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观察| 无人超市的几项法律监管问题
引言/
前段时间,享小辫的朋友圈在第一时间被“无人超市”的各种消息花式刷屏,作为紧跟互联网动态的新时代大好青年、中小企业的互联网法律服务管家,小辫怎么可能甘心落于朋友之后呢。于是,小辫于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响叮当之势对 “无人超市”的开展了调研,当前国内市场上讨论较多的无人超市主要为 “淘咖啡”和“缤果盒子”,可惜由于其开设地点的问题,小辫无缘亲身体验前述无人超市,只能基于现有公开资料对该等无人超市的业务运营模式及其主要法律监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希望能与各位童鞋一起分享探讨。
“淘咖啡”
据公开报道,“淘咖啡”所销售的商品有咖啡、甜点、玩偶、笔记本等各类商品,并配备有餐饮功能,其运营模式主要如下:
--进入店铺:消费者首次进入“淘咖啡”需要打开“手机淘宝”,扫码获得电子入场码,同时签署数据使用、隐私保护声明、支付宝代扣协议等条款,然后通过闸机,开始购物或点单。
--选购商品:消费者在淘咖啡中可以随意选购商品或在餐饮区点单,此时不再需要使用手机。
--离店结算:消费者离店前须经过一道“支付门”,它由两扇门组成,第一扇门感应到消费者的离店需求时便会自动开启,消费者进入后即会开始识别商品,屏幕会依次显示“商品正在识别中”、“商品正在支付中”,几秒钟后第二扇门将开启,此时“支付门”已完成扣款,并提醒用户-“支付宝共计扣款××元”。
缤果盒子
同样根据公开报道,缤果盒子销售的商品主要为“饮料、酒水、乳制品、方便速食、日用快消杂货(牙刷、雨伞、拖鞋、电池、卫生巾、洗衣粉等)”五大类,其运作模式主要如下:
2开设无人超市需要取得的资质牌照--进入店铺:如果消费者是首次进入“缤果盒子”,扫描二维码后就会被带到“立即进行身份验证”的操作界面,绑定手机号码后,才可体验自助购物。如果是注册之后再进入“缤果盒子”则只需扫描门口的二维码就可直接解锁进入店内,并且微信客户端还会出现用户手册,具体介绍使用“缤果盒子”的相关信息。
--选购商品:“缤果盒子”内部的货架上贴有每一种商品的标价,没见商品上贴有RFID标签以实现商品自动识别,因此消费者可以无障碍自由的选取商品。
--结算离店:消费者在“缤果盒子”选购完商品以后即可将商品放置到收银台检测区域内(超过5件商品时须分批次进行结算),收银台的显示器将实时显示商品的价格并生成支付链接,通过“缤果盒子”App或支付宝或微信等在线支付方式扫描支付码完成支付。在门口检测区稍等片刻,自动开门。如果没有购物或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离开时顾客可以手动触动开门按钮自行离店,有时无需触动按钮站在安检区,系统也可自动辨别后开门。此外,消费者如果在支付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按右上方的呼叫客服按钮,客服会及时解决消费者的疑问。
无论开展任何业务,资质牌照都是业务运营方无法绕过的首要合规问题。除了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取得的营业执照等基础牌照外,无人超市可能还需要哪些牌照呢?请听小辫为您一一分解:
商品销售许可
所谓民以食为天,作为超市中的必售产品,无论是“淘咖啡”还是“缤果盒子”当然也不会错过对于各类食品的经营销售。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即《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应注意,我国对于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若运营方需要在多地开设无人超市,则每一处的无人超市应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如果无人超市内销售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还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须经有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果销售烟草商品零售业务的,还应注意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他
3无人超市的主要合规问题--《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无论是“淘咖啡”还是“缤果盒子”,其无人超市的业务正常运转维护无不需要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完成整个购物流程的处理,而在此过程中该等信息系统需要采集、存储、传输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其一旦收到破坏,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属于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因此应注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时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并向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合法的店铺房屋使用证明
7月13日,“缤果盒子”重开后因涉嫌违建遭到城管上门检查。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杨浦区拆违办朱姓负责人表示,这家无人超市并不是从地面起建,而是拼接组装好以后运过来的,因此可能涉嫌违建。具体的情况还在进一步核实中。另外,该无人超市属于欧尚旗下,超市所在的地方,是欧尚超市长阳店停车场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栋无人超市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仍然有待最终界定。对此,“缤果盒子”表示正在内部协商,也将积极与政府沟通。
有鉴于此,无人超市应注意取得合法的店铺房屋使用证明,如果通过新建或拼装组合的构筑物来开设无人超市,还应注意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取得沟通以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以免被作为违章建筑拆除;而对于通过租赁房屋方式运营的无人超市而言,也须注意审核出租方是否具备前述许可、出租的房屋用途是否为商业用途等资料信息后,再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个人信息保护
从上述两家无人超市的业务运作模式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无人超市的运作无不需要收集用户的账号(如实名认证的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手机号码、支付账户、人脸信息(用于人脸识别)乃至行为信息等信息数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等信息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且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在使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还应注意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即,只处理与处理目的有关的最少信息,达到处理目的后,在最短时间内删除个人信息)。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 “淘咖啡”会在消费者首次使用其服务前,与其签署专门的数据使用、隐私保护声明条款,并提示消费者重点阅读并关注该等授权条款,但可惜小辫并未有机会一览全文。因此,本部分仅就“缤果盒子”用户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缤果盒子”在其用户协议中并未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也暂未在其官网及公众号发布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协议,但其用户协议中明确提及将获得消费者的微信账号授权、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对于人脸识别信息的获取并未明确约定,仅在“缤果盒子”入门处设有“人脸识别”标识。同时,其在用户协议中要求消费者提供了几项不可撤销地特别授权,其中一条即为“对于您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您授予缤果(盒子)及其关联公司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在多个层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
对此,享小辫认为“缤果盒子”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仍待进一步完善,其应明确区分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所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遵从“最少够用原则”,而不是笼统的要求消费者给予一项特别授权,以避免构成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
消费者退货权益的保障
在调研无人超市的过程中,小辫和广大消费者一样很关心如果商品不满意或商品出现质量该如何退货的问题。然而,虽然无人超市的各路消息沸沸扬扬,但是小辫却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商品“退货”规则的相关报道。因此,小辫也只能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来告诉童鞋们如何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退货权益。
--对于不满意的商品,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吗?
小辫只能遗憾的告诉你,不能。虽然现行法律有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其只适用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无人超市虽然是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但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实际还是通过线下完成购物过程,只是通过线上支付方式完成结算,因此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对此,小辫只能提醒各位童鞋在结算前谨慎核对所购买的商品,对于不需要的商品及时还回货架,因为一旦完成结算,就真的没有回头路了。
--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要求退货吗?
当然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如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还是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但是由于现有无人超市可能并未设置专门的退货、更换窗口,因此消费者仍需要通过运营方预留的客服热线等方式进行沟通退货,只是退货过程可能没有传统超市那么直接、方便。
争议证明材料的保存
在调研过程中,小辫发现,由于技术问题导致出现商品未能被准确识别而导致结算金额有误或消费者因无法成功离开无人超市、或消费者所携带的商品未被识别结算就可以离开无人超市等现象的报道屡见不鲜。而如果消费者未成功结算即离开无人超市,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诚信行为,从而受到无人超市运营方的惩处并影响到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不同于传统超市,消费者在无人超市中,借助无人超市系统自动完成商品的购买结算,所得到的最终消费凭证也是电子形式的。一旦发生争议,如何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另一个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里的电子证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在购物过程中,注意保存如商品订单、支付记录与商家沟通的通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材料,以在争议发生时可以对自己的主张有效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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