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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追还是不追?让一线民警恐惧不已的玩忽职守罪

徐雪芬 徐雪芬律师 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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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汕头交警执法争论之声未止,不测已发生。


     9月20日晚,一条不幸的消息从徐州传来:江苏新沂一位辅警在参加交警检查酒驾过程中,一辆汽车看到前方有交警检查,调头后疯狂逃逸,辅警刘俊强同志被车辆撞倒后不幸牺牲。


9月19日18时20分左右,

滁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滁州公安在线 

 发布讣告


2019年9月14日晚,明光市公安局明东派出所民警杨春林带领辅警朱远景在巡逻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英勇牺牲,朱远景同志当时身负重伤。2019年9月19日13时许,朱远景同志经多方专家抢救医治无效,不幸牺牲!

此前报道

    9月15日,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9月14日,明东派出所副教导员杨春林和辅警朱远景驾车执行巡逻任务正常行驶时,被一辆闯红灯的重型半挂大货车碰撞。事故造成杨春林和朱远景重伤,后杨春林经抢救无效因公牺牲,朱远景正在积极救治中。


    交警可怜,这2个执法被撞牺牲的交警、辅警,远没有辅警扔单车的新闻扩散那么快,也远没有那么大影响力。

       追,还是不追?


       司法实践中,常见追车导致死亡滥用职权罪;不追车导致死亡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构成玩忽职守罪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但是检察院朋友有一次和我聊天时无意中说到:我要追究一名警察的玩忽职守罪,那是分分秒秒的事。


     这就是说:基层民警打击违法犯罪有时是螳螂在前、黄雀在后。


     不管你工作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都有可能被“犯罪”。


     警察的过失犯罪构成,专业且复杂,仅仅凭常识难以得出刑法上的规范结论,也是限制了本人在主观过错方面的供述和辩解。


      玩忽职守,基础关系是事实行为,需要专业机构调查的结论,类似鉴定意见。但是在对一线警察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大部分往往是地方一把手官员一说话,就替代了结论和意见。


      对于警察的专业工作,缺乏专门的过错调查机关。哪怕这个机构暂时没有,可否考虑组织一个临时机构,由省外警察机构专业人员、院校、社会监督员等人组成,就具体案件或者事件,得出一个意见,至少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象一个案件类似走听证程序那样之后,再得出最终结论,而不是一个官员说一句话,就决定了一个民警的命运。


      王文军案中,全国一线民警对某官员的深度"感冒",就是其中一例。

      警察有维权组织和工会,但是基本形同虚设。警察是强势的;但是警察个体并不强势。律师则相反:个体很强;整体不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可以适时的推出警察惩戒机构。


      这同样也是警察职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层最终推动并组建了,那么就是新中国警察史上的重大事件。


      现在警察属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责任重、追责严、人还少。最关键的是领导还要说些话来吓你;检察、纪监时刻盯着你;舆论攻击你;老百姓不理解你,其他行政部门甩锅给你......


     主办侦查员们,压力更大!


     公安机关的一个主办侦查员,至少在承担着:法检的员额、助理、书记员,3个人的工作量!


     广东汕头交警执法,舆情没有大的波浪,某种程度说明基层警察的执法舆论环境有明显改善。好多人在基层待过,也做过法制。很多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处于没有答案的状态。


     比如规范执法警告后抱摔的镜头,一片叫好声,摔死了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雷洋案历历在目。因此,群众一定要养好配合执法的习惯。


     我同意这样观点:法律人不能故作高深,口若悬河。总之就是一点:老百姓冲卡“罪不致死”!设卡的警察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去拦截!或干脆口头拦不住就不要拦!“冲卡”而已嘛!民警肉身拦,被撞死成“英烈”!用物品拦,冲卡人摔死,民警成“罪犯”!难道非要弄成这样的“特色”?


     我不提倡广东汕头交警的执法,但是在如今的大环境下如果嫌疑人都确信冲卡时警察根本就不敢追,那我们的社会还有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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