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游闽键律师解读:从改善营商环境看知识产权保护

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11月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习近平主席的主旨演讲中指出,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中国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大推进力度:


第一,激发进口潜力。第二,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第三,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第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第五,推动多边和双边合作深入发展。


其中第三点“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习近平主席特别提到:

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各国都应该努力改进自己的营商环境,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总是粉饰自己、指责他人,不能像手电筒那样只照他人、不照自己。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有三个层面。一是依法惩处侵犯外商知识产权行为;二是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理解这三个层面的含义?我们采访了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他也分别从三个方面作出解读:


一、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平等保护

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积极履行WTO协议。近年来,市场开放水平明显提升。在创新全球化的趋势下,外资企业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在经济建设中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上海为例,数据显示在沪外资企业有4万家,贡献了上海GDP增加值的27%,有400多家外资研发中心落户上海,创新要素集聚,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外媒声称外商知识产权在中国不受保护或低于本国待遇的保护,这是没有依据的。中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促进外资增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努力。


近年来,领导人在各种外交场合反复强调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一方面是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与外资企业合作的环境,也是保护中国企业自身发展的土壤。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保护知识产权,无论对外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发展都是有益的,因此,无论在司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无论是对待外国当事人还是本国当事人,都是严格保护,一视同仁。

 

二、提高审查质量就是提高创新质量

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专利申请量已经是世界第一,是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是,知识产权面临着“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审查质量方面有提升空间。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是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源头,面临着申请量的高速增长和新技术飞速发展,面临着较大挑战。


在提升专利质量、建设品牌强国的背景下,我们也注意到行政部门一系列有优化审查服务、提升审查质量的举措,比如商标局开展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包括简化申请材料、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缩短变更、续展审查周期,以及电子化申请、设立京外受理点、开启便利化审查通道、引入智能审查系统、完善优先审查制度,还有推进检索规范修订、开展统一培训等。这些举措的具体落实,都能为申请人带来便利,有助于改善审查质量,提高创新质量,有助于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强国。


而在提升专利质量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行政性资助的变化。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地方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已经由促“量”转变为提“质”,比如取消普惠性资助、仅对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更多鼓励专利海外申请布局、对高质量专利倾斜等政策,体现了当前形势下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的路径。

 

三、从填平原则到惩罚性赔偿,是质的变化

在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大陆的营商环境排名全球第46位,相比去年显著上升了32位,首次进入世界排名前50的经济体之列。这说明中国多年来持续推进改革,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和执法力度等方面不断改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科技创新发展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因此,我们要坚决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


过去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采取的主要是“填平原则”,其目的是为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足以遏制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中面临举证困难,“十赔九不足”;后来虽然通过法定赔偿来弥补制度上的不足,客观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赔偿金额较低,获得的赔偿仍然难以弥补权利人在维权中付出的成本和遭受的损失,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没有解决。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我国1993年颁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


近年来,加大对知识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已经成为显著的趋势。2014月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是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也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除了商标法已明确规定了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外,近年来,在政府意见公告、法院通知文件、领导报告讲话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愈发成为高频词,屡屡出现在公众视线中。目前,《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正在修订中,其中,2015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八条就增设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条款。我们期待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尽快、全面入法。如果能在知识产权立法层面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大大提升知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正如李克强总理在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上所说,“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他倾家荡产”。


游闽键律师




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先进个人、全国劳动模范、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热文 

 近期活动 



Modified o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