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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K修复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合同纠纷研究

黄梦颖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黄梦颖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

    知识产权“奇怪”问题研究会 研究员    


一、问题的提出


赵某享有某动画片的著作权,该动画片年代久远,画面效果一般。经赵某授权,钱某获得该动画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赵某利用“4k修复技术”修复了该动画片,画面效果显著提升。画面修复后,赵某与孙某签订修复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合同,且孙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赵某将修复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孙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钱某的利益,钱某能否阻止孙某通过互联网传播该动画片?如果能,为什么;如果不能,钱某如何维权?


该问题是随着我国作品修复工作发展而产生的典型问题。我国影视修复起步于2006年,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 2011年之前,影视修复以“2K修复技术”为主流,以人工修复为主要方式;
  • 随着技术的革新,修复技术从2K过渡到4K,人工智能技术开始运用其中;
  • 2017年至今,影视修复以“4K修复技术”为主流,以人工智能修复为主要方式。[1]


判断赵某的修复行为是否产生新的作品是分析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具体的判断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运用“4k修复技术”修复的动画片是否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若非人工智能生成物,赵某利用“4k修复技术”修复该动画片的行为是否具有独创性。笔者认为,修复版动画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答案是不唯一的,因此有必要区分情况讨论。


二、若修复版动画片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物


(一)AI在“4k修复技术”中的运用


目前的“4K修复技术”,主要包括胶片清洁、数字化扫描、颜色校正、声画合成等环节,整个过程按照物理修复、数字修复、艺术修复三个步骤完成。[2]其中,物理修复主要依靠修复师精细的体力劳动,该环节并不体现智力创造,如果视听作品是以数字化方式存储的,则无需进行物理修复。


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数字修复环节。原始胶片经过物理修复后转为磁带,再存储为序列帧文件,随后计算机对文件进行数字化修复,其中包含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例如,优酷采用依托阿里巴巴算法能力的超级分辨率、AI技术,爱奇艺自主研发了ZoomAI视频增强技术,[3]百度智能云主推了智感超清技术。[4]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解决画面模糊、噪点高、色调昏暗等问题,数字化修复后的画面分辨率可达4K高清标准,视觉效果更加细腻流畅。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作品


实践中有很多影视剧的修复,将90%的修复工作量高效准确地交给了人工智能,但仍有10%的工作量需要艺术家根据审美调整,以保留画面质感。[5]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假设赵某运用“4k修复技术”对动画片进行修复,人工智能技术的贡献达到了极高的比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该修复版动画片就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


关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王迁教授认为“目前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应用‘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的过程并不涉及创作所需的‘智能’,因此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6]李伟民认为“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到与人创作的作品无异,作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产生作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否决作品本质。”[7]


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作品。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不符合主体要件。


第二,作品应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却是不具有创造性的固定应用算法的产物。4K修复技术虽然能在客观上达到修复画面的效果,但其本质上是融合多种算法的程序,人工智能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进行机器学习和模型训练,从而对作品进行细节填充、去除噪点、调整色彩等修复工作。可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特征是计算,按照既定的程序计算出确定的结果,并未体现出人的个性化智力创造。若运行一次“修复程序”就能生成一部新作品,则违背了《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将“智力创造”成果作为保护对象的原则。[8]


(三)钱某可依《著作权法》维权


如果赵某利用“4K修复技术”得到的修复版动画片属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那么不论生成的内容与原动画片相比是否产生了新的表达,“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9]


在该情形下,赵某对修复版动画片并不享有新的著作权,尽管孙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赵某此前已经将原动画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了钱某,所以该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因此钱某可以主张孙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要求孙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若修复版动画片不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物


运用“4K修复技术”修复动画片,除了人工智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注重的是艺术修复,集中体现修复师的劳动。该情形下,修复版动画片不属于人工智能的产物,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取决于该修复版动画片是否产生了新表达。以下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情形一:“4k修复技术”未产生新表达


1.修复版动画片是原作品的再现


视听作品修复行业普遍认为“修旧如旧”是这一行的基本原则,“有20余年电影修复经验的德国电影电视博物馆电影修复师马丁科泊尔也认为,修复师是忠实的保护者而非创作者”。[10]



例如,动画片《西游记》的4K修复版本与原版对比,画质清晰度明显提高,但无论是画面内容还是色彩、光影都和原版基本保持一致,这体现出修复师尽可能尊重原始形态和创作意图的修复原则。“修旧如旧”不仅贯彻于视听作品修复领域,在美术作品修复领域也是如此,“修复行为为了避免加入修复者过多的思想表达而影响原作,必须符合最小干预原则。”[11]可见一般情况下,修复只是一种技术性的复制行为,[12]缺乏独创性,没有产生新的表达。因此,修复版动画片与原动画片实质性相似,只是对原动画片的再现,而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作品。


2.钱某可依《著作权法》维权


该情形下钱某的维权方式与第一种情形“修复版动画片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同,赵某无法就修复版动画片取得新的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钱某可以要求孙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情形二:“4k修复技术”产生新表达


大多数修复版作品都是还原的结果而非创作的结果,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形,即动画片经过“4K修复”后产生了新表达,那么修复版动画片则是原动画片的演绎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1.修复版动画片是新的演绎作品


2021年,《彩绘中国·觉醒》首次使用“4K电影级技术”为历史纪录胶片修复上色,[13]将黑白纪录片修复成为彩色。而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就“着色影片的版权”已经展开了激烈讨论,最终美国版权局宣布,彩色化的黑白电影如果表现出了一定数量的“作者独创性”,就可以授予版权保护。[14]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也规定了“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的判断正是区分修复版动画片能否成为新作品的核心要素。独,是指独立完成,并非抄袭他人的创作;创,是指呈现的结果体现了创作者个性化的判断与选择。以黑白动画片修复为彩色动画片为例,修复过程存在较大的创作空间,色彩的搭配,色调、锐度的调整等都具有充足的选择与判断的自由,修复师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创作。此外,胶片的保存条件严苛,待修复的原片经常存在丢帧、跳帧、损伤严重等情况,也就是说连续画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丢失,修复师需要根据自己对原作者创作意图、背景的理解来补全画面。正如修复版壁画因其与原作的“偏差甚远”反而具有了独创性,对动画片的修复也可以融入修复者的思想、审美,从而产生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新表达。


这种修复版动画片是基于原有作品产生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经过“4K修复”后产生新表达的修复版动画片,即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演绎作品。


2.钱某可依《著作权法》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钱某取得原动画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则钱某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赵某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尽管赵某利用“4K修复技术”得到了新的演绎作品——修复版动画片,但赵某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必须得到钱某的许可。因此,钱某有权禁止孙某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该修复版动画片的行为,并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要求孙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孙某的维权方式分析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钱某均可以要求孙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那么孙某又该如何维权呢?孙某因不能行使修复版动画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产生的损失,包括赔偿给钱某的费用和涉诉的开支,以及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等。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孙某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赵某维权。


首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62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孙某与赵某协商一致,或合同中约定了许可的权利存在瑕疵时孙某具有解除权,则孙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支付自己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其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66条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孙某可以在主张解除合同后继续追究赵某的违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孙某可以要求赵某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由于赵某与孙某的合同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孙某无法要求赵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584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如有约定,孙某可以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赵某与孙某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孙某还可以要求赵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不与损失赔偿金并用。


五、小结


综上,赵某利用“4k修复技术”修复了画质一般的动画片,若修复版动画片是人工智能的产物,或修复行为没有产生新表达,则修复版动画片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若修复版动画片不是人工智能的产物且修复行为产生了新表达,则修复版动画片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演绎作品。无论本文讨论的问题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钱某享有原动画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可以禁止孙某在互联网传播修复版动画片,并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要求孙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由于赵某与孙某签订的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孙某在客观上遭受损失,可以向赵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修复版作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该类纠纷,首先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厘清涉案修复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再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而得出争议解决的方案。


参考资料

[1] 参见王超群:《人工智能技术在经典影视剧修复中的应用研究》,载《现代电影技术》,2020年第1期。

[2] 参见解一章:《我用4K修电影》,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c0MjY5OQ==&mid=2247515372&idx=1&sn=d25e827a18f30aa1cbe68f61fdf4bd45&chksm=e8c103e8dfb68afe09e6a0e7aea682ea579cd52594b0ec6ae9323fe2c02729992f6b392aaadc&token=559276441&lang=zh_CN#rd,2021年5月10日。

[3] 参见王超群:《人工智能技术在经典影视剧修复中的应用研究》,载《现代电影技术》,2020年第1期。

[4] 参见《用AI修复经典老片》,https://blog.csdn.net/weixin_48493350/article/details/109832089,2021年5月10日。

[5] 参见《留住原汁原味,AI修复老电影还需提升审美》,http://digitalpaper.stdaily.com/http_www.kjrb.com/kjrb/html/2019-08/05/content_427124.htm,2021年5月10日。

[6]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7] 李伟民:《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8] 参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第2条第5款。

[9]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10] 《为什么电影修复不改变版权》,

http://lise.cnc.fr/Home.aspx?Menu=MNU_ACCUEIL,2021年5月15日。

[11] 谢华斌、朱一青:《基于修复行为的美术作品版权困境与法律争议》,载《美术学报》,2018年第4期。

[12] 参见范彧:《经典视听作品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载《编辑之友》,2015年第3期。

[13] 《百年历史影像首次4K+AI上色修复!看彩色五四运动现场!》,http://news.cnr.cn/native/gd/20210504/t20210504_525478338.shtml,2021年5月17日。

[14] 杨红:《着色影片的版权——美国新近出现的版权问题》,载《出版工作》,1987年第11期。


图片来源:4K新版及原版《开国大典》(44张图,告诉你4K修复前后对比)、[4K修复] 梦回童年系列 1999动画版西游记OP+ED 剪辑修复-附对比(bilibili视频编号:BV1dK4y1s7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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