如果本条最终通过,则意味着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公务员有可能被给予开除处分,也有可能保留工作籍。




对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的影响



1.关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在职的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后,依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人事关系就此解除,因而判刑之后,将无法领取工资报酬。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后,单位安排了临时工作、刑满释放后原单位接收安排工作等情形,单位须给付生活费或者工资。


在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即具体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确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三款:“……(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第1条第四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第(五)、(六)、(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后原单位接收并且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对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工资停发,期满后由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的,工资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2.关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


公务员(包括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前被判处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将无法享受退休金待遇,养老保险可以依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公务员在退休后被判处刑罚,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则服刑期间按照原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之前被判处刑罚的,养老保险可以依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被判处刑罚的:(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2)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3)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法律依据:201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四项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第2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第六项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第二条第二项:“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第9条:“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关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法律依据:《刑法》第43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关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养老待遇。


如果劳动者在退休之前被判处刑罚,对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等问题,国家层面缺少直接的法律规定,从地方立法来看,一般规定服刑期间或者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对被处罚、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如果劳动者在退休之后被判刑,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服刑期间养老金停发,服刑期满后按服刑之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7条:“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或者受开除处分的人员,服刑期间或者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被处罚、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上列人员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已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从业人员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补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5条第2款:“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应当缓办离退休手续,待期满后办理离退休手续,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或教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对上市融资行为的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融资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20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三、(二)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受刑事处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对出国的影响



《护照法》第13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第14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对公民参军入伍、军队人员军籍、晋升等的影响



1.曾被刑事处罚的公民不得征兵入伍;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的,也可能影响本人征兵入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公安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13号)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2.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开除军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前述列举情形的,义务兵应当除名,其他军队人员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170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第171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72条:“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3.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将无法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2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第13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享受转业干部待遇。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按一定的标准(详见法条)发放生活费。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5.军人受刑事处罚,影响恶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将无法享受优待资格。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220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其他方面的影响



1.纳税人有涉税犯罪的(如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纳税信用评级直接判D。


法律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2.有些地区规定,办理落户须无刑事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第10条规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应在落户办理阶段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14条:“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第8条第三项:“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第9条:“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3.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应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第8条:“取消荣誉称号要慎重,除主要事迹是伪造以及因犯罪受刑事处分或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者外,一般不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凡取消荣誉称号的,必须经过授予单位批准”。


注释:

[1]2019年普通高考重庆11月7日起报名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中国日报网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8-11/08/content_37225415.htm

[2]重庆考试院称高考政审系误读_社会新闻_大众网,http://www.dzwww.com/xinwen/shehuixinwen/201811/t20181109_18045899.htm

[3]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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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琢孔

杨琢孔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刑民交叉业务中心副主任。

杨琢孔律师为前资深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荣获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人、侦查办案能手、十佳政法干警等十余项称号,获三等功两次,所负责的部门多次荣获嘉奖;2016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及正在办理一系列重大案件, 包括“e租宝”非法集资案、“安心贷”非法集资案、国远资产公司非法集资案、厦门“蟠桃会”传销案、合肥“鑫金涛”传销案、长春某上市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等重大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航天集团703所、大唐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目前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及刑民交叉争议解决案件。


电话:17710229107

邮箱:yangzhuokong@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总监


邮箱:xuhonglia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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