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竞假赛,我们可以学到什么?
文/ 卫新 徐元昊 星瀚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31日,大洋彼岸的ESIC宣布携手FBI新设的体育博彩调查小组(sports betting investigative unit)调查一批涉嫌操纵电竞比赛的选手们。[1]与此同时,LPL也宣布就全联盟范围内的假赌赛进行调查和整顿。[2]继09年足球反腐风暴后,假赌赛再次成为国内体育爱好者们关注的话题。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这样几个问题:ESIC究竟是什么机构?假赌赛是什么?目前存在哪些难题和应对思路?
一、ESIC是个什么样的机构?
ESIC即电子竞技诚信委员会,该机构成立于2015年,预设的机构职能是负责电子竞技领域赛事操纵行为、兴奋剂违规等舞弊行为的调查与控诉,似乎是想成为电竞领域的WADA。但实际上ESIC由三大成员团体构成[3]:
因此,ESIC的权威性与中立性相对有限,想要成为下一个WADA还为时尚早。实际上,国际上一直还有如IESF(International Esports Federation)、AESF(Asia Electronic Sports Federation)、GEF(Global Esports Federation)等组织机构致力于推动净化电竞比赛环境,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但不可否认,ESIC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纠正电竞舞弊行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ESIC与FBI的“跨界”合作也将是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尝试。
二、假赌赛究竟是什么行为?
所谓“假赛”或“操纵比赛”,广义上是指在各种体育竞技或比赛中,赛事参与者(包括并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裁判员、主办方等)通过违反规则及体育精神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人为操弄比赛成绩或结果、欺瞒其他参与活动的人及观众,最终获取某种利益的行为。赛事参与者进行假赛的“利益动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别:
对于后两种“操纵比赛”的情形,联赛可通过完善赛制、普及道德教育、加强行业惩戒的方式予以遏制。第一种情况下的假赛行为,则是各国、各联赛重点整治、加以处罚的对象。而这一直是阻碍着电竞健康发展、困扰着传统体育的一大难题。
三、处理假赌赛行为面临的难题与应对思路
01 调查端:假赛事实的发现与认定存在困难,部分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存在疑虑
电竞假赛的发现与认定一直是一道难题。电子设备、场馆设施、选手身心状态、临场反应、团队决策、游戏机制甚至BUG均会极大的影响比赛的结果。因此,即便发现选手存在一些“反常”操作,也不能就此认定为假赛,通常还需要其他方面的证据。目前应对思路或手段有以下几种:
02 处罚端:罚则体系的构建存在缺失
目前电竞的处罚多以行业处罚为主,如赛事方、游戏方、俱乐部方的禁赛、罚款、开除等。这些处罚权力大多来自于《俱乐部协议》、《参赛协议》、《游戏用户协议》或《选手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但是这种处罚尚不足以称之为完整的体系,还缺少行业协会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罚的内容。
以刑罚为例,中国目前缺少与假赛直接相关的罪名,与之接近的有以下三种:
因为这种上级处罚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为人的违规成本显著低于其违规收益。如果这种收益足够高,行为人就会倾向于铤而走险,即便收到行业处罚、不再是选手,也可以“转战幕后”,通过行为人在电竞圈的人脉拉别人下水。因此,补上这块短板是当下比较迫切的任务,以下将简单介绍美国、德国、韩国的相关做法:
美国法规定[9]
美国法律体系较为混乱,联邦法与州法、成文法与案例法并行。对于操纵比赛的行为,联邦层面通过《联邦体育贿赂法》第224条加以规制,而州法大多参考《模范刑法典》第224.9条进行处理。但无论是联邦还是州的层面,法律对于涉及自发式、独狼式的与博彩相关的假赛行为都缺乏有效的规定。
德国法规定[10]
德国法相较于美国更有体系与针对性,但法律上并未突出电竞的地位:2016年德国司法部推出修刑草案,2017年3月《第51次刑法修正法——体育博彩诈骗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的刑事责任》获得联邦议会通过,并于4月19日正式施行。这两个罪名以终为始,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体育博彩诈骗罪主要针对以博彩获利为目的的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则适用于与公共体育博彩无关的操纵比赛行为。
韩国法规定[11]
一般认为,韩国对于此方面的立法较为系统:韩国一方面通过《国民体育振兴法》与《游戏产业振兴法》从运动员、游戏物相关经营者两个方向对操纵比赛的行为进行制裁;另一方面通过《刑法》中非法经营、赌博等条款对其他操纵比赛的人和行为作出兜底性规定。
2019年9月,为应对愈演愈烈的操纵比赛行为,欧盟签署了一份公约,公约确认将结合警察、公诉人、体育主管部门、博彩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一个专业组织来与体育舞弊行为做斗争。而若要掌握世界电竞的话语权,中国在应对假赌赛的问题上,需要及时跟进并拿出一套属于自己的解决机制与方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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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BC News: FBI probes match-fixing in Counter-Strike eSports, https://www.bbc.com/news/technology-56648916#:~:text=The%20Esports%20Integrity%20Commission%20is,of%20pounds%20in%20prize%20money.
[2]英雄联盟发展联赛:关于联盟反假赌赛整顿的阶段性公告,https://weibo.com/7542610877/K6XxXxOUT?from=page_10060675426108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
[3]ESIC: Members & Supporters, https://esic.gg/members/.
[4]英雄联盟赛事:对于WeiYan事件的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https://weibo.com/5756404150/IAAR92aBi?from=page_1005055756404150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解释,行为人需要有组织行为,且需满足其他条件。这里的组织行为一般认定为在前期招引他人参加赌博并投注,在结束后为其清算、交割赌资的行为。单纯介绍他人参加赌博一般不涉及组织行为,不宜认定为“聚众赌博”。
[6]参考案例:(2016)鲁14刑终28号;(2019)冀02刑终17号;(2021)川3435刑初10号。
[7]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行为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特定服务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一是提供投放广告服务,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形:(1)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相关广告;(3)累计投放广告100条以上的。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会选择通过游戏ID、论坛评论甚至是直播弹幕的方式投放境外赌博网站的广告且数量巨大,符合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治。二是提供发展会员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伴随着网络赌博、电竞直播的兴起,部分博彩机构会雇佣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竞主播通过直播推介(或者粉丝群、工会推介)的方式引流,这些主播往往同时是赛事参与者。此外,根据《意见》第四条,前述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腾讯体育:范广鸣150万操纵假球,王鑫赌资金额多达千万,https://sports.qq.com/a/20111223/000709.htm.
[9]吕伟,任娇娇:美国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研究,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年1月;Jodi S. Balsam, Criminalizing Match-Fixing as America Legalizes Sports Gambling, 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 Vol. 31 (2020).
[10]陈艳,王霁霞:德国操纵体育比赛刑法规制研究,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11月
[11]马天,康露月,赵群玲,杨恩泰:韩国操纵体育比赛的法律规制研究,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年12月
来源:星瀚微法苑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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