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反垄断再出重拳,这三家药企被罚五千余万!(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垄处〔2021〕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4811X4

经营范围: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企业;技术服务及咨询;压力容器涉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视屏添加剂生产;化工产品(含津(开发)危化经自[2019]000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无存储设施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学原料药、原料药、无菌原料药、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医药中间体、化工原料、化妆品、生物柴油机相关技术和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中西制剂药品生产(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张杰

住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19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督办线索,2020年9月24日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你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调查期间本机关多次与你公司进行了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1年4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醋酸氟轻松软膏、酊水,外用适用于对糖皮质激素有效的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特应性皮炎、脂溢性皮炎、湿疹、皮肤瘙痒症、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等瘙痒性及非感染性炎症性皮肤病。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两家能够生产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企业,并从事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经销权,是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经销商。


经查,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有三家公司,分别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其他涉案当事人另案处理。


(一)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在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理由为:一是截止调查时,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是国内仅有两家能够生产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具有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经销权,三家公司均直接从事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市场销售。二是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制剂客户相对稳定,三家公司均可以向醋酸氟轻松制剂客户进行销售。三是在地域市场方面,三家公司均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


(二)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了划分市场、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证据显示,你公司三次参与达成并实施划分市场、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2008年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关于醋酸氟轻松市场划分及价格调整会谈备忘录》的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进行划分,并约定醋酸氟轻松原料价格不得低于9万元/公斤。备忘录签订后你公司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上涨至9万元/公斤并持续到2013年。


第二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2014年-2016年期间迫于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价格竞争,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第一次垄断协议形成的价格同盟瓦解。2016年,为消除来自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竞争,你公司将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整合列入重点工作内容。2016年4月份开始,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频繁接触,寻求合作。2017年4月20日,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西青区太平洋制药总厂通过会谈,商定以独家总经销的形式共同包销广州安信医药有限公司的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货源,并将价格提到高到15万元/公斤。2017年5月份,为落实会谈结果,你公司指定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平台与广州安信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随后又形成《关于<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中相关问题备忘录》,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共同包销、控制广州安信医药有限公司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货源,并约定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提高到2017年15万元/公斤,2018年20万元/公斤,2019年20万元/公斤。《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签订后,你公司和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逐步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提高到15万元/公斤。为维持垄断协议有效实施,你公司和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又多次通过聚餐、聚会、微信沟通对垄断协议价格进行确认。


第三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2018年,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经销权,成为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新的竞争者。为了继续控制市场,维持垄断价格,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多次进行会谈,商定进行合作。2018年11月5日,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在天津天药药业有限公司西区会议室进行会谈,划分各自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份额,约定暂停对外销售,并将价格提高到18万元/公斤(含软膏、酊水客户),同时约定由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对外出货平台(专票平台)。2018年12月6日在河南新乡,上述当事人再次召开会议,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手写了11月5日会谈内容作为合作备忘录,参会人员进行了确认,并将对外报价提高到20万元/公斤。达成垄断协议后当事人相继调整了销售价格。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为增进互信,确保履行垄断协议,2019年7月、10月、11月,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组成三方协查小组,分别派员实地核查库存和出库情况,并形成三期三方协查报告。


本案中你公司通过垄断协议人为提高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并以垄断价格进行销售,存在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垄断协议达成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销售价格变化,结合你公司销售数据,本机关核定你公司违法所得为8897850元。


上述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架构和通讯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料药与制剂共同评审结果、财务报表及凭证,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与其他当事人的竞争关系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第二组证据:《关于醋酸氟轻松市场划分及价格调整会谈备忘录》、《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及《关于<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中相关问题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餐费报销凭证,证明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的过程。


第三组证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票据、三方协查材料(含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总结和计划及各类市场分析材料,证明你公司已经实施垄断协议。


第四组证据:违法所得核定及明细,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第五组证据:你公司报送的整改材料、下调整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材料、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停止有关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


第六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你公司明知违反《反垄断法》仍实施垄断行为。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一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本案你公司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对市场竞争破坏严重,同时原料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本案中你公司连续、多次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严重破坏了醋酸氟氟轻松原料药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的程度。由于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属于寡头市场,你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生产、销售商,其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列为公司重点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推动并实施,对市场的破坏性较大。且你公司在明知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仍然多次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维护垄断协议,参与程度较深。


三是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所持续的时间。本案中你公司早在2008年年初即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后因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竞争,垄断协议到2014年被打破,不再继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17年5月你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再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至2020年9月持续时间认定为3年4个月。


四是配合程度及后期整改。在调查中你公司能够配合反垄断调查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降低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应当予以肯定。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897850.00元。

(二)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35124711.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4022561.20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4月25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垄处〔2021〕2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06099710


经营范围:原料药生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危险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除外)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宋德成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开发区宝源路27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督办线索,2020年9月24日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你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调查期间本机关多次与你公司进行了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1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醋酸氟轻松软膏、酊水,外用适用于对糖皮质激素有效的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特应性皮炎、脂溢性皮炎、湿疹、皮肤瘙痒症、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等瘙痒性及非感染性炎症性皮肤病。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两家能够生产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企业,并从事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经销权,是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经销商。


经查,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有三家公司,分别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其他涉案当事人另案处理。


(一)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在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理由为:一是截止调查时,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仅有两家能够生产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具有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经销权,三家公司均直接从事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市场销售。二是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制剂客户相对稳定,三家公司均可以向醋酸氟轻松制剂客户进行销售。三是在地域市场方面,三家公司均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


(二)你公司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划分市场、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证据显示,你公司三次参与达成并实施划分市场、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2008年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关于醋酸氟轻松市场划分及价格调整会谈备忘录》的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进行划分,并约定醋酸氟轻松原料价格不得低于9万元/公斤。备忘录签订后你公司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上涨至9万元/公斤并持续到2013年。


第二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2014年-2016年期间迫于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价格竞争,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第一次垄断协议形成的价格同盟瓦解。2016年4月份开始,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频繁接触,寻求合作。2017年4月20日,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西青区太平洋制药总厂通过会谈,商定以独家总经销的形式共同包销广州安信医药有限公司的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货源,并将价格提到高到15万元/公斤。2017年5月份,为落实会谈结果,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平台与广州安信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随后又形成了《关于<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中相关问题备忘录》。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包销、控制广州安信医药有限公司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货源,并约定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提高到2017年15万元/公斤,2018年20万元/公斤,2019年20万元/公斤。《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签订后,你公司和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提高到15万元/公斤。为维持垄断协议有效实施,你公司和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又多次通过聚餐、聚会、微信沟通对垄断协议价格进行确认。


第三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2018年,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经销权,成为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新的竞争者。为了继续控制市场,维持垄断价格,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多次进行会谈,商定进行合作。2018年11月5日,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在天津天药药业有限公司西区会议室进行会谈,划分各自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份额,约定暂停对外销售,并将价格提高到18万元/公斤(含软膏、酊水客户),同时约定由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对外出货平台(专票平台)。2018年12月6日在河南新乡,上述当事人再次召开会议,你公司员工手写了11月5日会谈内容作为合作备忘录,参会人员进行了确认,并将对外报价提高到20万元/公斤。达成垄断协议后当事人逐步调整了销售价格。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为增进互信,确保履行垄断协议,2019年7月、10月、11月,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组成三方协查小组,实地核查库存和出库情况,并形成三期三方协查报告。


本案中你公司通过垄断协议人为提高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并以垄断价格进行销售,存在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垄断协议达成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销售价格变化,结合你公司销售数据,本机关核定你公司违法所得为2743000元。


上述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架构和通讯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财务报表及凭证,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与其他当事人的竞争关系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第二组证据:《关于醋酸氟轻松市场划分及价格调整会谈备忘录》、《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及《关于<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中相关问题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出差资料、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的过程。


第三组证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票据、三方协查材料(含微信聊天记录)、广东地区协议执行进展,证明你公司已经实施垄断协议。


第四组证据:违法所得核定及明细,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第五组证据:你公司报送的整改材料、相关情况说明、下调整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材料,证明你公司已停止有关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


第六组证据:员工手机录音,证明你公司明知违反《反垄断法》仍实施垄断行为。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一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本案你公司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商品价格,对市场竞争破坏严重,同时原料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本案中你公司连续、多次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严重破坏了醋酸氟氟轻松原料药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的程度。本案中你公司在明知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多次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主观故意性明显。由于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属于寡头市场,在国内仅有的两家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生产厂家中,你公司规模较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控制力相对较弱,在垄断协议中所起作用以及行为对市场破坏性相对较小。


三是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所持续的时间。本案中你公司早在2008年年初即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后因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竞争,垄断协议到2014年被打破,不再继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17年5月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至2020年9月持续时间认定为3年4个月。


四是配合程度及后期整改。在调查中你公司能够配合反垄断调查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降低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应当予以肯定。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743000.00元。

(二)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2470538.13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13538.13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4月25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垄处〔2021〕3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1653U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除疫苗)的批发;消毒产品的销售。


法定代表人:郑泽晖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大道6号F栋501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督办线索及指定管辖,2020年10月22日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你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调查期间本机关多次与你公司进行了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1年4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醋酸氟轻松软膏、酊水,外用适用于对糖皮质激素有效的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特应性皮炎、脂溢性皮炎、湿疹、皮肤瘙痒症、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等瘙痒性及非感染性炎症性皮肤病。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两家能够生产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企业,并从事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经销权,是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经销商。


经查,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有三家公司,分别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其他涉案当事人另案处理。


(一)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在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理由为:一是截止调查时,你公司具有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经销权,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是国内仅有两家能够生产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三家企业均直接从事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市场销售。二是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制剂客户相对稳定,三家企业均可以向醋酸氟轻松制剂客户进行销售。三是在地域市场方面,三家企业均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


(二)你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划分市场、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证据显示,2018年你公司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经销权,成为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新的竞争者。出于投机目的,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多次进行会谈,商定进行合作。2018年11月5日,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在天津天药药业有限公司西区会议室进行会谈,划分各自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份额,约定暂停对外销售,并将价格提高到18万元/公斤(含软膏、酊水客户),同时约定由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和你公司作为对外出货平台(专票平台)。2018年12月6日在河南新乡,上述当事人再次召开会议,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手写了11月5日会谈内容作为合作备忘录,参会人员进行了确认,并将对外报价提高到20万元/公斤。达成垄断协议后当事人相继调整了销售价格。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为增进互信,确保履行垄断协议,2019年7月、10月、11月,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组成三方协查小组,实地核查库存和出库情况,并形成三期三方协查报告。


本案中你公司通过垄断协议人为提高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并以垄断价格进行销售,存在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垄断协议达成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销售价格变化,结合你公司销售数据,本机关核定你公司违法所得为151200元。


上述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架构和通讯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财务报表及凭证、出口业务说明材料,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与其他当事人的竞争关系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第二组证据: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餐费报销凭证,证明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的过程。


第三组证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票据、三方协查材料、三方协查出差住宿票据、会议纪要、与天药股份和太平洋制药开展合作的首营资质,证明你公司已经实施垄断协议。


第四组证据:违法所得核定及明细,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第五组证据:你公司报送的整改材料、下调整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材料、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停止有关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一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本案你公司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商品价格,对市场竞争破坏严重,同时原料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本案中你公司参与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严重破坏了醋酸氟氟轻松原料药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的程度。由于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属于寡头市场,你公司是新进入的竞争者,本身不从事原料药生产,对市场控制力较弱。证据显示,你公司在执行垄断协议中实际为其他当事人的出货平台,参与垄断协议次数少,在垄断协议中起次要作用。


三是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所持续的时间。你公司自2018年12月加入垄断协议至2020年9月,持续时间认定为1年9个月,持续时间较短。


四是配合程度及后期整改。在调查中你公司能够配合反垄断调查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降低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应当予以肯定。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1200.00元。

(二)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390890.4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42090.49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4月25日

源:市场监管总局



“星标”、“转发”、“在看”,给小编加鸡腿哦!

投稿请联系shipa@shipa.org


 近期热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