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最高院在电商与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新规定
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9月12日公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见》《批复》”是对法律的解释,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发挥作用。本文结合《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内容,对“《意见》《批复》”作简要分析。
一、“《意见》《批复》”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经济贸易协议》,协议第一章第五节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第1.13条,打击网络侵权规定中,第二点提出,中国将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第1.14条约定,针对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契约必守”的观点,应当说此次“《意见》《批复》”是在落实《经济贸易协议》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也是中国积极履行协议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一个背景是,中国电子商务目前已经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遇到一些新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各方合法权益亟需平衡处理。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正是基于上述两大背景,最高法出台了“《意见》《批复》”。
事实上,在202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上述“《意见》《批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关的研讨会专家建议稿等在此次的正式文件中也有所体现,对“《意见》《批复》”中的规定进行深入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避风港规则”在电商、网络侵权领域演进的简述
“避风港原则”源于1998年美国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基本内涵是在发生版权侵权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权后,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和内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也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原则立法的初衷在于以较低成本快速制止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同时也能够减轻平台事前审查的负担,有利于网络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
我国立法、司法对“避风港原则”的借鉴及适用是逐步深入的。2006年5月18日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早确定了网络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规则;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知-删除”规则,将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网络侵权领域,未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以及具体处理情形。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电子商务领域的“通知-删除-反通知-选择期间”的机制。2021年1月1日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也对网络侵权责任中“避风港原则”作了规定。
目前,《电子商务法》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避风港原则”的集大成者,该规则的运行逻辑如下:
(图片来源:金杜研究院[1])
“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规则,由四个要件形成体系:1.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2.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3.平台内经营者可向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反通知;4.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到反通知后,应当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若通知到达十五日后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起诉通知的,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上述看似简单明确的“避风港原则”,实际上在实践中因为其本身设计比较粗糙,给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带来了新的困扰。譬如,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有效性、平台经营者过错如何认定、必要措施的恰当性等并不容易精准操作,导致发出知识产权投诉成本较低。特别是在“6.18”“双十一”等网络购物高峰时段,部分权利人或不法分子明知商家未侵权,却在平台上对商家进行恶意知识产权投诉,致使其下架。
有数据显示,各类恶意投诉占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总量的近24%。[2]原因主要在于:1.专利、商标的侵权判断专业性强,平台难以辨别侵权通知的真实性。2.商家发出反通知后需要等待15天,必要措施才能被终止。在电商购物节等盛大节日,可能导致商家错失商机,经营损失较大。3.《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虽然规定了恶意通知的事后加倍赔偿救济制度,但商家寻求赔偿耗时耗力,即便胜诉,损失的计算也十分困难,恶意通知得不到有效遏制。
正是在遏制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通知、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履行平台监管义务的对《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指引。
三、“《意见》《批复》”对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哪些注意要点?
在“6.18”“双十一”等网络购物狂欢节到来时,伴随着的是大量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侵权形态千变万化,利益分配盘根交错,如何在实践中探索既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又能平衡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是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孜孜以求的努力。此次《意见》,在多方面征求意见后,对“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作了细化,对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司法实践等都将产生影响,尤为值得学习。笔者结合涉及主要四大主体,作了简要的权利义务梳理以及法院认定标准,如下:
(点击图片查看)
《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实施,将平衡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有利于电子商务、网络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但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从长远来看,对“避风港原则”“红旗规则”的制度设计还需要在实践中提炼,完善法律的修订,避免出现规范适用的冲突。
参考文献:
[1]冯晓鹏,再谈电商领域的“避风港”规则——从浙江高院《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出发。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知识产权那点事将会针对近期公布的司法文件陆续进行解读,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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