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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世奇书”《平安经》是否构成“作品”!?
近日,有一部“旷世奇书”《平安经》横空出世让各路吃瓜群众感到匪夷所思。全文罗列“XX平安”,却被当地媒体称为“儒林巨制”,甚至售价高达269元,引发网友热议。
难道是类似于《般若波罗蜜多心经》那种?
据媒体称:
“本书是以“经”为载体,以歌诀、歌文形式撰写的平安颂歌。内容囊括宇宙时空平安、世界大地平安、世界各界平安、人类文明平安、国家地区平安、中华大地平安、中国各界平安、中华文明平安、中国各地平安、人类众生平安等十个方面的知识体系。
书稿内容丰富,包罗万象,亦可作为一部小百科词典,方便读者查阅相关知识……”
“众生身心平安”章节里,分为身心平安、感觉平安、呼吸系统平安、消化系统平安、神经系统平安等。
然而,人民出版社7月28日在微博中火速澄清“人民出版社从未出版《平安经》”的声明:
正经严肃!问题来了!抛开《平安经》背后折射的其他问题不谈,我们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一看《平安经》这样的“前无古人”的文章结构、思路,完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平安经》的创作属于职务作品吗?假冒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平安经》是作品吗?
是作品。你没有看错,《平安经》确实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中最为基础的核心概念之一,判断对象是否属于作品,主要看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平安经》的创作属于职务作品吗?
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作者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职务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创作人必须是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劳动或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2.作品必须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
结合媒体报道的一条吉林省公安厅的简短回应“《平安经》的创作系贺某业余时间的个人行为”来看,《平安经》属于贺某个人创作的行为,并非职务作品,《平安经》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由贺某全部享有。
三、假冒出版社名义出版图书有哪些法律责任?
“人民出版社(以下称我社)从未出版《平安经》一书,也从未同意与任何单位联合出版该书。对于假冒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该书的行为及其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第6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Notice
目前,《平安经》已在电商平台下架,并且官方报道称:“吉林省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平安经》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但这并不影响《平安经》系作品的著作权定性,即使《平安经》被认定为违禁作品也依然享有著作权。
最后小编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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