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守望先锋》诉《英雄枪战》《枪战前线》两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并认定被告的两款游戏构成对《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类电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决两被告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外,还需就两案分别赔偿300万元、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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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又有一件关于游戏圈的大事了《守望先锋》诉《英雄枪战》《枪战前线》的案件今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情况到底如何一起来看看吧~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诉称,《守望先锋》是暴雪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已成为电子竞技领域内颇具影响力的游戏。网之易公司经授权独家拥有在中国复制、通过网络传播及运营该游戏的权利。
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手游《英雄枪战》、页游《枪战前线》均为二者共同或者合作开发、制作、传播、运营和营销。两原告发现,上述两款游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抄袭、使用《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构成著作权侵权。
▲《守望先锋》(左侧)与《英雄枪战》(右侧)单幅地图画面比对节选(1)
两被告辩称,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的整体画面不属于类电作品。其画面并非预先设定,而是多位玩家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是比赛情况的客观表现,兼具过程的随机性、不可复制性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
▲《守望先锋》(左侧)与《英雄枪战》(右侧)单幅地图画面比对节选(2)同时,在《守望先锋》发布之前,已经有与其玩法、规则、英雄、技能等核心玩法一致的游戏上线,原告也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该游戏是借鉴其他游戏而来,所以,《守望先锋》并非原告独创。被告的两款游戏虽然在玩法和规则上借鉴了《守望先锋》,但也进行了大量的研发创新,是技术的进步,应当给予鼓励。
结合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守望先锋》是主创人员付出大量劳动、团队合作的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求,游戏时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因而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守望先锋》(左侧)与《枪战前线》(右侧)单幅地图画面比对节选(1)
与其他类型的网络游戏不同,在以快节奏为特点的第一人称视角即时射击游戏中,玩家追求的是完美的配合,精准的打击,高效的取胜。一旦进入游戏,英雄人物的美术形象、建筑物的外观造型、色彩的运用等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而地图的行进路线、进出口位置的设计、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则被凸显,恰恰是这些要素构成了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守望先锋》(左侧)与《枪战前线》(右侧)单幅地图画面比对节选(2)
所谓“换皮游戏”,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原游戏外部表达基础上,保留原游戏核心资源的制作和核心资源彼此之间的串联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比对,《英雄枪战》和《枪战前线》在上述要素方面与《守望先锋》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著作权。关于赔偿责任,由于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而被告提交的收入情况表明,《英雄枪战》的收入已远超原告主张的诉请标的额,因此对原告主张的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枪战前线》已于2017年7月14日停止运营,法院综合酌定该案赔偿额为5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47余万元合理费用亦予以全额支持。
本案审判长金民珍指出
近年来,将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然而,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仅限于角色扮演类游戏。本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纳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并尝试从网络游戏惯常的研发流程上探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的范围,对司法层面破解“换皮游戏”侵权困局进行了积极探索。
当前,网络游戏“换皮”侵权问题多发,根本原因在于网游行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这也严重制约了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在《英雄枪战》尚在运营,游戏收入已远超原告诉请金额的情况下,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全面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无疑将对潜在的侵权者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充分展现法院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力度。
判决还对该类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了有益探索。被告主张,《枪战前线》在游戏停服前付费用户共1946人,总付费额度为3.4万元,停服时又为玩家退费7千余元,并没有产生收益。但法院认为,游戏内购收入只是侵权获利的一小部分显性价值,不足以直接作为认定原告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依据。
网络游戏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流量经济的大背景下,已成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盈利点。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用以开发《守望先锋》并保持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游戏地位。被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吸引了流量关注,侵占原告潜在的商业机会,因而酌定赔偿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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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Inc.)法定代表人:迈克·莫汉(Michael Morhaime),首席执行官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擎,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晏杰,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迪,女,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时翔,男,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
| 一、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守望先锋》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为人民币226,460.97元;三、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www.4399.com、www.4399.cn、《英雄枪战》的官网http://yxqz.4399sy.com以及微信公众号“英雄枪战”首页醒目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对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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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Inc.)
法定代表人:迈克·莫汉(Michael Morhaime),首席执行官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擎,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晏杰,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海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迪,女,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海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时翔,男,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公司)与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三九九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四三九九股份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四三九九股份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过庭前会议交换证据后,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擎、连晏杰,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迪,被告四三九九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时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暴雪公司和网之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运营和营销《英雄枪战》(安卓版)游戏,停止侵害二原告的著作权及相关合法权益和针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84,960.97元、公证费41,500元,上述合理费用合计226,460.97元;3.判令二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www.4399.com、www.4399.cn、《英雄枪战》的官网http://yxqz.4399sy.com以及微信公众号“英雄枪战”首页醒目位置至少连续15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声明,消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二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事实和理由:网络游戏《守望先锋》是暴雪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自2016年5月24日全球同步上线,运营平台包括PC(个人电脑)、Xbox(家用电视游戏机)、PS4(家用电子游戏机)等,是电子竞技领域内颇具影响力的游戏。网之易公司是暴雪公司在中国的合作伙伴,独家拥有在中国运营《守望先锋》的权利。广州四三九九公司是四三九九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开发、制作、传播、运营和营销一款名为《英雄枪战》的手机移动端游戏,四三九九股份公司参与该游戏的营销和推广。原告发现,未经原告许可,《英雄枪战》中大量抄袭、使用了《守望先锋》的游戏内容,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这些元素构成《守望先锋》的核心要素和独创性表达。原告认为,《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类电作品表现形式的突出特点在于连续动态画面。《守望先锋》作为团队射击游戏,其玩法实质是英雄在地图中使用武器、技能进行团队作战,无论是英雄在地图中移动还是英雄使用武器、技能,其呈现出来的必然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游戏中,英雄使用武器、技能本身就是预设的动画特效的呈现,地图虽然看似是固定的三维效果画面,但必须通过英雄的位移才能动态展示地图构建的虚拟空间。故《守望先锋》作为整体必须通过连续动态画面展现,其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类电作品的定义,应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考虑到网络游戏的交互性特点,玩家操作具有一定空间,故不同的操作必然导致游戏动态画面的差异,但无论玩家怎样操作,均无法超越开发商预先制作的内容,均是在游戏资源数据库中调用既定内容,而差异仅是在不同玩家于不同时间点调用不同内容所形成的排列组合的呈现问题。玩家的操作本身不是“创作”,玩家的操作不产生游戏资源数据库中未预先制作或设定的内容,故承认玩家操作导致的游戏动态画面的差异不会动摇游戏整体画面的相对确定性。被告地图构成对《守望先锋》相应地图的改编,被告游戏中对英雄生命值、武器、技能组合、移动方式的设定与《守望先锋》的相应内容一致或实质性相似,被告游戏中英雄使用技能、武器的动画特效与《守望先锋》的相应内容一致或实质性相似,但被告游戏中英雄及其武器的外形与原告游戏相应内容有一定差别。从整体性的角度认定,原告认为被告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对《守望先锋》整体画面的改编,侵犯了《守望先锋》作为类电作品的改编权以及署名权。如果法院不认为该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则要求按游戏各要素进行保护。分别包括:一、《守望先锋》中士兵:76、安娜、半藏、莱因哈特等13位英雄的武器和人物技能描述构成文字作品。《守望先锋》中每个英雄单个技能或武器的描述虽然表达比较简单,但如果把每个英雄技能、武器的文字描述视为成一个整体,因其实质阐述了所有英雄及武器所具备的功能,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体现完整、具体的表达,故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二、上述13位英雄的移动方式、生命值、人物或武器技能等“功能性元素”组合所呈现的动态效果构成汇编作品。英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是经选择、编排的体系化信息集合,构成汇编作品。构成英雄特征的各元素,包括:英雄的外形、职业、背景故事,基于现实世界的客观存在或基于想象而设计英雄的武器、技能,英雄的跑、攀、飞、跳等移动方式,英雄的生命值设定等,虽然上述各项“功能性元素”无法单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原告通过对这些元素进行精心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组合和编排,使得每个英雄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呈现为个性化和体系化的集合,符合汇编作品的要求。由于《守望先锋》是一款第一人称射击竞技游戏,在游戏的过程中,英雄的技能、武器功能、移动方式因可被玩家操作而成为游戏设计的重点,而英雄的外形、职业、背景故事等“非功能性元素”,因无法在战斗中发挥作用,在游戏的过程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故原告主张的对英雄特征的汇编仅限于英雄的生命值、武器、技能组合和移动方式等“功能性元素”。三、士兵76、安娜、半藏等9位英雄的部分技能和武器释放特效构成类电作品。虽然每个动态效果比较短,仅持续数秒,但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类电作品的特征,是暴雪公司基于对未来世界的想象创作的,表现的动画效果一方面要符合该武器或技能本身的效用,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视觉表现力,构成暴雪公司独创性的表达。四、《守望先锋》的“伊利奥斯灯塔”、“伊利奥斯废墟”、“伊利奥斯深井”、“漓江塔夜市”、“漓江塔庭院”五个场景地图的整体及原告摘取的上述每幅地图的若干个单幅画面构成美术作品,与之对应的被告游戏中的
“雪国村庄”、
“失落神庙”、“挪威小镇(现已更名为北欧小镇)”、“徽州祠堂”、“丹水庄园”五张地图在整体的对称结构布局、上中下三条行进路线、建筑物的相对高低等方面与原告地图相似度较高。被告《英雄枪战》游戏侵犯了原告上述文字作品、汇编作品和类电作品的复制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改编权和署名权。如果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守望先锋》的一些独创性元素无法直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则原告主张被告抄袭了原告游戏的智力成果,影响原告游戏的市场竞争力,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的游戏结果经原告授权或者是原告游戏的手机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两原告曾于2017年7月两次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两被告予以拒绝。2017年9月,《英雄枪战》的IOS版本更名为《绝地枪战》,并继续运营。鉴于原告并未就《绝地枪战》的相应要素与原告的游戏进行侵权比对,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绝地枪战》停止侵权和责任承担的诉讼请求,但保留相应诉权。综上,两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两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主体方面,涉案游戏的运营方只有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四三九九股份公司系提供游戏下载的平台,并不负责游戏运营和收益分成,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著作权方面,首先,原告仅提供涉案游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但软件著作权只是游戏的程序代码,不能体现游戏内容。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大量体现《守望先锋》的内容是不断进行更新、迭代、变化的。故不能以著作权登记时间来认定原告主张要求保护的各个要素发表时间均早于被告;其次,原告的游戏《守望先锋》发布之前或者发布之时,已经有与《守望先锋》的玩法、规则、英雄、技能等核心玩法一致的游戏上线。如2007年发行的《军团要塞2》、2012年发行的《枪神纪》及与《守望先锋》差不多同期发行的《枪火游侠》。原告也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该游戏系借鉴了其他游戏而来,故《守望先锋》并非原告独创;再次,被告的游戏系手机端游戏。在游戏创作过程中,在玩法和规则上虽借鉴了《守望先锋》,但被告攻克了大量手机端技术壁垒,有大量的研发成果,在元素的多样性上与原告不同,时至今日被告游戏也在不断更新调整;最后,原告主张的相应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类客体不构成作品。游戏整体画面和技能特效均不构成类电作品。类电作品应当有具体情节,且呈现的连续画面有独创性。关于游戏的整体画面,以往RPG游戏(Role-playing Game,即角色扮演类游戏)曾有被法院认定为类电作品的先例。但FPS游戏(First-Person
Shooter
Game,即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与RPG游戏不同,没有丰富的剧情设计,大量连续画面不是预先设定好的,而是多位玩家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比赛情况的客观表现,其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射击类游戏的整体画面不应认定为类电作品。关于武器特效的短暂动画,时间极短,每个动画一至两秒,内容系最为常见的瞄准、爆炸、火焰、换弹等动态画面,达不到独创性的标准。这些极短的画面也仅占据整个游戏的极少时间,玩家在激烈对抗中,不会去欣赏这些简单画面。关于英雄的移动方式、武器、技能特效、生命值的组合,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其汇编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被人所感知的作品。原告主张的上述英雄特征只是建立在文字或美术之上的思想归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也不能通过有形形式复制。退一步说,即便英雄特征可以看成是经过选择编排的信息集合,可以构成汇编作品的话,该汇编作品也是包括英雄所有特征在内的创作信息集合,而不能是经过原告挑选后的部分信息片段集成。关于文字作品,受限于表达的局限性,无论原、被告的技能特效的文字描述都是较为简短,仅起到说明的作用,不构成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原告所指的所有技能特效文字描述构成游戏说明书,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游戏中,玩家需要点击单个的技能图标,才能查看单个技能的描述。在游戏中,所有的技能特效并未以一个完整的游戏说明书的方式呈现。关于地图,原告所诉被告的五张地图,均是被告根据现实生活中的知名场景的特点、构造为灵感创作而来。在色调、建筑物的类型、地面材质等方面与原告有巨大差异,不构成对美术作品的侵权。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英雄枪战》集成了众多射击类游戏的优点,加上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对手游角色的思考,对游戏系统、游戏玩法、计算机技术等多方面的设计,是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的独创性表达,是技术的进步,应予鼓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也没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目的。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出于审慎原则对原告主张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向法院披露了被告游戏收益,可见被告是善意的,不具有不正当竞争或违反诚实信用的恶意。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暴雪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Inc.),于2004年12月3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创作完成网络游戏《守望先锋》(简称:守望先锋V1.0),并向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2016年5月24日,《守望先锋》在我国正式上线。《守望先锋》系PC端第一人称视角多人在线射击类游戏。玩家可一次性支付198元或328元人民币购买该游戏软件,并下载至电脑上进行游戏。玩家可自行选定一位英雄,与所在团队配合,和对方团队在固定或者自选的地图上,根据该地图对应的战斗目标(即取胜条件)进行竞技对抗。该游戏首次上线时,设有21位英雄,12张作战地图。每位英雄有各自标志性的武器和独有的技能,每张地图有各自独有的战斗目标,包括突击模式(占领目标点)、护送模式(将运载目标从起点安全送达终点)、控制模式(争夺并守住目标点直到目标进度达100%)、突击/护送模式(首先攻击或防守地图上的某个位置,如果攻击方成功占领目标点,运载目标就将解锁,攻击方必须在时间耗尽前将运载目标安全送达目的地)。所有英雄可归为四类:突击、防御、重装、支援。游戏模式分为:靶场训练、快速比赛、电脑训练、自定比赛、每日乱斗等。2018年6月27日,暴雪公司将“突击”和“支援”类型的英雄合并为“输出”。团队游戏标准人数为6V6模式,也可减少玩家人数,但双方人数必须一致。在自定义模式中,玩家不足时,可以由电脑自动匹配机器人补足人数进行游戏。截止2019年1月9日,该游戏最新版本号为12.2.0.27358,有29位英雄,26张地图和8种战斗目标。原告网之易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制作、网络技术的研发等。2016年3月21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新广初审[2016]378号文,载明:进口网络游戏《守望先锋》运营单位为网之易公司。2018年3月,暴雪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暴雪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守望先锋》软件的唯一著作权人,对该网络游戏软件及该游戏所有内容、元素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自2015年6月《守望先锋》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网之易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独家运营网络游戏《守望先锋》,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推广、通过网络传播和运营《守望先锋》软件及该游戏的所有内容、元素;上述权利长期有效,直至有关协议终止或到期为止。2018年8月4日,暴雪公司再次对上述情况说明进行公证认证。(2017)沪长证经字第309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30日,公证人员登录《守望先锋》官方网站www.nga.cn,查看与《守望先锋》有关的运营大事件,网页上记载:一、游戏进程方面:2016年5月3日,开启压力测试;2016年5月9日,开启删档免费试玩;2016年5月24日,正式开服;游戏公布以来,对游戏英雄的技能和属性进行过多次修改,并详细说明;2016年度,在世界范围内组织过多场《守望先锋》竞技比赛。二、游戏英雄方面:2014年11月7日,暴雪公司正式公布全新游戏《守望先锋》,并首轮公布半藏、莱因哈特、秩序之光和猎空四名游戏英雄;2015年3月7日,更新麦克雷和查莉娅;2015年6月20日,公布士兵76;2015年9月16日,公布狂鼠和路霸;2015年10月30日,公布D.Va;2015年11月7日,公布美、源氏和D.Va的最新内容;2016年7月13日,公布安娜。截止公证当时,游戏内共计23名英雄。三、游戏地图方面:2014年11月,公布花村、国王大道和阿努比斯神殿相关图片内容;2015年3月7日,宣布新地图《监测站:直布罗陀》......2016年11月4日,公布地图《监测站:南极》。截止公证当时,游戏内共计15张地图。2016年12月24日,游久网刊文报道,《守望先锋》在2016年全球付费PC游戏营收榜上以逾五亿美元的年收入高居榜首;2017年2月13日,游侠网刊文报道,暴雪于2016年5月推出的第一人称视角射击游戏《守望先锋》在2017年1月注册玩家超过2500万人,是暴雪有史以来增长最为迅速的游戏。2016年度,《守望先锋》荣获国内外多项游戏大奖:如“2016GEC最受玩家期待电竞新游奖”;“游戏十强”盛典“2016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电子竞技游戏”;TGA 2016颁奖典礼年度最佳游戏、年度最佳电竞游戏、最佳多人游戏三项大奖等。被告四三九九股份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等,系网站www.4399.com和www.4399.cn的运营方。以上两个网站均提供《英雄枪战》手机端程序的下载服务。其中,点击www.4399.cn网页的下载对话框,跳转至《英雄枪战》游戏官网yxqz.4399sy.com可最终完成游戏下载。点击www.4399.com网页的下载对话框,跳转至www.4399.cn的下载页面,再次点击下载,跳转至《英雄枪战》游戏官网yxqz.4399sy.com可最终完成游戏下载。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唯一股东为四三九九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等,系网络游戏《英雄枪战》的开发者和游戏运营方。也是《英雄枪战》游戏官网yxqz.4399sy.com的运营方,该网站亦直接提供《英雄枪战》手机端的游戏下载服务。2017年4月7日,广州四三九九公司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英雄枪战手机/平板客户端游戏软件[简称:英雄枪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年6月1日,广州四三九九公司授权案外人林琼华(QionHua Lin)在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使用《英雄枪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英雄枪战》进行对外推广和宣传。2017年6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载明:《英雄枪战》,游戏类型为移动端,出版单位和运营单位均为广州四三九九公司。2017年6月22日,《英雄枪战》在IOS系统上线。2017年7月7日及2017年7月14日,原告先后发送邮件给被告,要求其停运涉嫌侵权手机游戏《英雄枪战》。2017年7月18日,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回函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故不同意下线。2017年7月24日,《英雄枪战》在安卓系统上线。2017年8月25日,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就《英雄枪战》的五位人物艾伦、菲亚、胧、玛雅、潘的外观造型以及地图挪威小镇和失落神庙的场景集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2017年9月8日,《英雄枪战》的IOS版下线。2017年9月27日,广州四三九九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英雄枪战”发布文章,称《英雄枪战》在IOS端(苹果系统)更名为《绝地枪战》,两款游戏在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上实现数据互通。《绝地枪战》于2017年9月28日正式在苹果系统上线运营。截止2019年1月9日,安卓系统的《英雄枪战》开放12个服务器。《英雄枪战》是一款第一人称多人在线实时竞技射击类手机端游戏。截止原告在本案中最后一次侵权公证时(2017年8月30日),该游戏的版本号为0.1.4.034,游戏中有13位英雄,6张地图。每位英雄有各自标志性的武器和独有的技能。所有英雄可归为三类:攻击、防御、治疗。玩家可自行选定一位英雄,与所在团队配合,和对方团队在固定的地图上,根据该地图对应的战斗目标进行竞技对抗。团队为5V5模式,玩家不足时,可以由电脑自动匹配机器人补足人数进行游戏。该版本的6张地图仅对应一种战斗目标“争夺目标点”,即原告游戏中的“占点玩法”。6张地图分别为“失落神庙”、“失落神庙新”、“挪威小镇”、“雪国村庄”、“徽州祠堂”、“丹水庄园”。截止2019年1月9日,该游戏最新版本号为0.5.0.026,游戏中共有17位英雄,17张地图。2017年9月8日,《英雄枪战》在IOS系统下线时,其在IOS系统总收入约65万人民币。截止2019年1月5日,《英雄枪战》在安卓系统总收入约633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额均系被告方与平台方分成后的净收入。原告提供了多份公证书对于涉案两款游戏进行如下比对:1、英雄特征、使用武器和英雄技能;2、游戏规则,包括对战模式、地图类型、胜负条件、选择英雄的方式、生命系统等;3、游戏界面,包括游戏场景界面、英雄技能界面、游戏结算界面、投票界面、本场最佳界面等;4、五张游戏地图。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提交了《英雄枪战》的相关游戏素材。根据上述材料,以原告2017年8月30日公证时涉案两款游戏版本为参照,结合原告、被告庭审陈述,两款游戏的比对情况如下: (一)十三位英雄角色类型、生命值及技能描述文字比对(详见附表一) 经比对,1.《守望先锋》游戏中的士兵:76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艾伦角色类型均为突击(攻击),生命值一致,均有四项人物技能。每项技能的字数简短,字面表述差异较大,但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技能一的效果均系快速奔跑;技能二的效果均系提供补给;技能三的效果均为射出弹药;技能四的效果均自动覆盖视野范围内的敌人。技能效果的差异体现在主动技能(主动触发按键,玩家可控制启动时间)亦或被动技能(玩家不可控制启动时间,达到一定条件后自动触发)不同、补给的范围不同、射出弹药的名称及数量不同等。2.《守望先锋》游戏中的安娜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潘角色类型均为支援,生命值一致,安娜有三项人物技能和一项武器技能,潘有四项人物技能。每项对应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原告的武器技能与被告的人物技能一的效果均为作用到友方身上为治疗,作用到敌方身上为伤害,同时均可远距离狙击;原告的人物技能一“麻醉镖”与被告英雄西尔维娅的“黑桃”技能效果一致,均系使敌人入眠;被告的人物技能二“淬毒子弹”与原告的英雄雅尔塔的“乱”技能效果一致,均使敌方增加伤害;技能三的效果为扔出手雷,伤害敌人;技能四的效果均为提高盟友制造的伤害,减少盟友收到的伤害。技能效果的差异体现在直接治疗亦或转化治疗不同、特定武器的名称不同、特定伤害效果不同、作用的范围系个人亦或群体不同。3.《守望先锋》游戏中的半藏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玛雅角色类型均为突击(攻击),生命值一致,均有四项人物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技能一的效果均为攀爬;技能二的效果均为在一定区域给敌方造成伤害;技能三的效果均为显示敌人位置;技能四的效果均为使用特殊技能给敌人造成毁灭性打击。技能效果的差异体现在释放技能是否需要蓄力不同、显示敌人位置的范围不同、特殊武器名称不同等。4.《守望先锋》游戏中的莱茵哈特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杰兰特角色类型前者为重装,后者为防御。前者有三项人物技能,后者有四项人物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其中,技能一的文字描述完全不一致,但技能效果均为间歇性对敌人进行打击;技能二的效果均为设置屏障阻挡伤害且屏障能量值均为2000;莱茵哈特技能三裂地猛击与杰兰特技能三的裁决之跃的效果均为对地面发力,给敌方造成伤害;莱因哈特缺少杰兰特的技能四审判之剑。5.《守望先锋》游戏中的法老之鹰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菲亚角色类型均为突击(攻击),生命值一致,均有四项人物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技能一的效果均为可以飞行;技能二的效果均为击退敌人;技能三的效果均为快速升空下降;技能四的效果均为发出特殊武器,造成致命伤害。技能效果的差异体现在主动技能与被动技能不同、击退敌人使用的武器不同、快速上升是否为持续性技能不同、特殊武器的名称不同等。6.《守望先锋》游戏中的禅雅塔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西尔维娅角色类型均为支援,生命值一致,前者有三项人物技能,后者有四项人物技能。其中,前者虽未直接有后者的被动技能一,但在前者的人物设定中自带的护甲机制与后者被动技能一“黑桃”的效果一致,均为脱离战斗状态后持续恢复护甲值;技能二使用的武器不同,技能效果均为恢复盟友生命值;技能三技能不一致,但被告的该技能与原告游戏中的安娜“麻醉镖”技能一致,而被告英雄潘的“淬毒子弹”技能效果与原告的该技能效果一致;技能四的技能效果基本一致,均为释放技能时自己及周围队友进行治疗。7.《守望先锋》游戏中的麦克雷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克拉克角色类型均为突击(攻击),生命值一致,前者有四项人物技能,后者有三项人物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略有出入。技能一的效果均使前方敌人眩晕。其中被告的技能一增加“瞬间完成换弹效果”与麦克雷技能三“战术翻滚”的迅速换弹效果一致。技能二的效果均为迅速射击。技能四的效果均系快速发射子弹。8.《守望先锋》游戏中的查莉娅与《英雄枪战》游戏中的雷诺角色类型前者为重装,后者为防御,生命值一致,前者有四项技能,后者三项人物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技能一的效果均为被动技能,短时间提高武器伤害;原告技能二和技能三的效果分别为生成屏障阻挡自己和队友伤害,被告技能二的效果同上;技能四的效果均为对一定区域内的敌人造成伤害。9.《守望先锋》游戏中的路霸和《英雄枪战》游戏中的大宝角色类型前者为重装,后者为防御,生命值一致,均有三项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技能一的效果均为将敌人拉到自己身边;技能二的效果为短期内治疗自己;技能三的效果是对敌人造成伤害,是否击退效果不同。10.《守望先锋》游戏中的源氏和《英雄枪战》游戏中的胧角色类型均为突击(攻击),生命值一致,均有四项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技能一均为爬墙和二段跳;技能二的效果均为快速前进,且在该过程中无法被伤害。原告系冲刺攻击,被告系隐身且可破隐一击;技能三的效果均为反弹伤害;技能四均系使用近战武器攻击。11.《守望先锋》游戏中的卢西奥和《英雄枪战》游戏中的悠悠角色类型均为支援,生命值一致,均有三项技能。其中卢西奥的技能一“切歌”可通过主动切换音效发挥二种效果,治愈盟友及让附近盟友加速移动。悠悠的技能一“轻音乐”的效果亦为治愈盟友;技能二的效果均为击退敌人;技能三均为临时增加护盾替队友阻挡攻击、避免死亡。另外两个英雄均有攀爬墙壁的特殊人物技能。12.《守望先锋》游戏中的天使和《英雄枪战》游戏中的叶子角色类型均为支援,生命值一致,前者有三项技能,后者有四项技能。每项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所发挥的效果较为一致:被告的技能一为脱离战斗恢复生命,前者不作为技能体现,但有类似人物的设定;技能二均为加速前往队友身边 ;技能三和技能四的技能释放不同,但效果均为治疗队友。13.《守望先锋》中的黑百合与《英雄枪战》中的魅琦角色类型前者为防御,后者为攻击,生命值一致,前者有三项技能,后者有四项技能。技能的文字表述差异较大,技能最终效果较为一致。技能一的效果均为瞬时位移,区别在于原告只可以向前方可见范围内移动,且移动过程中可能被敌人攻击,被告的移动无轨迹、无方位限制;黑百合的技能二“黑百合之吻”在魅琦的技能分拆为技能二“专注”和技能三“形态切换”。“专注”对应打开狙击镜功能,“形态切换”对应狙击枪与副武器切换的技能;黑百合技能四与魅琦技能四的效果均为显示视野范围内的敌人位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守望先锋》中上述13位英雄与《英雄枪战》中对应的13位英雄的角色类型虽然在名称上存在文字差异,但所指代角色在游戏中作用是一致的。具体而言,《守望先锋》的重装/防御型英雄与《英雄枪战》的防御型英雄均属于生命值较高,团队作战中负责吸收伤害、阻挡敌方进攻的类型;《守望先锋》的突击型英雄与《英雄枪战》的冲击型英雄生命值较低,团队作战中负责制造大量伤害、发现及摧毁敌方;《守望先锋》的支援型英雄与《英雄枪战》的支援型英雄生命值较低,团队作战中负责保护和强化盟友,给盟友提供治疗或增加护盾,提升盟友造成的伤害,而自身的伤害制造力不高等。综上,涉案两款游戏中的13个对应英雄的角色类型及生命值均相同或近似,英雄技能的文字描述差异较大,技能细节上有区别,但每个对应英雄的技能最终效果较为一致。《守望先锋》的技能多为主动触发,《英雄枪战》中对应的技能受手机游戏操作的局限性,有些系被动技能;《英雄枪战》的部分英雄技能与《守望先锋》的部分英雄技能存在合并或拆分的情况。原告主张涉嫌构成美术作品侵权的地图有以下五张:“伊利奥斯灯塔”
(前为《守望先锋》,以下同)VS“雪国村庄”(后为《英雄枪战》,以下同)、“伊利奥斯废墟”
VS“失落神庙”、“伊利奥斯深井”VS“挪威小镇”、“漓江塔夜市”VS“徽州祠堂”、“漓江塔庭院”VS“丹水庄园”,并提供了多幅单帧游戏画面进行比对。经比对,原告地图的细节设计较为丰富,墙面、街角均零星布置了装饰物、广告牌或摆放植物,更接近真实场景设计。被告地图的细节呈现较少,无零星装饰物的点缀或植物的摆设。上述五副地图的具体分场景图中,在建筑物整体外观造型、地面纹路及材质、美术用色和背景取材、建筑物的材质选择、有无掩体、围栏及墙面装饰物等各方面均差异较大,但是在建筑物的布局排列、建筑物进出口位置设计、楼梯相对位置的摆设、建筑物的相对高矮顺序、相同视角下建筑物占画面的面积大小、玩家行进路线、血包存放点的摆设等方面较为相似。原、被告游戏中所涉位英雄各自拥有两到五个不等的武器技能及人物技能,技能释放时间均极为短暂,持续时长一到两秒。技能释放展示了武器发射一瞬间武器周围的发射效果、子弹或其他武器的射击路线、子弹或其他武器到达目标物的爆破效果以及人物操作武器的动作,如换弹、退膛、挥动、瞄准等。人物技能释放展示了视角的转换、人物四周的光晕颜色变化等。经比对:1.《守望先锋》中英雄士兵76的“重型脉冲步枪”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艾伦的“突击步枪”技能特效相似点:开火时枪口的蓝色火焰动画相似,装填弹药时人物换弹动作轨迹相似;2.《守望先锋》中英雄士兵76的“螺旋飞弹”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艾伦的“粒子飞弹”技能特效相似点:爆炸时产生的烟雾颜色、形状和爆炸效果相似;3.《守望先锋》中英雄士兵76的“生物立场”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艾伦的“生物治疗”技能特效相似点:释放立场时左手的动作轨迹相似,立场的黄色光环和加号图标上浮动画相似;4.《守望先锋》中英雄安娜的“生物手雷”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潘的“菠萝手雷”技能特效相似点:手雷爆炸火光动画的颜色和闪光效果,受影响的队友屏幕范围液化和箭头动画效果相似;5.《守望先锋》中英雄半藏的“音”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玛雅的“狩猎直觉”技能特效相似点:手部动作、准心处小团类似烟雾以及较大范围的淡蓝色雷达波纹动画相似;6.《守望先锋》中英雄查莉娅的“粒子炮”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雷诺的“量子炮”技能特效相似点:武器开火动画的颜色、形状和质感相似。换弹动画的动作轨迹相似;7.《守望先锋》中英雄查莉娅的“粒子屏障”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雷诺的“量子护盾”技能特效相似点:球形的粒子屏障生成强光、向四周扩散的动画相似;8.《守望先锋》中英雄法老之鹰的“火箭发射器”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菲亚的“火箭炮”技能特效相似点:口焰的光环和内部的锯齿状火焰的形状相似,产生与结束的过程和频率、动作轨迹相似;9.《守望先锋》中英雄莱因哈特的“烈焰打击”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杰兰特的“炙热挥击”技能特效相似点:挥动武器的动作路径相似,烈焰冲击波位置和路径相似,颜色和形状相似,爆炸效果相似;10.《守望先锋》中英雄莱因哈特的“屏障立场”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杰兰特的“盖亚之盾”技能特效相似点:整体动作轨迹的镜头切换和视角变化方式一致,左手举盾和右手持武器的动作变化路径相似,能量条充能动画的形状、颜色和轨迹相似;11.《守望先锋》中英雄路霸的“呼吸器”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大宝的“离子电池”技能特效相似点:左手的动作轨迹相似,恢复生命时的屏幕模糊液化的效果相似;12.《守望先锋》中英雄路霸的“链钩”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大宝的“火箭飞拳”技能特效相似点:左手的动作轨迹相似,投掷到收回;13.《守望先锋》中英雄麦克雷的“闪光弹”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克拉克的“震撼投掷”技能特效相似点:左手的动作轨迹相似,闪光弹爆炸的动画颜色、形状和轨迹相似;14.《守望先锋》中英雄源氏的“镖”武器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胧的“飞镖”武器技能特效相似点:右手发射飞镖时的起始位置、动作幅度和结束位置等动作轨迹和飞镖的飞行轨迹相似;15.《守望先锋》中英雄源氏的“闪”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胧的“忍法!逆镜”技能特效相似点:手部举刀的动作相似;16.《守望先锋》中英雄源氏的“灵”被动技能特效与《英雄枪战》中英雄胧的“忍法!飞燕”技能特效相似点:手部交替攀爬的动作相似。综上,被告游戏中对应英雄的技能释放效果与原告主张的九位英雄技能释放效果在颜色、外观上均较为相似,仅在外观细节的纹路、火焰光晕的大小等方面有细微差异。两款游戏在进入比赛前,所有玩家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选择一位英雄。在比赛过程中,玩家可以在起始区域更换其所使用的英雄。英雄与武器相互绑定,不可由玩家进行修改、变更或交换。使用武器射击为每个英雄默认的攻击方式,部分英雄可以切换武器形态从而获得另一种攻击模式。当英雄的生命值降到零时,英雄会死亡,死亡后一段时间内,将在起始区重生。英雄的生命值能够通过接触急救包进行恢复。急救包分散在地图的固定地点。急救包使用后暂时消失并在其位置上出现冷却时间计时,经过一定时间后急救包重新出现。每个急救包只可被单独人物使用。游戏中存在世界各地不同风格的地图,每张地图有独特布局和取胜条件。所有地图都存在未被标注的边界,边界内为比赛的实际区域,边界全方位覆盖游戏区域,大部分情况下玩家无法直接跨越边界离开游戏区域,如强行离开边界英雄直接死亡。具体地图对应取胜条件比对情况:原告主张权利的五张地图与被控侵权的五张地图,对应玩法均为占点玩法:两支队伍必须争夺并守住同一个目标点,在任意一队对该目标点获得100%控制时,该队获得该回合的胜利。第一支赢得两个回合的队伍即可获胜。被告认为原告的《守望先锋》中部分英雄的技能和特效与在先游戏相同。具体包括:(一)技能文字描述上:1、《守望先锋》莱因哈特的人物技能“冲锋”与《枪神纪》烈焰的职业技能“冲锋”文字描述上近似;2、莱因哈特的人物技能“屏障力场”与《枪神纪》烈焰的技能“一夫当关”文字描述近似;3、《守望先锋》温斯顿的人物技能“喷气背包”与《枪神纪》导弹的职业技能“喷气背包”文字描述近似;4、《守望先锋》莱因哈特的终极技能“原始暴怒”与《枪神纪》工程的“遥控套装”文字描述近似。(二)技能特效动画上:1、《守望先锋》法老之鹰的“火箭发射器”技能特效与《枪火游侠》中的动画相似;2、《守望先锋》莱因哈特“火箭重锤”技能特效与《生死狙击》中的动画相似;3、《守望先锋》路霸的“爆裂枪”和“爆裂枪装弹”两项技能特效与《狂野西部》中两个动画特效相似。原告对于被告用于比对的游戏中文字表述和技能动画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比对,在技能文字描述上,原告与在先游戏相比,文字均较为简短,且仅有个别文字相同,绝大部分文字不同,所要表达的内容也有差异。在技能效果上,即使《守望先锋》与《枪火游侠》有相似的要素,但由于《守望先锋》游戏上线在《枪火游侠》之前,无法证明《守望先锋》与在先游戏的相同点;《守望先锋》莱因哈特“火箭重锤”技能与《生死狙击》中挥舞武器的动作类似。前者挥舞时在武器前方有黄色火焰特效,后者没有挥舞特效;《守望先锋》路霸的“爆裂枪”技能特效与《狂野西部》中的开火动画有类似的散射黄色子弹特效;《守望先锋》路霸的“爆裂枪(装弹)”技能特效与《狂野西部》中的枪支打开动作和填装弹药动作类似。(2017)沪长证经字第2800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8日,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电脑打开www.bilibili.com网站,进入视频界面《史诗级借鉴·真·手机上的守望先锋?!》,在网友评论板块有网友留言:“英雄枪战在前两天进行了一次重大更新,给所有英雄添加了大招,并且和守望几乎一模一样,加上战斗内可切换英雄等机制使得这个游戏非常像端游守望先锋,这种高相似度的借鉴......”“各位OW玩家,你们愿意将其冠上守望先锋之名吗?我是挺看不起这种游戏的。照搬不说,这垃圾手感和贴图画质真是让人无语。”(2017)沪长证经字第2802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8日,公证人员使用iphone手机,打开“App Store”程序,输入“英雄枪战-全民枪火射击手机版”APP,该款APP名称后缀“QionHua Lin”,评论数539条。浏览部分网友评论,有二十余条评论反映“该款游戏抄袭守望先锋”。其中,评论时间较早的有2017年6月27日,有评论“这个游戏虽然是完全抄袭守望先锋,但是还有很多人玩。主要是因为手机端这种类型游戏基本没有,属于空白区......缺点是人物和地图做的不够精细,粗糙,人物太少,你抄也抄全了啊,守望十多个英雄,你才八个,另外,模式也少,只有占领据点。既然抄袭了,就全部搬过来。”2017年6月28日,有评论“这款游戏,看到的第一眼,我就知道是抄袭的,但是抄的很全面,基本上完美解决了守望先锋没有手机版的缺陷”。(2017)沪长证经字第2836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8日,公证人员使用华为手机,打开“应用市场”程序,输入“英雄枪战”,该款APP介绍界面显示69万次安装,提供商广州四三九九公司,评论数795条。浏览部分网友评论,有十余条评论反映“该款游戏抄袭守望先锋”。如2017年8月2日的评论“像守望,胧,是守望的源氏;克拉克,守望的麦克雷;雷诺,守望的查莉娅。”(2017)沪长证经字第2837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8日,公证人员使用华为手机,打开“应用宝”程序,输入“英雄枪战”,该款APP介绍界面显示28万次下载,提供商广州四三九九公司,评论数558条。浏览部分网友评论,有十余条评论反映“该款游戏抄袭守望先锋”。如2017年7月31日的评论“一直想玩守望先锋,但没钱买,现在终于有守望先锋手游了”。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84,960.97元,公证费41,500元,以上费用合计226,460.97元,均有相应票据为证。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两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英雄枪战》官网截屏、经公证转递的暴雪公司《情况说明》、各大网页杂志相关报道、多份游戏视频比对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函及回函、网页上混淆性评论的公证书等证据,两被告提供的《英雄枪战》著作权证书、原、被告两款游戏比对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网络游戏《守望先锋》的作品定性;2、《守望先锋》可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范围;3、《英雄枪战》是否侵犯了《守望先锋》的著作权;4、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院逐一进行评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并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对作品类型进行了划分。在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中,作品类型可从多种角度进行界定,从游戏引擎也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角度,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从屏幕端呈现的视听界面的角度,则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类电影作品等。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计算机软件作品,而是优先要求将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故本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内容是否构成类电作品进行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中,对“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理解,可以结合《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对于类电影作品的描述(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对类电影作品的保护不应与该公约的精神相抵触。故“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是指将连续的影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网络游戏通过电脑进行设计和传播,符合上述“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定义。因此,具体到某一类型的网络游戏的游戏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涉案《守望先锋》游戏为大型的即时在线射击类游戏,游戏场景地图、英雄外观造型、游戏英雄人物及武器的绑定、游戏的取胜条件、用户界面的设置等均是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从其运行的整体画面效果看,场景地图细腻逼真,英雄造型绚丽丰满,所持武器结构复杂,技能效果相生相克,游戏玩法逻辑自洽,蕴含了游戏开发者大量的智力成果。结合原告提供的《守望先锋》官网记载内容来看,《守望先锋》自2014年11月份首度公布英雄人物以来至2016年5月正式开服,期间历经一年半,陆续公布英雄人物和地图。开服后不断进行英雄属性和技能的修改。可见,该款游戏是主创人员付出大量劳动、团队合作的智慧结晶,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而且涉案游戏的英雄在地图中使用武器、技能进行团队作战,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故可将本案所涉《守望先锋》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被告抗辩称,枪战射击类游戏与角色扮演类游戏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者具有情节性,即游戏画面很大程度是开发者预先设定好的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玩家只能按游戏主线发展,玩家对游戏的操作程序很低,类似于电影观看的体验。而涉案射击类游戏没有情节设计,所涉游戏画面独创性来源于每个玩家的独有操作和自由意思表达,故不构成类电作品。对此,本院认为,枪战射击类游戏确实与角色扮演类游戏不同,所呈现的整体画面无NPC(Non-Player Character,非玩家控制角色)场景动画,无游戏人物的背景交代,无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更注重玩家自主操作的交互式体验。但这种射击类游戏中,场地地图是固定的,每位英雄的技能是固定的,技能的释放效果是固定的,玩家可以控制的只有两项:人物或武器技能的释放(时间和角度)、人物的移动路线(包括前进、闪躲、跳跃等和前进路线的选择)。玩家操作的根本目的是获得最终战斗胜利,而不是为了“创作”具有美感的动态画面。其游戏操作更多是基于技术的考虑,对游戏画面的产生并没有独创性的贡献,并非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结合相关法律对类电作品的定义亦可判断,预先设定的故事情节并不是类电作品的必备要素。如在某些风光片或纪录片作品中,没有预设的故事情节,但不会妨碍其认定为电影或类电作品。而网络游戏中连续动态画面因玩家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过游戏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该连续动态画面是唯一固定,还是随着不同操作而发生不同变化不影响类电作品的认定。根据游戏制作行业的惯例,一款游戏的研发,通常要经历五个阶段:立项阶段、DEMO版本(demonstration,一款游戏的最小可运行版本)制作阶段、ALPHA版本研发阶段、BETA版本研发阶段(在游戏软件开发过程中,会对于产品完成度的不同定一个代号版本,较为常见的即ALPHA版本和BETA版本)、商业化量产及测试阶段。立项阶段:解决的是游戏类型及定位问题,根据不同的市场定位确立游戏的目标用户和游戏内容的制作方向。DEMO制作:根据立项需求,制作一个最小可运行版本,用以验证技术和实现核心玩法。如FPS游戏(第一人称视角射击游戏),在DEMO制作中要实现的是该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即实现移动与射击功能。在DEMO完成之后,即进入ALPHA版本的制作,进行功能性的开发。用户界面、平面美术、3D美术、动作动画、技术美术、C/S端(Client/Server客户机和服务器结构)逻辑功能实现以及S端架构、通讯实现等均需要在这个阶段完成核心部分。这里具体包括两个部分,游戏资源制作及游戏功能调试。游戏资源制作又分为游戏场景、游戏角色及用户界面三个部分:1.游戏场景,在FPS游戏的对战地图中,策划人员先会构建整体地图的路线设计,保证地图的可玩性,之后场景美术团队介入,丰富路线周围实景。2.游戏角色,策划人员先赋予游戏角色背景资料,并结合背景资料进行人物的数值设计,然后美术和音频部分介入细化。3.用户界面,通过设计操作便捷的用户界面,帮助玩家有效体验游戏内容。在完成所有游戏资源的制作之后,需要通过游戏功能调试串联游戏资源,让游戏顺利运行。如FPS游戏中,需要实现游戏地图、游戏人物、用户界面及游戏玩法的优化匹配。通过对游戏内容不断的迭代开发,对核心战斗反复打磨,对游戏玩法的不断试错,确保游戏的逻辑自洽。这个阶段通常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BETA版本阶段,即在核心功能完成后进入内容扩充及大量测试阶段。内容扩充上大部分都是美术方面的工作,对角色、场景、特效、界面做最后的整合及批量制作,同时声音、关卡设计也在这一阶段对之前的工作进行补充和打磨。技术层面一边调整和完善,一边展开大量测试以保证稳定性和运行效率。以上第二到第四阶段,是游戏研发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之后进入商业化量产及测试阶段。通过对网络游戏研发流程的分析,网络游戏的呈现大致可概括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是游戏立项阶段的游戏类型定位。如涉案游戏最顶端的规则为第一人称视角的团体在线射击游戏。第二层是围绕游戏类型定位的规则设计。如射击类游戏的基础规则即“移动”和“射击”的功能。又如射击类游戏占点、攻防、护送等不同玩法的选定。在所有的射击类游戏中,均会不同程度地覆盖各种通用玩法,以确保玩家游戏体验的多样性。第三层为游戏资源的核心部分制作。具体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与战斗目标相匹配的地图行进路线设计;二是游戏人物的初始数值策划,赋予每位人物不同侧重的参数值和各具特色的技能或武器技能;三是用户界面的整体布局。第四层是资源串联及功能调试,打磨游戏规则与游戏资源的契合度,不断地验证与纠错,完善游戏的逻辑自洽,最终形成连贯流畅的整体画面。第五层是游戏资源的进一步细化制作。美术和音频部分继续介入,包括场景地图的具体布置、外观的细化设计、人物的外观、武器外观及技能特效画面的细化设计、用户界面的丰富和整合等。在上述游戏呈现中,对于著作权侵权判定而言,关键在于区分思想和表达。位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游戏类型及围绕游戏类型的基础规则,显然属于思想范畴,不应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位于第五层的游戏场景外观造型、人物的美术形象、武器装备的美术形象、用户界面的布局用色及图案、背景音频等,当然属于表达的范畴,可整体保护也可基于具体作品类型对于各要素分别保护。关键在于判断第三层和第四层的内容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的范畴。而所谓“换皮游戏”,其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第五层的游戏全部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保留对于第三层和第四层内容的抄袭,从而最大限度的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上述第三层和第四层设计架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应当结合该类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综合判断。与其他类型的网络游戏不同,第一人称视角的射击游戏中,玩家一旦进入游戏,追求的是完美的配合,精准的打击,高效的取胜。游戏画面的精细和美感诚然是玩家选择FPS游戏的考量因素,但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团队成员的技能配比,行进路线的选择和运用,血包的存放位置,取胜条件的权衡等等才是FPS游戏玩家更看重的因素。因此,当玩家开始进入FPS游戏时,英雄人物的外观造型,地图上建筑的种类选择,建筑物的造型设计,色彩的运用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地图的行进路线、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被凸显。而这些游戏设计要素,大部分存在于第三层的设计中,并且在第四层的资源串联里与游戏的规则融合。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因此,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结合本院的比对结果,被控侵权游戏与《守望先锋》在五张游戏地图的游戏玩法、行进路线、该地图相对位置建筑物的排列、进出口的位置选择、该地图的取胜条件、血包点的存放位置、绝大部分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描述、武器释放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大量的相似,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辩称,原告的游戏在某个特定人物的单个技能或者单个武器特效上与在先游戏存在相似性。对此,本院认为,从游戏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一款新游戏整体玩法系统及游戏元素的开发设计不可能从零开始,而是基于现有成熟的单个游戏玩法系统或在先游戏元素基础上,进行玩法系统或模块的重新选择、组合,或者游戏元素的推陈出新。单个技能文字的简短描述或单个武器的瞬时简单特效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当多重组合设计展示出足够多的细节,较完整地体现整个游戏的设计架构和内在逻辑时,则可以进入表达的范畴,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又辩称,随着原、被告游戏版本的不断更新,游戏人物及地图的不断增加和调整,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部分在整个游戏中所占比例极小,仅以原告列举的少量英雄及地图数据不足以认定《英雄枪战》侵犯《守望先锋》的著作权。对此,本院认为,截止原告在本案中最后一次侵权公证时(2017年8月30日),被告游戏中有13位英雄,6张地图。结合比对结果,被告游戏中所有13位英雄的生命值、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的终极效果、绝大部分英雄的武器释放效果等均与原告的英雄存在大量相似,6张地图中有5张地图的路线设计与原告的地图存在相似。故被告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被告还辩称,无论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场景地图,亦或被控侵权的5张游戏地图,均是以现实生活中知名景点为原型创作而来,在创作的过程中,保留了真实世界场景的标志性元素。故难免在两款游戏的地图上会出现相似的设置。对此,本院认为,地图的灵感来源是真实世界的场景,不代表游戏地图是照搬现实场景。在现实场景转化为游戏地图的过程中,需要满足游戏空间中既定的游戏机制和效果的要求。需要对于地图路线进行某些功能性的调整。例如,比例(场景与英雄的体型大小及其关系)、玩家的视野范围(即操作某英雄时其在特定场景中的视线范围)、双方的行进路线和行进所花费的时间、急救包的位置设计等。这些功能性的设计离不开游戏设计师独创性的劳动。因此,游戏地图是否源自真实场景,以及是否保留真实场景的标志性外观元素并非本案所比对的重点。本案中要比对的,系剥离了具体外观美术表达后的地图行进路线、进出口位置、血包存放等功能性要素的相似度。被告再辩称,被控侵权的13位英雄技能文字描述不尽相同,技能操作和效果均有差异。与《守望先锋》端游的设计不同,被告的游戏系手机游戏,鉴于手机游戏操作的局限性,被告在英雄人物技能设计及技能操作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创造性的开发,与原告的英雄技能不构成相似。对此,本院就被控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的相似性已作论述,就被告辩称的端游和手游的设计差异,本院认为,手机游戏较客户端游戏确有操作的局限性。手机游戏通常使用左右大拇指,而端游的按键操作往往涉及8个以上的按键,故确实存在为了方便手机用户体验游戏,而将技能进行调整的情况。如端游需要手动瞄准,手游可以自动瞄准,端游的某些技能需要主动长摁触发,手游因无法实现“长按”操作,则改为被动技能。但这种为了用户体验便利性对于技能操作的纯粹技术性调整,一般不会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本质上不会影响最终的游戏画面呈现效果。《守望先锋》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发布时间早于《英雄枪战》。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自认,在创作《英雄枪战》时,对于《守望先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借鉴。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仍开发、运营与《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侵犯了原告对《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著作权。从《英雄枪战》游戏整体动态画面中可见,其人物的造型及名称、武器造型、场景地图的美术画面、人物名称等设计均与《守望先锋》不同,玩家从外观上可以与原作品区别。前述创作行为系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创作出新的作品。《英雄枪战》相较于原作品《守望先锋》在外观美术效果上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构成对原告类电作品《守望先锋》改编权的侵权。原告还认为,被告的《英雄枪战》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对此,本院认为,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此处署名权对应的作品系原权利作品,而非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后改编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新作品。故就原告主张的署名权侵权问题,在同一权利主张范围内,署名权和改编权无法同时成立。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已将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其所主张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各类游戏素材作为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并无单独予以保护的必要。原告亦表示,在本院认定《守望先锋》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前提下,对于各类游戏要素不再单独作为作品主张,亦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四三九九股份公司认为,其仅为《英雄枪战》提供了下载的平台,不参与《英雄枪战》的开发及运营等事宜,故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反映出,四三九九股份公司在www.4399.com网站上不仅仅提供《英雄枪战》的下载链接,而且设置了涉案游戏专区,且专区内设有不同板块,包括游戏资讯、攻略心得、视频攻略、专区大全、领取礼包等等,是对于《英雄枪战》游戏的全面介绍、宣传及推广。结合广州四三九九公司的庭后自认,该游戏专区系广州四三九九公司上传至www.4399.com网站,由广州四三九九公司自行设置相关版块及内容。考虑到四三九九股份公司系广州四三九九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被告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可以认定,在涉案游戏的整体营运方面,两被告之间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故本院认为,四三九九股份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就本案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及四三九九股份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守望先锋》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原告,在相关竞争市场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令两被告在www.4399.com、www.4399.cn、《英雄枪战》的官网http://yxqz.4399sy.com以及微信公众号“英雄枪战”首页醒目位置至少连续15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关于两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被告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涉案游戏的收入情况,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游戏的收入已远超过原告主张的诉请标的额,且结合原告2017年8月8日公证时被告游戏的被下载量可以反映出,仅在安卓系统的下载或安装量就近百万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律师费用的请求书、账单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票据,考虑到本案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原告的合理费用主张金额属于合理范畴且有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守望先锋》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为人民币226,460.97元;三、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www.4399.com、www.4399.cn、《英雄枪战》的官网http://yxqz.4399sy.com以及微信公众号“英雄枪战”首页醒目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对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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