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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恺入局火锅业!“复制粘贴”式装修是否侵权?

刚吃完的火锅滴嗯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明星开店,见多不怪!前有薛之谦的上上谦,后有陈赫的贤合庄…… 这不,奔跑吧!兄弟团成员小猎豹郑恺也高调宣布加入火锅团~
7月18号,郑恺夫妇婚后首次一同现身宁波登上热搜,打开一看还以为是红毯秀,定睛一看,原来是自家火锅品牌“火凤祥”全球首店开业典礼!(你品“全球”,你细品~)


明星朋友齐助阵,活动路透看来郑恺心情大好,满脸笑容,看来对自己的火锅事业的开局很是满意,燃爆夏天。



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嘛~
结果第二天,郑恺带着他们火锅店冲上热搜第一的位置,竟然还带着抄袭二字!
这份快乐的时间也过于短暂,真够闹心的。



7月18日晚,遥在四川成都的“吼堂老火锅店”在官微上直接喊话郑凯称:火凤祥火锅店内装修风格疑似抄袭其火锅店,无论是设计风格、装修细节,还是各种软装,乃至产品的装盘,几乎都是一模一样……希望郑凯作为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应当一起维护原创,维护版权。



不过火凤祥回应很迅速。7月19日,火凤祥官微发布一则声明表示将进行调查。郑恺也转发了火凤祥的声明称:“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



随着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转变,餐厅的“颜值”逐渐成为了消费者心目中网红餐厅的加分项,独具风格的装修环境、周到的服务,不仅能增强顾客的消费体验,更利于品牌核心价值植入。
于是,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复刻”餐厅,比如川渝火锅常见的装修元素有:古风牌匾、灯笼、砖墙、雕花门窗、木质桌椅等……

港式餐厅就是,霓虹灯牌、繁体字招牌、港风复古海报、马赛克样式瓷砖等……
那么回归本次事件,“山寨”他人店堂装修行为是否侵权?店面装潢有版权吗?有明显特征的店堂装潢,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店面装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要想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它应该是个作品。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分析之前,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两家火锅店的对比图。


(滑动查看)



很明显可以看出,两家餐厅的风格都是怀旧复古风,整体呈红蓝色调,店内同样设有自选菜市场,送餐口同样为市集档口不仅地板花纹相似、牌匾的文字也都一模一样,都有“江楼水饺”“留真照相馆”“信记果园”“李记肉铺”这几个牌匾,餐具也都采用木质方盒配上雕刻的店名。
如此浓郁的模板式固定搭配。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著作权法仅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创意和风格的相似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餐厅都可以采用怀旧复古风格进行室内的设计装潢。
除非,针对室内设计中的某一元素,在构成独创性作品的前提下,又因为两者实质性相似,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好比店内牌匾字体独具匠心的设计,宣传海报等等,可以通过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此外,在设计环节中设计师创作的产品设计图可以作为工程设计图作品进行保护。
但是,《著作权法》不对混淆、误认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吼堂”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进行维权的话,难度较大。


店面装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这里“有一定影响”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应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达到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能够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吼堂”火锅店网称天天排队的成都火锅黑马,成都火锅热门排行第二的火锅店,虽然小编没去吃过,但是想必在成都还是很有名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过宁波人民熟不熟,能不能达到引人误认,混淆的程度,有待考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装潢”扩张到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人员服饰等方面。我们看到的“吼堂”店面的装饰,属于这里的“商品的装潢”。
无独有偶,此前广西柳州“椰妹”椰子鸡餐厅也因为广东广州“椰小婉”餐厅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将其告上法庭。


(滑动查看)


法院认为,原告对“椰妹”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来源人民法院网)


此外,《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85号):“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标识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吼堂”从反法入手进行维权还是具有可行性的。但与此同时,“吼堂”需要准备更加完备的证据材料,比如“知名餐饮”知名的证明、比如宁波“火凤祥”装潢相似的证据等等。
虽然“吼堂”拿出两份作品登记证书,证明自己原创。


但是拿到了版权证书并不意味着“天下无敌”,著作权是采取自愿登记制,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证书只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为原作者,该份版权证书完全可以被推翻。
总之,要想维权必要知己知彼呀。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因“抄袭”煽动起来的热度,也的的确确为两家收割了一波流量,“是福还是祸”目前还不得而知。天天排队的成都火锅黑马“吼堂”未来会不会改变维权策略,还要看事态发展如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开店火热的同时,更要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布局,毕竟明星效应是把双刃剑,用不好这把剑,可就扎心了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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