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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准注册后就万事大吉了吗?

赵诗琴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赵诗琴  顶峰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商标获准注册并非万事大吉,仍然要面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无效宣告、注册满十年续展等行政流程。


其中除注册满十年续展是由商标注册人自行发起流程申请外,其余两种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通常是基于他人的申请发起,商标注册人处于被动地位。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引用相对理由条款提出无效宣告案外,撤销案和引用绝对理由条款提出的无效宣告案都可以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以及撤三需要注册期满三年后提出外,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和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这两种案件都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在商标注册后任意时间提起,这也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后随时都可能面临撤销和无效的风险。


这并非悚然听闻。


事实上,“琢磨”他人商标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这其中还有某些怀揣不良目的的人,以案相挟,谋求不当利益。近期就遇到过一件无效宣告案,案件申请人在微信上表示:如果商标注册人愿意支付6万元就可以将无效申请撤回。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打击力度的加强,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也在相应减少。但是,部分不良心思的人又将目光转向商标注册的后续流程中,通过提起商标撤销申请,利用商标注册人避免麻烦的心理,声称索要钱款。实际上,后续是否真的撤回,以及会不会再次提起案件再敲一次竹杠,这都说不准。


那么,撤销和无效宣告是可以反复提起的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虽然条例中规定了不得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两种情形,但第一种情形中特定为申请人撤回的情形,那么其他人是否能就该撤回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对第二种情形,也难保某些人先引用一两条法律提出申请后,再逐次增加法条提出第二次、第三次申请。


目前,撤销案是没有申请次数、事实和理由依据方面的限制,一个申请人可以反复多次针对同一个商标提出撤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一旦被提起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必须要做答辩,不然商标就会被撤销。


商标权利人一旦被这种“商标案件流氓”盯上,轻则奔波应付随时产生的案件流程,重则面临钱财上的损失,甚至丧失商标所有权。


目前应对此类案件,商标注册人要随时关注自己的商标流程状态,同时注意保留己方以及对方恶意的证据以应对答辩。同时,针对新形势下的商标保护,法律及相关规定也亟待完善,务求不给这种新形式的“商标案件流氓”留有可乘之机。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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