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落槌: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享有著作权吗?
未经授权转发了人工智能自动撰写的稿子
是否构成侵权呢?
如果构成侵权,那么侵犯了谁的权利呢?
据法制日报报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的广东省首例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审结。这一由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为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以腾讯公司胜诉告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上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 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该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网发表涉案文章时采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方式表达文章属原告法人意志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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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文章
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告文章发表当日在其运营的“某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被控侵权文章,该文章的内容与原告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 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作品内容完全相同。原告认为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告依法应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原告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原告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网站)
据法制日报报道称,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率先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
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人工智能写的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显然是绕不开的首要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判决书显示: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小编速评
“AI改变世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我们已经迎来了新的智能化风潮。人工智能逐渐融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成为了业界热议与争论的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作品”。此前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是否构成作品,法院认为从分析报告生成过程看,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决书指引: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判决书。)而本案认定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判决,相信会为未来的此类案件或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新的方向参考和依据。小编将持续关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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