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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对来稿享有的财产权利

彭 磊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10-19

文 / 彭 磊



公众号是指凭借现代数字技术手段,对外发布信息的媒体。公众号以其草根性、用户主导性内容精准度高等优点迅速获得用户的青睐,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公众号推文全部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加之社交平台的互动分享功能,使得随意转载等“搬运行为”和逃避付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笔者将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出发,探讨关于公众号对授权推送的作品的(使用)财产权权利界定方面的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号能否以出版者的身份对该作品享有使用权利?究竟什么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出版?


出版是指将作品复制成多份并通过赠予或者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出版物是指获得书号、刊号并经过一定的出版机构出版的作品,以出版物内容的呈现方式为标准分为纸质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近年来电子出版物发展迅速,出版机构和品种逐年增多并涵盖了人文、社会、自然等科学领域;出版物载体越来越多样化,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杂志、电子报纸等。那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能否将公众号推送作品的行为定义为电子形式“出版”,是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
如上所述,图书、杂志和期刊等出版要有书号、刊号等信息;显然公众号推文并不具备“书号、刊号”信息,因其运作形式不符合出版的定义所以不能以出版者的身份享有对该文章的使用权利。
那么公众号平台对授权推送作品的(使用)财产权如何认定?
虽然公众号推送作品并不需要具有书号、刊号等信息,但是这不会影响公众号平台取得对相关作品的使用权。首先,作者的著作权具有“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不需要公示或者任何部门审批;然后,所需的书号、刊号等信息并非图书、期刊取得作品使用权的条件,而是法律规定代表该出版物合法身份的“身份证”,是出版的前提;法律尚未规定微信公众号推文必须具备类似条件,因此这对于公众号来说不仅不算是对权利的限制,反而像是新兴自媒体的“福利期”;此处做个类比:图书、期刊就类似机动车,国家为了维持其运行秩序做出“没有牌照不让上路”规定;微信公众号好比电动车,国家对其要求比较宽松未规定电动车必须要上牌照,因此应当认定公众号平台自与来稿作者达成著作权许可协议时就取得了对稿件的使用权。
综上,公众号对于授权推送的文章享有的使用权本质上是合同权利,是基于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产生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其次,公众号对于尚未发表的“首发”类稿件是否享有优先推送的权利?


公众号平台对授权推送作品的使用权利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作者投稿就是向公众号发出缔结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要约,“决定采纳”的意思表示是公众号的承诺。关于要约撤销与撤回制度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处不做说明。
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授权作品的权利范围,目前还没有直接对其做出规定的法律条款。我国著作权法对报刊出版做了相关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先收到投稿的报刊出版者,就应当认定为被授予了优先出版权。拥有在先出版的权利就等于拥有抢先占领市场的机会,当稿件系时效性强的作品时,先出版的权利对于出版者尤为重要。显而易见,这种在顺序上的优先权利能为公众号等主要靠流量过活的自媒体带来竞争优势,而且公众号对于授权推送的文章享有的使用权本质就是合同权利,而非法定权利,是基于著作权许可合同产生的;因此即使没有法律直接做出规定,依据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著作权法对于报刊出版所做的规定,公众号的优先推送的权利亦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尊重。
相应的,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也必须尽到在约定期限内做出承诺的义务。投稿人可以在要约中规定公众号的承诺期限, 公众号也可以通过征稿启事来规定自己的承诺期限。公众号平台应当按照约定承诺期限内将接纳或者拒绝的承诺送达投稿人。

  最后,公众号是否对来稿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对图书出版的规定: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与他人订立的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专有使用权的,则该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那么能否因此得出公众号也能以约定的方式取得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利?笔者从以下方面论述:


首先,专有出版权本质上是合同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专有出版权是当事人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同样的,公众号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公众号的征稿启事实质上是要约邀请,著作权人投稿是要约,公众号采纳稿件是承诺。著作权人可以和公众号约定“专有”、“独家”权等。
由此可见,虽然著作权法并无明文规定报刊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更没有关于公众号等新兴自媒体平台对授权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但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公众号和著作权人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专有”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公众号按照合同约定对来稿享有专有权利的, 在约定期限内可独占性地使用作品。
有人认为公众号作为一种具有资源共享性质的自媒体,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流通,公众号就需要以牺牲部分专有性、独占性利益为代价来换取转发量和点击量。这种观点必将导致损害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权益,打击其筛选并购买原创作品的热情,不利于良好创作环境的形成。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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