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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说丨第⑩期:大数据可从“办、管、研”三个方面提高检察信息化的应用深度和广度

2017-10-31 苏庆国、林京伟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本期分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苏庆国和林京伟参加《高检院大数据、人工智能培训班》的学习和交流后,对智慧检务的思考。


大数据应用的三个创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苏庆国


人有幸参加了此次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培训班,经高检院赵志刚主任的重要授课和各单位专家的讲授,深受教育和启发,深感未来的十年,将是大数据引领下的智慧科技时代,而检察机关置身于信息化浪潮时代,大数据也将越来越快地改变检察工作。


培训通过一个个大数据业务应用实例,来帮助我们理解“大数据”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力,能够让我们感受数据、应用数据,是深化科技强检战略的新工具,更新了分析数据的技术和方法,促进了检察工作科学持续创新发展。随着检察工作信息化网络应用快速发展和成熟,移动业务应用迅速提升,云计算等应用更加丰富,以及更多的传感设备、移动终端接入到网络,由此产生的数据及数据的增长速度比检察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要多、都要快。


大数据是什么

“庞大复杂数据+快速获取、识别、处理并从中获取价值的能力”,这是贵州省院冯涛主任的定义,结合实际且紧扣技术本质,总结的很好,我认为, “大数据”是相对过去小的、局部性的数据而言的;其次,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和工作时,所依据的关于此事尽可能完整的数据,而非传统的从局部数据推断整体。



大数据应用创新点

大数据应用是深度探索和积极实践,从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支撑等体系出发,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发展突破点:


(一)在规模化精准分析上下功夫。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分析更多的数据,或是可以处理和某个特别现象相关的所有数据,而不再依赖于随机采样,从更广的视野分析检察工作重心、面临的问题,避免随机数据分析导致的结果偏离的情况。


(二)在提升数据适用性上下功夫。大数据下,我们可以接受更多的混杂、不精确的数据,改变以往实例分析依赖个体数据精准化的情况。尤其是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数据结构差异较大,区域性数据更是千差万别,大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某项具体业务分析提供数据的同时,也提升了业务系统分析的容错能力,而非单体数据的统计累加。


(三)在改变传统模式上下功夫。不再探求难以稽查的因果关系,转而关注事物的相关关系。分析大数据主要为了预测未来“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这对检察大数据应用围绕“应用什么”的问题为导向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改变为何要应用的传统思维。



大数据应用意见

广西检察机关各级院党组一贯高度重视检察信息化工作发展,在高检院领导和各级院领导、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在电子检务工程的带动下,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依托智慧检务建设,按照高检院部署,进一步依托云计算、大数据新兴技术深化科技强检工作,对此,我也有一些意见建议:


(一)转变思想,提高工作认识

大数据是实现智慧检务的重要体现,对我区检察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实现政法工作“提质升级”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思想统一,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认识大数据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时刻保持创新变革的思想动力,带头应用,实现从认识信息化技术,向需要互联共享发展的迈进,驱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总结经验,加强顶层设计

准确把握高检院科技强检工作要求,认真总结我区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经验,以及各地检察机关人工智能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大数据应用顶层设计,找准检察机关突破口和努力方向,统筹内外资源和力量,加快建设智慧检务落实。


(三)试点应用,加快应用推广

根据工作部署,我区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政法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并选定了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柳州市鹿寨县检察院为应用试点单位,加大试点应用力度,以检法、检监、检公互联系统为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的主要突破口,作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辅助,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抓出信息化应用典型示范效应,为大数据共享平台试点工作做支撑。


(四)重视创新,提升应用质量

近年来,我区检察机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的大量的前端数据,其次,在试点单位逐步推广应用全流程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的新技术软件,如积极引入智能语音辅助公诉审查业务、引入人工智能辅助检务办公等,借此机会改变我区检察科研方式,逐步实现从局部小规模科研探索向体系化科研的转变,为科技强检工作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五)统筹建设,加强互联规划

大数据应用的特点和要求看,基层单位一般只能负责配套设施建设、软件需求整理、软件应用推广、试点总结分析等工作,而大数据应用软件研发、数据交换标准制定、网络对接规范、数据安全制度等顶层设计工作,基层院是不可能承担的,上述工作要由省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负责,甚至是省级政法委牵头组织,特别是试点工作起始阶段,更应该加强对下指导,与自治区、市政法委及其它政法单位沟通,积极参与顶层设计工作。


(六)加强技术力量

再强的技术、再好的方案,没有专业人员来落实,只能是空中楼阁。两个试点单位信息技术人才严重匮乏问题,应该尽快予以解决。检察机关要抓紧配强信息技术人才,省级检察院要抽派技术骨干组建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团队,增强技术力量和技术交流,上下协同推进大数据建设工作。




大数据应用存在问题与应用方向的若干思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林京伟


人有幸参加了此次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培训班,在高检院信息中心赵志刚主任的宣贯和各单位专家的讲授下,深感大数据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培训通过各省先进单位大数据应用经验交流,很好的诠释了大数据在检察业务信息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赵志刚主任的授课,层次高、全面、生动且符合实际,具有很强战略指导性、针对性。各地的经验做法和讲师独到的观点,让我看到了大数据具容全貌,开拓了眼界,也看到了差距,让人印象深刻和深受启发,对此,我就此次培训讲些浅显的体会:


我的大数据认识

大数据对检察机关是新生事物,我认为,面对新事物,对它首要的“定义”是理解事物的最好方式。培训中用一个个大数据业务应用实例,来帮助我们理解“大数据”,让我们感受数据,比如贵州省院冯涛主任认为大数据是“庞大复杂数据+快速获取、识别、处理并从中获取价值的能力”,从抽象概念具化为一种技术能力,结合实际且紧扣技术本质,总结的很好,对此,反观我们检察数据不难看出是一种数据积累,日常数据分析是从精准化数据到随机采样的推断,单体数据间不够产生价值,分析难以全面,更不会产生预测,可见,我们的数据缺乏互用联动,这样的数据难称大数据。


所谓的“big data”是由IBM和高德纳公司的分析师提出的概念,时髦的称其为大数据,由此估摸,“大数据”是由分析学工作归纳得出,与分析不无关系,据此我简单认为,大数据即是对能够相互联系、参考的数据群体的分析行为,对检察工作而言,大数据是对能够全面获取、快速应用的数据群体的分析。



检察大数据应用存在问题

浅显地从大数据的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率)、variety(多样性)、veracity(真实)出发比较,当前我们的离大数据还是有距离。


(一)数据量不足。大数据不是单体数据容量,也不是单纯的海量数据存储,从上述定义认为,需要的是有关联和可参考的数据,检察机关数据封闭数据,以广西检察机关为例,尽管近年来通过建设检监、检法、检公系统,积累了很多前端数据,但分析建立于精准化数据,在具化情况下的分析需要下,因为没参考,某项价值数据量少得可怜,导致普适性很差,原因很简单,数据互联性和参考性不足,看似关联和业务相关,却仍是两点(检察院和某个单位)一线的数据,与社会调研类可供数据比较远远不足,有人说是大数据应用环境不适,我看未必。


我认为,从业务环节伊始,就应注重数据的拆解、分类等细化,如分析某项刑事案件,以往更多关注何地发生地多、最后怎么判的传统数据,粗放的数据永无价值,只有在结构化案件数据为人、事、时间、主客观因素、实例、参考法条、建议量刑等细分数据标准后,才有可能数据产生数据,才可能建立大数据,这是高检院顶层规划关注点和首要出发点。


(二)数据不够效率。单系统统计实时化不难,但却难以实时综合分析,这是技术层面也是需求层面造成的,检察机关不是市场性单位,对数据的敏感性似乎天生不如体制外部单位的敏锐性,该用数据做什么,如何做等问题没能得到大家彻底思考,数据的变化未倒逼业务部门进一步关注趋势的发展,尽可能导致数据统计分析模式固化,应用形式僵化,进一步影响了上层决策。


(三)数据单一化。当前检察机关可用的分析数据更多是办案数据,大量的检务数据又从何应用,如何发挥价值从未被提及,此次培训我也没见相关实例,但各类检务数据与检察办案工作息息相关,极具参考价值,同时,数据标准不足也着实影响了各地大数据建设的多元化发展,当前各地百花齐放系统建设我认为在检察机关大数据发展道路上,这是不能够忽视的,也符合大数据全面性要求。


(四)数据真实感不足。有这感受恰恰反映了接收到的数据量小,受保密政策影响、网络互联影响,检察机关数据获取渠道窄,受众对象有限,并不利于干警在工作中受益于数据价值。



大数据应用方向畅想

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则需依附数据才有作为,而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是数据的源泉,按照高检院努力创新好用、实用的外挂型软件的相关意见,大数据可以从“办、管、研”三个方面提高检察信息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一)强化“办”的智能辅助作用。即是要围绕服务检察监督主责主业,运用自然语言分析、机器学习等多种前沿技术,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自动提炼案件要素、主动推送相关案例及文书模块,各地办案经验或细节,节省办案信息搜索时间,帮助办案人员快速掌握案件脉络,为刑检部门带来全新的办案体验。


(二)强化“管”的规范防控作用。即是要服务检务管理工作。大数据辅助作用也应在工作流程的约束力,信息化在规范作用就有着比其他措施更加客观的优势,着力提升办案、办文和保障等工作环节的智能管理、监督的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移动应用在检察机关的深化发展,规范化管理也要逐步延展至人们的手掌中,风险提示将具备实时化,更具有广泛、全面的警示作用,通过大量数据比对和筛选,经验做法交流,干警时刻了解自身工作重要环节所在,全知全悉才能快速推进工作。


(三)强化“研”的知识支撑作用。即是要提升科研能力。大数据应用是深度探索和积极实践,围绕统一业务应用软件这课大树干,利用大数据构建区域性检察知识库、社会数据库等分支辅助系统,都将利于工作开展,案件发生在何地,地方时政对案件的影响、法例的适用等等,都是基于强建的知识储备,也有利于领导决策方向,同时,也借助大数据改变我区检察科研方式,逐步实现从局部小规模科研探索向体系化科研的转变,为科技强检工作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意见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顶层沟通

建议由高检院牵头,制定大数据标准和制度,重点在中央层面沟通解决检察机关与政法部门、行政部门数据共享互联的问题,汲取各地好的经验,兼顾正在建设的大数据应用技术,明确检察数据内在模式、对外共享内容和形式,至上而下畅通渠道,提升各业务数据可用性、复用性。


(二)转变技术模式

大数据不是单一的业务应用创新,从技术角度出发,回归本质,建议技术部门更应关注大数据如何实现和如何更好的实现,乃至制度建设,更多是技术性基础工作,而非关注如何与业务的融合的思考,这样逐步形成开放式的技术标准环境,确立技术审查制度,吸引更多的技术公司为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出谋划策和落实,推动业务参与大数据建设。


(三)确定数据顶层标准

高检院是检察大数据的最高统领,建议高检院立即成立大数据标准化专业团队,就数据结构、类型、范围及接口标准等进行研究,业务部门提供数据必要性字段,技术部门负责数据结构规范,尽早标准化数据,为各地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格式和技术应用依据。


(四)加强技术协同管理

当前各地大数据应用亮点纷呈,但仍然缺乏统一的技术管理,建议高检院组织各地检察机关了解、熟识检察业务和大数据应用的信息技术人才和业务人员,成立大数据建设团队,引入行业先进公司开展战略合作,辅助团队重点就大数据规划、标准等基础技术工作开展交流,集中发力,为孵化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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