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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原创】3点弄清挂牌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操作实务!

2016-09-15 吴则涛 王楠楠 洞见资本

作者:吴则涛   王楠楠

微信:aze108413818

邮箱:wuzetao@zhongyinlawyer.com

挂牌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除最为常见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外(据广证恒生数据,截至20166月,在209家推行股权激励的企业中,激励标的物主要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分别有119家企业和97家),股权激励工具还有员工持股平台、虚拟股权、业绩股票等。本文拟就挂牌公司实行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相关事项展开研究。

1虚拟股权激励概述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激励对象并不实际持有公司股票,没有所有权,也没有表决权,更不能转让和出售,且激励对象一旦在离开公司,该虚拟股权自动失效。虚拟股权分为股份增值权和分红权,二者可结合使用。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股份增值权(也称“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获得一定期限后认购公司虚拟股权的选择权。若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须为行权付出现金,即可在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一般以授予时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虚拟行权价格,激励对象行权时公司直接支付基于每股净资产的增长额作为其行权收入。即,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授予价格。其中,股票市价一般为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签署行权申请书当日的前一个有效交易日的股票收市价。而分红权的激励对象则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虚拟股权,得到股权后可享受分红权,并可持续投入多次购买。目前公司多采用股份增值权+分红权结合方式,进行虚拟股权激励。

股份增值权从一定程度上讲,是股票期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来规定的若干年内(行权期)按授予时(授予期)规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数量(额度)自由购买公司股票(行权)的权利,被授予者届时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四条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股份增值权、分红权又与通常所言的股票期权不同,具体如下:


2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案例分析

新三板市场上,推行虚拟股权的案例极少,经本人充分检索和查询,截至目前,已推出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及案例如下:

精冶源(831091)——分红权

精治源于2015年5月6日发布新三板首个《虚拟股权激励方案》,2015年11月12日发布修订公告,2016年6月30日发布《2015年度虚拟股权激励实施公告》。此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即2015年至2017年,激励对象不需出资即可享有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权(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但激励对象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拟制分红权。

(1)授予对象

授予对象范围包括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新老员工等。

具体认定标准为:

  •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 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 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 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2)授予数量

虚拟股权的授予数量,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确定股权级别及其对应基准职位股数(经董事会表决同意后基准职位股数可按年度调整),根据个人能力系数和本司工龄系数确定计划初始授予数量,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最终授予虚拟股权数量。

虚拟股权的初始授予数量=基准职位股数*能力系数*本司工龄系数

虚拟股权的最终授予数量=虚拟股权的初始授予数量*绩效考核系数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权共分为四个级别,基准股数区间为1万至2.5万股。

(3)业绩条件

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含20%)。当年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该年度净利润和虚拟股权占比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

(4)激励基金的提取和分配

当年激励基金总额=考核年度净利润*加权虚拟股权总数/加权实际总股本

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个人实际可分配虚拟股红利=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虚拟股股数

另,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转板上市阶段的,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或者现金补偿,具体转换方案另行制定。

合全药业(832159)——股票增值权

合全药业于2016年4月21日发布的《201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以公司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本计划拟向13名激励对象(其中包括12名外籍,1名中国籍员工吗)授予的股票增值权45万份,涉及的虚拟股票数量为45万股,占本计划生效日公司股份总数12,927.0091万股的0.3481%,其中,首期拟授予股票增值权35.7万份、占本计划生效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762%;预留股票增值权9.3万份、占本计划生效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719%。首期和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均为人民币26.04元/股。该行权价格系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情况以及本计划对员工的激励效果等因素确定。

每份股票增值权拥有在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执行增值权收益的权利,如行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行权价格,每份股票增值权可获得每股价差收益,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24个月,首期及预留部分的等待期均为24个月。激励对象在等待期满后未来72个月内分4期行权(间隔12个月行权),各批次行权数量占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数量的比例分别为20%、20%、20%、40%。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公司未来五年营业收入)达标情况确定是否行权。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参照股票期权的实务操作。

博岳股份(836461)——虚拟股权

博岳股份于2016年8月2日发布《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告》,具体如下: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激励对象在获授虚拟股权之后可享受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三年的激励基金分配权,三年后不再享有激励基金分配权。除非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激励对象的业绩结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

(2)授予对象

公司综合考虑员工的岗位、司龄、业绩考核表现及未来成长空间等情况确定。

(3)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业绩目标达成情况(分别设定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率增长幅度目标)和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综合确定激励对象是否可获取激励。

(4)激励基金的分配与计算

每名激励对象可兑现虚拟股权数量=每名激励对象所持虚拟股权总量×个人可兑现比例

每名激励对象实际可分配激励基金=激励基金总额÷兑现时虚拟股权总量×每名激励对象可兑现虚拟股权数量

激励基金总额=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兑现时虚拟股权总量/已授予虚拟股权总量

(5)异动处理

若公司出现:

  • 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家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含IPO申报等需要对股权结构确权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若激励对象出现: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涉嫌犯罪;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 激励对象离职或被公司解雇;

  • 激励对象因重大疾病、身亡、工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公司将无偿收回其虚拟股权。

上市公司实行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案例较多,华为是开创“虚拟受限股”,实行虚拟股权激励的典型代表,即由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授予员工虚拟受限股,业内有人士称之为“影子股权”,拥有该虚拟受限股的华为员工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等,员工一旦离开企业,则由华为的控股工会进行相应回购。此外,已已推出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案例还有,格林美(002340)2016年8月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计划、富邦股份(300387)2016年6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斯米克(002163)201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小商品城(600415)2003年6月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等。

此外,鉴于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参照股票期权进行实施。上市公司一般利用其设计灵活和不需要备案等特点,把虚拟股权,尤其股票增值权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或者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补充,联合实施,如欧菲光(002456)2016年7月实行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3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

如前所述,鉴于我国关于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实践中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一般是参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推行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相关实务操作,主要从激励对象、激励额度、有效期限、业绩考核条件、具体授予及分配、异动处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设计与安排,因虚拟股权激励并不涉及实际股票,故不需考虑股票来源(一般包括定向增发、股权转让、回购)及相关限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上极具灵活性。

但如前所述,虚拟股权一旦兑现,公司需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幅度超过预期,则会使公司面临较为沉重的现金流压力,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时,公司需充分考虑其股票的市值增长率,慎重选择,且计划不宜长期实施。

公司也可以在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此予以考虑和设计安排,如斯米克(002163)在201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指出:“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激励对象的行权收益。公司在各批次对应的行权有效期内,支付的现金总额不超过该行权有效期前公司最近一期已公告的年度财务报表中载明的经营性净现金流数量的15%,以确保不因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在该行权有效期内未予支付的部分,应在后续行权有效期予以补足,并在支付后续行权有效期激励对象行权收益前先行支付,后续某行权有效期不足支付的,依次顺延”。

关于虚拟股权涉及税务处理,需注意:授予日(一般系激励计划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和可行权日,因员工无任何形式所得,故不涉及纳税事宜。而行权日(激励对象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激励对象需就虚拟股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实行按月计算,即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是不得少于1年。因此,对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言,规定的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的规定,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总而言之,虚拟股权激励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无偿获取一定数额的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可借此享有公司股票增值收益和分红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虚拟股权激励的规定尚不健全,实践中一般参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规定进行,但因虚拟股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不需考虑股票来源及相关事宜,其实务操作更具灵活性和自由度。

尽管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实行虚拟股权激励的案例极少,但较上市公司而言,挂牌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仍较高、股东人数较少,作为股权激励最主要的股票来源——定向增发又面临着严格的人数限制和适格要求,挂牌公司仅凭借实际持有股权设置激励方案,受众范围整体而言仍较小,这不利于公司更广泛、更充分地调动员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激发企业活力和能量。且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无疑也是现代企业员工薪酬制度的有力补充。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虚拟股权激励计划。

原创作者:

吴则涛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洞见资本研究院专家顾问

王楠楠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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