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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粗糙的摆平”到“精致的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衰变及其治理转型

韩志明 公共管理共同体 2024-01-11

编者按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特殊形式,也是透视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正在经历逐渐衰变的过程,同时也展示了社会治理体系的进步。本文聚焦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形态及其转型问题,探讨其由增长到衰变的起伏,分析群体性事件治理从“粗糙的摆平”到“精致的治理”转变的多重逻辑,对于理解其他社会治理领域的转型发展亦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欢迎大家积极讨论!


作者简介

韩志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

研究方向:政府治理、公共政策、协商民主与城市治理。


摘要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特殊形式,也是透视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各种各样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得到有效的治理,而这反过来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衰变。根据不同时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举措及其策略,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治理大致可区分为“粗糙的摆平”和“精致的治理”两种基本形态,其中前者主要包括政治定性、被动应对、滥用警力、封锁消息和粗暴处理等维度,后者则包括非政治定性、柔性处置、主动防范、制度支撑和信息监管等方面。从“粗糙的摆平”迈向“精致的治理”包含了复杂性倒逼、相互学习、技能提升以及认知分化等多重逻辑。对群体性事件治理形态及其转型的分析,呈现其阶段性、累积性和渐进性等特点,有利于深入理解和阐释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及其成熟和定型问题。
亨廷顿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稳定还是混乱,是判断社会治理状况的基本指标。作为相对激烈的社会冲突形式,群体性事件是由具体的矛盾纠纷引起的,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提出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现实要求。本研究立足于当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衰变的趋势,聚焦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主要措施及其策略,归纳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形态及其特性,最后揭示群体性事件治理形态演进的多重逻辑,以期为进一步建设成熟和定型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衰变趋势及其内涵


古今中外,由于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会产生某些对立性或抗议性的群体活动。一般而言,不同的个人通过集体行动的形式向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公开地提出某些方面的要求,也就具有了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就纯粹形式的定义来说,群体性事件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通过聚集性方式表达诉求而形成的社会事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由于社会结构、政治制度以及价值观念等都不相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领域、表现形式、演变过程以及激烈程度等都不一样,政府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念、方法和能力也是有差异的。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呈现出多发频发的态势。就各种各样的案例来看,群体性事件广泛出现在国企改革、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交通肇事、消费维权、医患冲突、物业纠纷、城管执法等领域,其诱因、规模、形式以及结果和影响各不一样。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组织过程、表现形式以及演化过程等都出现了深刻的变化,还形成了独特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这就对群体性事件治理提出了大量新要求,比如要加强舆情监测、回应网民关切、提高媒体素养、引导舆情走向等。
长期以来,“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不统一,外延很宽泛,统计的口径又不一致,因此始终缺乏比较确切可信的相关数据。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于不同社会领域,大部分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分工来应对的,而不是由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统一处置的,因此具体的信息往往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手中,很难进行集中汇总。加上这些信息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不轻易让外界知道和掌握,以至于各方面都很难获得群体性事件的总体性数据。为了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状况做出理论分析,我们这里粗略地以党的十八大(2012年)作为时间节点,主要以现有的公开资料尤其是各地调研所获得的信息为基础,总结和呈现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衰变的趋势。
(一)数量:从多发到少见自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攀升。虽然各方面都缺乏群体性事件数量的权威数据,但其居高不下却是没有争议的。受到2008年前后各地多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冲击,各级政府都加大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力度,“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呈现增长趋缓的态势”。近年来,重大群体性事件更为少见,新闻媒体报道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减少。各地偶发的群体性事件,“因为事件规模较小,未发生命案,影响局限于某个较低的行政层级,未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这些也可以从我们调研多地信访或公安等部门所获得的碎片化信息中得到佐证。
(二)领域:从普遍到局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群体性事件似乎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从地上突然冒出来,而且任何社会问题似乎都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策源地”,诸如劳资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领域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领域。但随着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群体性事件正在不断失去其过去的“领地”,比如国企下岗工人问题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因而也就不再存在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城管部门的正规化建设减少了执法冲突的发生,降低了群体性事件的概率。近年来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多散见在环境保护等个别领域。
(三)规模:从庞大到小众党的十八大之前,群体性事件动辄数百上千人,还吸引着大量的围观群众,上万人甚至数万人的群体性事件也为数不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更是难以数记,因此很容易失控,应对和处置的难度很大。但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社会分化日益加剧,利益和偏好的集成更加困难,集体行动的成本越来越高,个人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越来越低。所以,正如大家所看到的,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小,出现了参与不足的问题,个别劳资纠纷或物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模都很小,持续的时间也很短。
(四)形式:由激烈到温和回顾十八大前的案例,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通常都有着较为激烈的形式,比如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要道、破坏公共设施甚至是打砸烧抢等,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但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正在趋向温和化:一方面,参与者的行动更加谨慎了,几乎很少有过激的或极端化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应对和处置的方式更加温和了,比如注重通过协商对话等柔性手段来解决问题。其中暴力性群体性事件大多发生在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县城,城市中群体性事件的平和性程度相对较高。
总体而言,相对于此前群体性事件频发高发的情形,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正在经历逐渐衰变的过程,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越来越少,发生的领域越来越窄,参与的规模越来越小,表现形式更加温和等。虽然我们缺乏有关群体性事件数量和规模等的确切数据,但比照经验观察和实地调研等获得的碎片化信息,群体性事件“衰变”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这里的衰变也是一个模糊的隐喻,粗略地勾勒了群体性事件“由盛到衰”的过程,同时也展示了社会治理体系的进步。因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治理的函数,两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互变关系。
群体性事件是公民参与的结果。如果说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见证了社会转型时期公民参与的勃兴的话,那么群体性事件的衰变则意味着公民参与的重要转向,其中“基层治理和社会控制在加强,使得集体的、公开的大量人员聚集的机会趋小,风险趋大、趋难,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空隙收窄”,尤其是自上而下构建的“大信访”“大调解”和“大综治”体系,从各方面吸收了公民参与及其诉求,防范和消解了群体性事件。此外,互联网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既提供了便捷的利益表达通道,也消解了集体行动的必要性。
很显然,群体性事件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正是经历了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冲击和挑战,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才得以不断成长和成熟起来。早期面对各种各样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是疲于奔命,左支右绌,但却不得其法,更是备受批评和指责。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适应、学习和改革,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才逐渐走出了手忙脚乱的窘境,开始能够从容而理性地处理社会民众的诉求,包括开放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也积累了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技能,比如靠前指挥、直面问题和快速处置等,由此地方政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效率更高了,效果更好了。
“群体性事件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当下中国基层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之一。”不同学科的研究者聚焦群体性事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中部分研究者已经注意到了群体性事件的变化,包括数量上的增减、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抗争策略的调整等,比如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具有泄愤性质的事件越来越多以及从被迫行动转向主动抗争等;也注意到群体性事件治理方面的变化,比如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应用协商民主进行治理和推进管理柔性化的趋势等。
但上述有关群体性事件变化的文献,更多只是注意到群体性事件本身某个局部维度的变化,还没有专门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整体性变迁,尤其是很少关注群体性事件治理所发生的系统性变化。更为重要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变化要求改进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能力,而群体性事件治理则改变了矛盾纠纷发生和演变的路径以及形式等,最终带来了群体性事件的变化。近年来,伴随着群体性事件的衰变,群体性事件仿佛已经成为“过去式”,理论研究的热情似乎正在渐趋冷却,但对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形态及其转型问题,研究者却还没有给予系统性的提炼和剖析。这正是本研究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粗糙的摆平”:基本策略及其方法


大国治理衍生出沉重的治理负荷。面对层出不穷的治理诉求,国家通常所能做的往往是尽可能简化负担,根据“大事化小”的原理来策略性地解决问题,维持社会需求与治理能力之间的动态平衡。对于诸如群体性事件等棘手问题,地方政府过去常见的做法就是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来摆平它。“粗糙的摆平”是对于各种摆平措施及其特性的抽象总结,具有被动性、经验性、粗暴简单、态度恶劣、手段强横等多方面的特点,主要是对应于党的十八大以前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情形,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策略和方法。
(一)政治化定性对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础,决定了以什么手段和方式来进行应对和处置。从“云南孟连事件”等具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一些政府官员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真诚面对人民群众,努力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是将群众诉求“泛政治化”,对其进行“超前定性”,动辄使用“不明真相的群众”“有计划有组织的行动”“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动”“黑恶势力或幕后势力指使和操纵”等话语来进行定性。“一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总能看到地方政府这样匆忙定性的词语”。
根据政治化定性的逻辑,既然群体性事件不是人民内部矛盾,而是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那么就要用“专政”的思维来解决问题,以强制性手段进行打压。就此而言,政治化定性就是对强制性措施的合理化,为打击镇压提供了“通行证”。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上纲上线”,进行“扣帽子”“揪辫子”和“打棍子”,将其置于社会稳定甚至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目的是把上级甚至中央“绑架”进来,让他们为地方治理中的问题“背书”,掩盖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无能和失职等。
(二)被动应对群体性事件大多有意外性或突发性,政府及其官员对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是警惕和防范的,只是许多群体性事件防不胜防,比如社会泄愤事件,大多是由偶然事件引发的,没有上访或诉讼等过程,突发性很强,从意外事件到有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但群体性事件终归是小概率事件,政府日常工作的重心是管理和服务,而不是时刻去预防意外情况。再加上地方政府资源和能力都非常有限,他们通常所做的是“就地防守”而不是“主动出击”,因此被动应对也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和无奈性。
另外,自古以来,对于社会中的矛盾纠纷,权力的定位大多都是“不告不理”,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所以经常是等到事情“闹大”了,相关部门才着急忙慌地去“救火”。更何况,政府部门相互之间还经常推诿、扯皮、“踢皮球”,政府官员也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结果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被问题牵着鼻子走。这样不但放任矛盾纠纷的蔓延,纵容不正当不合法的过错行为,也会错失解决矛盾纠纷的良好时机,以至于“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将原本可以轻松解决的小问题拖延成了棘手的“老大难”问题。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这种被动式管理的产物,也是这样得到应对和处置的。
(三)滥用警力前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贵州瓮安事件”后总结道,“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前湖北省黄石市委书记王建鸣也感慨,群体性事件“处理不能靠公安,不能动不动把公安派到第一线”;公安部也曾明确提出了要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武器警戒以及强制措施,防止用警不当或处置不妥等而激化矛盾。这些反过来也表明,过去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常规手段,就是把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不恰当地使警察成为了“主角”。
群体性事件通常是剑拔弩张,一触即发,尤其是一些具有泄愤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原本并不激烈,也不直接指向政府,但在遭遇到警察的警戒、阻拦或压制后,往往就顺势演化为警察与民众的激烈对抗。由于个别地方长期治理不善,民众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塔西佗陷阱”,使得警察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有可能激发民众的不满和抗议,以至于形成火上浇油的后果。这样“动不动就派警察下去,给人都得罪光了”,“民众把愤怒或者矛盾点对到了警察”,最后难免出现严重的后果,比如掀翻警车和攻击警察等。
(四)封锁消息根据精英主义的管理思维,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敏感性,让更多的人知道只会引发更大的混乱,所以需要对相关信息实施严格管控,甚至不惜代价封锁消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的权威性信息不是反应迟钝、姗姗来迟,就是遮遮掩掩、语焉不详,形成巨大的信息真空。由于缺乏现代信息传播的意识,更缺乏应对网络舆情的技能,个别政府官员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第一反应就是如何封锁事故消息的传播,争取时间和空间去自己处理、自己消化”,包括封锁现场、禁止采访、网络删帖和信息屏蔽等,结果就会诱发更为严重的不满和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谣言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和传播力,是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充斥着五花八门的谣言,谣言的传播不仅加剧了社会的骚动,还直接推动了群体性事件的升级。相关谣言的具体内容无非是,“警察打死了无辜群众”“官商勾结胡作非为”或“已经死了很多人”等。特别是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对群体性事件的孕育、发生、演变以及结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情况往往是,越是封锁消息,谣言也越是甚嚣尘上,越是想让人们安静下来,越是可能导致舆情的反弹。
(五)粗暴处置面对群体性事件的紧张形势,为了尽快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许多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都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观念,毫不犹豫地给予粗暴处理,常用的做法主要有:威慑恫吓,实施抓捕,用强硬手段驱散聚集人群;采取“罚款”“关押”“抄家”“劳教”以及“挂牌亮相”和“办学习班”等方式来惩罚参与者或支持者;对骨干分子或重点人物实施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根据“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逻辑,通过“花钱买平安”的方式来“搞定”当事人。
这些做法直截了当,简单粗暴,包含了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比如“花钱买平安”不但导致维稳成本居高不下,也纵容了个别人的投机主义,但在控制现场和平息事态等方面,还是比较行之有效的。因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都是利益受损的普通民众,通常是一盘散沙,高度原子化,组织化程度很低,也缺乏能力和资源,所提出来的主要是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因此可以就事论事,直入主题,软硬兼施,效果也立竿见影,但由于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这也很容易形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不良效应。

三、“精致的治理”:主要维度及其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群体性事件的特性及其发展态势,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价值取向更为合理,治理的过程更加规范、细致和精准,治理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尤其是柔性化手段得到更多的应用,最终的结果也是令人欣慰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群体性事件的衰变。区别于上述“粗糙的摆平”,我们把这些精心设计、细致绵密而又柔性温和的治理形态归纳为“精致的治理”,其主要维度和特点如下。

(一)非政治定性长期以来,因为严重冲击社会秩序,群体性事件经常被贴上“刁民造反”“聚众闹事”和“犯上作乱”等标签,承受着被“妖魔化”“污名化”和“泛政治化”的“待遇”。为此,理论研究者不断指出,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维权抗争事件,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的一种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绝大多数都是经济诉求和民生诉求”,是请求党和政府出面来主持正义,而不是谋求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更不是反对或颠覆党和政府的领导。
同时,各级政府官员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趋于客观、理性和成熟,特别是能够逐步承认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及其正当性,“过去很多群体性事件是按敌我矛盾来定性,现在认识到这是人民内部矛盾,承认这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由此政府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措施也更加克制和温和,而不是对合情合理的利益诉求做出“泛政治化”解读,加剧紧张和对立形势。非政治定性既可以给政府官员减压减负,让他们轻装上阵,从容稳健地处理问题,也可以减少参与者的惧怕和逆反,使他们采取合作行动。
(二)柔性手段由于习惯于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敌我矛盾,一些地方政府动辄使用公安和武警等强硬手段去解决问题,反而导致矛盾冲突扩大或升级,还容易出现反复或反弹。正是吸取了这些教训,多数地方政府逐渐放弃了对抗性的打压传统,广泛运用疏导、调解、协商与对话等柔性手段来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对于“粗糙的摆平”主要运用警察等强制性力量来维护秩序,“精致的治理”更倾向于搭建利益各方协商对话的平台,通过柔性的方式来协调利益关系,具有尊重权利、交流对话和实现共识等特点,体现了权力的克制和收敛。
近年来,基层政府以及社区等尤其强调要运用柔性手段来开展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比如提倡将情感元素引入到社区调解工作,要带着情感工作,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要多说“公道话”,多说“暖心话”,只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让利益各方都能倾诉其不满和诉求,才能更好地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个别地方还探索建立社区法律服务诊所和心理咨询站等平台,为社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筑起“社会稳定”的防火墙,这样就更好地规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制度支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利益表达的机制,提高利益表达的有效性,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根本之道。正是在适应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挑战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治理不断迈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形成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制度化网络。近十余年来,围绕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制定、修改和完善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制度规范等,具体包括信访制度、应急预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从不同维度建构起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体系、机制和方法。
应当看到,在“粗糙的摆平”这一阶段,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制度大量存在着不适应、不匹配和不健全等问题,因而很多应对和处置工作是模糊的、混乱的和任意的,也倒逼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既约束了社会民众的行为,也对政府及其官员施加了规范,比如《信访条例》既要求信访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也建立了针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倒查责任制。相对于过去仅凭经验来被动应对的情况,良好的制度网络推动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也提高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主动性和确定性。
(四)主动防范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根本立足点应该是主动作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防患于未然。为此,党和政府采取的主要做法是把工作关口前移,变被动为主动,开展风险监测评估,进行预测、预警和预防,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抓早、抓小、抓苗头,将群体性事件消弭在萌芽状态,比如根据中央2010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各地逐渐形成了“大排查、大调解、大综治”的“三大”工作体系,提高了化解群体性事件风险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主动防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的防控体系,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早在2005年,四川省遂宁市首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后党中央国务院总结各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经验,提出要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逐步实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全覆盖”。作为“地方政府摆脱维稳困境的一个重要突破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现了群体性事件治理从“被动救火”到“主动防火”的重要转变,成为获得社会稳定收益的“国家治理工程”。
(五)多元治理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沉重压力,各级政府努力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探索建立多元协同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以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自2011年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后,推动多元力量的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12015年中央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要整合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形成多元协同互补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其中全国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全覆盖。2现代社会的治理是高度复杂的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合作。群体性事件牵涉到方方面面,包含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系统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多元参与的网络治理体系,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应有之义。多元治理不仅意味着从过去的“对着干”转变为现在的“坐下谈”,让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获得意见表达和利益博弈的机会,也意味着合理配置治理资源,发挥不同主体的比较优势,形成协同共治的合力,从而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信息监管从酝酿、爆发、持续到结束,群体性事件的各个环节都蕴含着丰富的信息。无论是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还是事后的处置,都需要深入掌握、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因此,推进群体性事件治理,关键是科学搜集和处理相关信息,做到精准干预,实现源头治理。这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动作,比如利用微信和微博等监控重点部位或重点对象,组织志愿者、信息员和网格员等开展流动巡逻或驻点巡逻等。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好地处理海量的信息,极大地提高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在信息化的时代,群体性事件治理尤其需要遵循信息传播规律,大力做好网络舆情治理。这不仅需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民意诉求,更要推进对不良信息的治理,维护好舆情生态。比如中央网信办成立后,先后组织开展了系列“净网行动”,实施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大批网站和网络大V。值得指出的是,同样是对信息的管控,“粗糙的摆平”主要体现为打压和封锁消息,掩盖问题,而“精致的治理”则是致力于通过数据来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这种层次和境界上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


四、群体性事件治理形态演进的多重逻辑


作为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两种形态,“粗糙的摆平”与“精致的治理”分别概括了党的十八大前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举措及其特点。其中“粗糙的摆平”可以说是“精致的治理”的“测试版”,进行了有益的试错和探索;而“精致的治理”则吸取了“粗糙的摆平”的经验和教训,可以说是“粗糙的摆平”的“升级版”。那么,从“粗糙的摆平”到“精致的治理”包含了哪些方面的演进逻辑呢?
(一)问题复杂性的倒逼早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比较直接的维权行为,还时常有某些过激的或非理性的行为,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和处置过程中往往针锋相对,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给予摆平,技术含量非常低。而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领域、动员过程以及表现形式等更加多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也更加错综复杂,比如有基于“不满宣泄”和“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有组织的犯罪等,3个别群体性事件还具有网上网下联动的特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复杂性程度越来越高,简单粗暴地摆平显然就难以为继了。
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情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逐步完善,比如“医闹”入刑、修改信访条例和建立应急预案等;其次,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尤其是加大了对群体性事件问责的力度;最后,互联网不仅让封锁消息变得更难了,也将群体性事件置于广大网民的“围观”之下,接受公开的审视和检验,特别是,很多社会矛盾冲突都通过网络途径表达出来,不仅降低了爆发现实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避免了面对面的激烈对抗。
正是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情境的复杂化,倒逼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优化和升级,要求群体性事件治理不断地趋向合法、合理、谨慎和适度,尤其是寻求更为确定的制度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能“一刀切”地瞎干、蛮干和胡干,不管合理合法与否,或是一味退让,一概允诺,或是一味打压,一概拒绝,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系统整合多元化的治理资源,运用差异化的治理技术,以实现精准而有效的治理,包括既要协调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也要满足微妙的价值和情感诉求等。
(二)多渠道的相互学习学习是推动群体性事件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一些典型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经验和教训,提供了改进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学习范例,比如2007年的“厦门PX事件”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群体性事件,通过良性的互动达成了共赢的结果,“开创了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先例”,也提供了通过建设性的沟通来进行民主决策的重要经验;2005年四川省遂宁市率先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吸引了全国大量市州县来考察取经。
学习是多渠道的,包括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政府间的相互学习等,具体形式有编写学习材料、召开经验总结会议、开展异地考察交流以及组织干部进行集中培训等。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显示,2008年底以来,中央陆续对全国2000多名区县委书记、3000多名县级公安局长、3300多名政法委书记、3000多名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等分批次进行了轮训,其中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是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了群体性事件治理方面的交流和学习。
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其进行的检讨和反思,提供了生动鲜活的反面教材,直接推动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进步,比如瓮安县吸取“贵州瓮安事件”的教训,举行了大接访和大走访等“五大访”,创新了基层干部的考评体系,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
(三)政府治理技能的提升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经过不断的调适和改革,政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技能不断进步和发展,尤其是提高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制度化能力,比如将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列为领导干部问责的重点等。这些不但提高了群体性事件的可治理性,也拓展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技能,更是实质性地推动了群体性事件治理形态的转型升级。
法律制度是各种治理规则的集合,包含了大量的知识和技能。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制度逐步发展,确立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规则,为应对和处置工作提供了操作技能,比如现场处置应做到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信息发布要快说事实、多说态度、慎说原因、慎下结论等。了解和掌握这些技能也让领导干部变得更加自信和从容。
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离不开人、财、物以及科技的投入。如果说“粗糙的摆平”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人工作业”阶段的话,那么“精致的治理”则是其“高新技术”阶段,正是有了充分的资源投入,政府才能做到细致排查、提前介入和精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消除风险和隐患。其中,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入运用,提高了政府处理和利用海量信息的能力,也带来了迈向精细化治理的可能性。
(四)社会认知的分化认知与行动是相互匹配的。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社会民众与领导干部往往是互不信任,其中许多领导干部带着“有色眼镜”,习惯性地把参与的老百姓都看成是“刁民”,然后就是毫不留情地是给予打压。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各方面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更加理性,因此逐渐减少或避免使用强硬手段,转向更加克制或柔性的治理。
相对而言,早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公民维权的无奈之举,容易得到外部的声援和支持。但多年下来,社会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的认知日益分化,更多看到了群体性事件的复杂面相,比如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提出了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甚至是要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些情况引发了人们的反思甚至反感,弱化了对群体性事件的支持,进而也要求提高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效率和效力。
众所周知,侵害公民权利问题曾经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相应的,应对和处置上也很难做到认真对待权利,其结果就是“粗糙的摆平”。但如果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要维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解决好”,那么就需要以缜密而精巧的方式进行“精致的治理”。这也是正是群体性事件治理转型的深层逻辑。
此外,过去很多人都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逻辑,想方设法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来达到特定的目的。但面对日益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简单的群体性事件不是无往不胜的法宝,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最后还得通过正式的法律制度来解决问题,因而去选择其他可能的行动方案。这种行动策略的理性化和多样性也就催生并驱动了精巧而细致的治理。
总之,在过去的二十余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经历了由增长到衰变的起伏,群体性事件治理则经历了从“粗糙的摆平”到“精致的治理”的转变,这两个转变的过程同步共振、相互建构。与过去相对任意、粗暴和强硬的“粗糙的摆平”不同,“精致的治理”具有理性、精细、主动和柔性等明显特点,实现了体制、机制和技术的优化升级,因而也更加成熟、定型和有效。从“粗糙的摆平”到“精致的治理”的转型升级,是观念、制度、能力和技术等多维度的系统性进步,具有可累积性、不可逆性以及不可拆解性。群体性事件治理形态的转型升级,推动了社会治理水平的巨大跃升,也体现了社会治理的适应性、渐进性和探索性,还生动诠释了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迭代升级,对于理解其他社会治理领域的转型发展也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文章来源:《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5期

本期编辑:瓜瓜

校审:蔡龚涛;胡耀文;赵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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