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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恺入局火锅业!“复制粘贴”式装修是否侵权?
结果第二天,郑恺带着他们火锅店冲上热搜第一的位置,竟然还带着抄袭二字!
这份快乐的时间也过于短暂,真够闹心的。
于是,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复刻”餐厅,比如川渝火锅常见的装修元素有:古风牌匾、灯笼、砖墙、雕花门窗、木质桌椅等……
港式餐厅就是,霓虹灯牌、繁体字招牌、港风复古海报、马赛克样式瓷砖等……
那么回归本次事件,“山寨”他人店堂装修行为是否侵权?店面装潢有版权吗?有明显特征的店堂装潢,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店面装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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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浓郁的模板式固定搭配。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著作权法仅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创意和风格的相似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餐厅都可以采用怀旧复古风格进行室内的设计装潢。
除非,针对室内设计中的某一元素,在构成独创性作品的前提下,又因为两者实质性相似,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好比店内牌匾字体独具匠心的设计,宣传海报等等,可以通过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此外,在设计环节中设计师创作的产品设计图可以作为工程设计图作品进行保护。
但是,《著作权法》不对混淆、误认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吼堂”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进行维权的话,难度较大。
店面装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吼堂”火锅店网称天天排队的成都火锅黑马,成都火锅热门排行第二的火锅店,虽然小编没去吃过,但是想必在成都还是很有名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过宁波人民熟不熟,能不能达到引人误认,混淆的程度,有待考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装潢”扩张到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人员服饰等方面。我们看到的“吼堂”店面的装饰,属于这里的“商品的装潢”。
无独有偶,此前广西柳州“椰妹”椰子鸡餐厅也因为广东广州“椰小婉”餐厅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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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对“椰妹”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来源人民法院网)
所以,“吼堂”从反法入手进行维权还是具有可行性的。但与此同时,“吼堂”需要准备更加完备的证据材料,比如“知名餐饮”知名的证明、比如宁波“火凤祥”装潢相似的证据等等。
虽然“吼堂”拿出两份作品登记证书,证明自己原创。
总之,要想维权必要知己知彼呀。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因“抄袭”煽动起来的热度,也的的确确为两家收割了一波流量,“是福还是祸”目前还不得而知。天天排队的成都火锅黑马“吼堂”未来会不会改变维权策略,还要看事态发展如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开店火热的同时,更要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布局,毕竟明星效应是把双刃剑,用不好这把剑,可就扎心了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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