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机制,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申请—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一)“申请—审核”计划招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数的60%。(二)招收专业: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列的所有专业均接受申请。(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申请者必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三)申请者为全日制应届(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往届硕士毕业生。(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4≥425;IELTS≥5.0;TOEFL≥65;WSK(PETS5)≥60。近5年,以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申请者须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理工农类申请者须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及以上期刊发表至少1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申请—审核”选拔方式是博士研究生招生的重要方式之一,学校和培养单位分级管理,以培养单位为主体进行考核选拔。(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申请—审核”基本原则和总体方案,监督、审核各培养单位选拔流程及结果。(三)各培养单位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制定的“申请—审核”招生工作办法为依据,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成立以书记或纪检委员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监督领导小组,监督本单位“申请—审核”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照申请的基本条件、学术条件,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提交申请单位。申请材料要求如下。2.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单(须加盖成绩管理部门公章)、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科、研究生阶段《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外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3.至少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4.已发表学术论文及其他可以体现本人学术水平与能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二)初审。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申请材料及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后,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人选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培养单位公示入选人员名单及材料,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三)专家组审核、面试。培养单位成立由5—7人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至少有1名校外本专业专家),负责对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环节申请人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术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面试,就是否同意推荐录取提出明确意见。(四)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合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并征求招生导师意见后,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五)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推荐人员的申请材料及培养单位意见进行审核、研究,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批准。凡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均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示。申请人对录取结果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申诉。(一)通过“申请—审核”录取考生的类别为非定向,须全日制全脱产在校攻读博士学位,不允许在职攻读,录取后须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已经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的,须在录取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二)报名参加“申请—审核”的考生,如果最终未被录取,在允许的报名时间内可继续报名参加当年宁夏大学公开招考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攻读宁夏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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