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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脑力劳动成果均获保护——以《史莱姆牧场》游戏攻略案为例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审判 ,作者张翀

文 | 杭州互联网法院 张翀



案情回顾


原告左某系百度账号“电浆光子炮”的注册使用人。左某于2016年1月15日1时23分在某百度贴吧发布了涉案文字,内容为:“……用蓝色史莱姆快速攒满1500去解锁那个农场场景(不是黑暗洞穴),里面每天刷出鸡和各种蔬菜水果,就不用担心喂食了。然后迅速拿到钥匙去新场景抓蜂蜜史莱姆和熔岩史莱姆杂交,马上就能走向随便烧钱的日子。”被告浙江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于同日15时51分在其主办运营的某网站上发布了《〈史莱姆牧场〉刷鸡及蔬菜水果技巧心得》一文,文中使用了涉案文字。


左某认为,杭州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害了其对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停止侵害,立即删除侵权文章。杭州某公司认为,左某所主张的涉案文字内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涉案文字内容是游戏中的内置事实,属于游戏技巧,而非左某的创作行为。


依法裁判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左某与杭州某公司均提交了大量的电子证据,涉及的取证手段包括区块链技术、可信时间戳。在互联网环境下,经过对电子证据予以验真,可对部分证据所反映的涉案事实予以认定。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文字是否构成文字作品。若构成文字作品,则需判定左某是否为著作权人及杭州某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文字属于游戏攻略,描述了《史莱姆牧场》这款游戏的一种操作方法。尽管涉案文字系左某针对其游戏经验进行个人总结的成果,但内容相对单一、简短,更多反映的是游戏已设定的玩法,其操作步骤具有相对固定性。在创作过程中,作者的个性化判断和选择,仅是较为有限的“简单表达”。因此,涉案文字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左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了左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评析


“游戏攻略”是指,由官方或非官方发布的,可为玩家提供一些游戏经验与心得的文字或视频类教材,从而引导玩家,特别是新手玩家熟悉并尽快对相关游戏进行更多深入了解,亦可供玩家之间分享游戏心得。
该案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与交流模式的新变化。游戏论坛、百度贴吧、豆瓣小组等平台,提供了可供游戏玩家自行发布游戏攻略的渠道,承载了相关信息分享的功能。而海量、单一、简短的文字信息几乎随处可见。《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本理念在于,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但不保护思想。游戏攻略是否应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由此可见,在认定涉案文字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时,需审查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独创性”的含义作出解释,需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酌定。对文字作品而言,独创性直观体现在文字内容上,应从作者对文章结构的安排、段落文字的组织及遣词造句的具体呈现方式等方面来加以判断。
结合该案来看,关于涉案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独”的表现。“独”指独立创作,并非抄袭所得,源于本人,具有作者的个人特色。该案中,杭州某公司提供了其在互联网上检索《史莱姆牧场》所得的大量游戏攻略结果。以该游戏攻略作为题材,不同玩家可进行多样化创作。题材“撞车”并不意味着玩家无法就各自创作的劳动成果主张权利。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文字是左某独立创作的结果,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二是“创”的表现。只有在表达形成的过程中有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的余地,且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选择及个性达到一定高度时,该表达才具备创造性。在划分“思想”和“表达”的边界问题上,越复杂、具体的思想,其表达方式越丰富、多样。

该案中,涉案文字的内容相对单一、简短,不足百字,且语言风格平铺直叙,反映的是游戏已设定的玩法。对于这种思想来说,可呈现的表达方式极为有限,创作空间较小,个性化程度较低,由此形成的文字未能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游戏攻略是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付出脑力劳动所形成的成果,但并非所有脑力劳动成果均应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独”和“创”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认定文字内容具备独创性与否及程度高低时,篇幅是主要影响要素之一。但是,这并非决定性要素,亦与作者的主体身份及发布载体无关。即使文章的内容短小精悍,若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则可能属于独创性表达。
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量,玩家在操作游戏时所产生的衍生利益,并不一定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能以此对抗游戏版权方、运营方所享有的权利基础。而部分玩家也不能对基于游戏内设规则所形成的劳动成果进行独占使用。否则,这会导致其他玩家缺乏主动收集和总结游戏经验的创作空间,影响游戏领域已形成的信息共享活力。




来源:中国审判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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