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追还是不追?让一线民警恐惧不已的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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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交警执法争论之声未止,不测已发生。
9月20日晚,一条不幸的消息从徐州传来:江苏新沂一位辅警在参加交警检查酒驾过程中,一辆汽车看到前方有交警检查,调头后疯狂逃逸,辅警刘俊强同志被车辆撞倒后不幸牺牲。
9月19日18时20分左右,
滁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滁州公安在线
发布讣告:
交警可怜,这2个执法被撞牺牲的交警、辅警,远没有辅警扔单车的新闻扩散那么快,也远没有那么大影响力。
追,还是不追?
司法实践中,常见追车导致死亡滥用职权罪;不追车导致死亡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构成玩忽职守罪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但是检察院朋友有一次和我聊天时无意中说到:我要追究一名警察的玩忽职守罪,那是分分秒秒的事。
这就是说:基层民警打击违法犯罪有时是螳螂在前、黄雀在后。
不管你工作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都有可能被“犯罪”。
警察的过失犯罪构成,专业且复杂,仅仅凭常识难以得出刑法上的规范结论,也是限制了本人在主观过错方面的供述和辩解。
玩忽职守,基础关系是事实行为,需要专业机构调查的结论,类似鉴定意见。但是在对一线警察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大部分往往是地方一把手官员一说话,就替代了结论和意见。
对于警察的专业工作,缺乏专门的过错调查机关。哪怕这个机构暂时没有,可否考虑组织一个临时机构,由省外警察机构专业人员、院校、社会监督员等人组成,就具体案件或者事件,得出一个意见,至少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象一个案件类似走听证程序那样之后,再得出最终结论,而不是一个官员说一句话,就决定了一个民警的命运。
王文军案中,全国一线民警对某官员的深度"感冒",就是其中一例。
警察有维权组织和工会,但是基本形同虚设。警察是强势的;但是警察个体并不强势。律师则相反:个体很强;整体不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可以适时的推出警察惩戒机构。
这同样也是警察职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层最终推动并组建了,那么就是新中国警察史上的重大事件。
现在警察属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责任重、追责严、人还少。最关键的是领导还要说些话来吓你;检察、纪监时刻盯着你;舆论攻击你;老百姓不理解你,其他行政部门甩锅给你......
主办侦查员们,压力更大!
公安机关的一个主办侦查员,至少在承担着:法检的员额、助理、书记员,3个人的工作量!
广东汕头交警执法,舆情没有大的波浪,某种程度说明基层警察的执法舆论环境有明显改善。好多人在基层待过,也做过法制。很多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处于没有答案的状态。
比如规范执法警告后抱摔的镜头,一片叫好声,摔死了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雷洋案历历在目。因此,群众一定要养好配合执法的习惯。
我同意这样观点:法律人不能故作高深,口若悬河。总之就是一点:老百姓冲卡“罪不致死”!设卡的警察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去拦截!或干脆口头拦不住就不要拦!“冲卡”而已嘛!民警肉身拦,被撞死成“英烈”!用物品拦,冲卡人摔死,民警成“罪犯”!难道非要弄成这样的“特色”?
我不提倡广东汕头交警的执法,但是在如今的大环境下如果嫌疑人都确信冲卡时警察根本就不敢追,那我们的社会还有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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