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的相关性问题
文/ 王乃莹、张雨嘉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问询
问题3.2 关于科创属性指标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认定符合科创属性的依据为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三项指标要求,包括拥有13项发明专利,其中11项已形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2)2019年12月,发行人从闽江学院受让10项发明专利,但非核心产品最重要的基础性专利技术,其中有6项专利属于双方合作领域项下的研究项目,基于公司保密考虑和学校内部需要等原因,由闽江学院及老师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2019年10月闽江学院履行审批决策流程后将10项专利转让给公司。(3)……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专利获授时间,说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11项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各期收入中涉及的上述专利名称及产品、该专利属于何种领域专利,如设备、工艺流程还是产品领域等;若为设备相关专利,需说明对应设备目前的台数、金额及占公司固定资产比重、投入使用时间、用途、在生产环节中主要承担的作用、设备先进性等;若为工艺流程或是产品相关专利,需说明对应的工艺环节、使用该专利的产品收入及占比、主要客户、对应专利是否存在更新迭代风险;(2)受让的10项发明专利中与(1)中11项专利的对应关系,并区分6项合作研发及4项其他发明专利,逐项说明在报告期内形成的产品及技术、收入及占比、具体合作研发项目(如有)、业务相关性(如有),特别是其他4项专利的运用环节、具体作用;(3)……(5)结合申报前大量受让专利、受让时间、11项发明专利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形成收入的实际情况,说明上述11项发明专利是否已在报告期各期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审慎论证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5)结合申报前大量受让专利、受让时间、11项发明专利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形成收入的实际情况,说明上述11项发明专利是否已在报告期各期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审慎论证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轮问询
问题4. 关于外购专利
根据反馈回复,(1)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共11项,3项为自主研发,8项为2019年12月受让取得。外购专利中,5项为合作研发专利,转让前由闽江学院允许公司独家无偿使用,已于2017年应用于高精度俯仰伺服控制云台技术;3项为其他发明专利,2015年公司与闽江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闽江学院将其作为技术资源投入到合作研发中,已于 2015 年应用于三维点云高精度数据处理技术……
请发行人说明:……(4)结合高精度俯仰伺服控制云台技术的技术开发过程、形成时间、应用于产品的时间、对应专利名称、申请时间等,说明外购专利对应的核心技术对公司产品功能的具体体现,与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关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规定。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共三次)
上市委会议落实意见
上市委会议二次落实意见
上市委会议三次落实意见
发行人答复(仅摘录要点部分)
律师建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
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发行人,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三)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由此可见,对于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来说,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达到5项以上是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的“硬指标”之一,同时也是企业技术先进性、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独立经营能力的重要体现。
本案例中,汇川物联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仅有3项,其余10项均为申请上市前半年从闽江学院受让取得,根据汇川物联披露的信息显示,其中8项在报告期内应用并形成了主营业务收入。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汇川物联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已经达到5项以上的标准,但却存在“专利凑数”的嫌疑。在上市委多轮问询的过程中,汇川物联未能就受让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之间的相关性作出清楚、明确的答复,该事项成为上市委终止审核的重大原因之一。
对于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来说,在核心技术形成的过程中,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使创新技术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并在企业专利积累及布局的过程中注意形成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核心专利;另外,企业除了注重专利数量外,同时也要注重专利的质量,避免使“低质量专利”成为企业的核心专利,未来面临被无效或者维权不能的法律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除此之外,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应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可能地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并形成相应的专利;确有必要受让他人专利时,应当特别注意受让专利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的一致性,避免产生受让专利无法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情况,从而使得上市进程受阻。
王乃莹
高级合伙人律师
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13584850394
详细简历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张雨嘉
实习律师
知识产权业务部
专注商标、不正当竞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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