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模型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吗?
一、何为拼装模型?
“模型”原本主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多用来展览或实验。然而,如今对于“模型”一词的使用已经泛化,虽未依照实物但依虚拟角色形象所制作的立体拼装玩具也称为模型,本文所讨论的“模型”采广泛含义。模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按照构成形式可分为实体模型和虚拟模型;按照展示形式可分为平面模型和立体模型;按照是否可以“组装-拆分”可分为拼装模型和非拼装模型。
其中,“拼装模型”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技术要求,把各个组件(或称零件、部件、构件)连接或固定起来拼接组装而成的模型,其拼装过程往往具有一定难度,初学者需要借助安装说明书的步骤提示以及样图展示搭建,只有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才可以脱离安装说明书,搭建“样式”模型作品或自创其他模型作品。
依广义的“模型”含义,可将拼装模型概分为两类,一类科学性较强,包括:工业机械拼装模型、军事航空拼装模型、能源电力拼装模型、建筑与规划拼装模型、地形地貌沙盘等,如费希尔公司开发的慧鱼创意组合模型就属于技术含量很高的工程技术类智趣拼装模型,系用于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其主要用于展示科学原理和技术过程。一类趣味性较强,往往衍生于一些科幻、动漫、游戏角色形象,典型如日本最大的玩具制造商万代(Bandai)旗下的高达(GUNPLA)系列拼装模型。
进一步,根据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否唯一,可以分为组装关系唯一和组装关系不唯一两种类型的拼装模型,前者是指各组件之间只有一种连接关系,结合只能形成一种预设的立体造型,难度较低;后者组件多是基本元件,组件之间有多种连接关系,适于二次开发和创新设计,如慧鱼创意组合模型其中的零散组件多是基本的机械元件、电气元件、气动原件,不仅能对预设的模型作品进行改进,还能利用基本元件进行创新设计,消费者可以不断地“拼装-拆卸”同一套组件组成多种不同的预设和非预设的立体造型。
二、何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有其特定含义及相应的构成要件,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得出构成模型作品除需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具备其他三个条件:(一)目的要件。即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用,常与机械、地理、建筑等科学有关。
(二)方法要件。即需要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这一要件限制了模型作品的制作前提需有一个相对应的“实物”存在,这使得提供制作艺术作品或制造工业产品样式的立体造型设计被排除在外。
(三)维度要件。即必须是立体或者是三维模型,而不能是平面模型,这主要区别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二维“图形作品”。
然而,《实施条例》对“模型作品”的定义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一定程度上是是背道而驰的,以上目的要件和方法要件恰恰在限制作者独创性的发挥,似乎是在追求精确地按照一定比例放大、缩小或按照原尺寸再现原物的结构和形状,而这“只是一个技术过程,不能体现、也无从体现模型制作者的个性”,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这一定义造成了符合这三个要件的大部分模型不是模型作品的尴尬。对此,理论上有观点认为这是对伯尔尼公约“models”一词的误读,并广受认同。但在目前的定义下,仍然存在一部分符合此定义的模型作品。
其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①非等比例尺寸设计部分构件上的独创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方法要件“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确在追求等比例放大、缩小或再现原尺寸,但在制作过程中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并且有时还会为了教学的目的有意重点“突出”或为了整体结构而“调整”部分构件的尺寸,比如在医学领域,人体器官分布设计会因为整体比例的融洽以及躯干的限制对各个器官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一过程体现了部分构件尺寸设计上的独创性。而只要整体上满足“按照一定比例”即可满足方法要件,不可过于严格。
②尺寸以外的其他线条、形状等艺术设计上的独创性,也即造型设计上的独创性。
如在慧鱼案中二审法院指出:“设计者通过对现有机械及工程结构进行选取和提炼,抽象和简化,在创作过程中对立体结构进行了取舍、浓缩、抽象,展示科学和技术之美,在布局、结构安排、搭配组合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和安排,具有独创性”。
三、拼装模型并不等同于模型作品
因此,拼装模型与模型作品在范围上相互交叉,但不存在从属关系。拼装模型不一定是模型作品,模型作品也并非均属于拼装模型。同时,在独创性问题上,两者也互不影响,不能认为拼装模型所依照的“实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实用性和功能性不可分离)就认定模型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独创性体现在模型设计的过程。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母机和模型,既可以作为一个作品来保护,也可以在母机因“功能性”原因不受保护时,单独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其前提是模型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 事实上,一套完整的拼装模型包括外包装、拼装组件包以及安装说明书(或称装配手册),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搭建形成说明书所示地预设静态模型,对于组件关系不唯一的拼装模型,消费者还可以自己发挥想象力拼装成非预设的立体造型。
1.外包装
拼装模型的外包装通常会将拼装后的立体造型的不同角度样图予以展示,以方便消费者进行购物选择,在趣味性较强的拼装模型中,还会将对应主题人物的动漫形象图案进行展示,这些外包装上的图案一般经过了美学修饰,有的还是虚拟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平面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正是基于此,在相关的纠纷中,当事人均主张并且法院也认可将外包装上附着的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一个方面。
2.安装说明书
安装说明书主要记载两部分内容:(一)已经搭建完成的多种静态模型展示图样以及各拼装组件的展示图例。用于描述组件的连接结构以及展示搭建完成后的静态模型样式;(二)组件拼装步骤分解图示。每一步展示有所需搭建组件的样式及数量、组装的方位和顺序,以及该搭建步骤完成后的组件拼装状态,用于指导消费者按照顺序和技术要求将组件拼装固定。一般来说,前者可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产品设计图,后者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示意图,均属于图形作品。
此外,对于组件连接关系不唯一的拼装模型,由于编排选择具有独创性,其拼装步骤分解图示整体还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保护。除以上图示、图例以外的文字说明书部分,如果安装说明书还有其他的文字描述,还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另外,对于整个安装说明书而言,又是对以上多种类型作品的汇编,其对文字、图形等作品的选择和编排如具有独创性,整个说明书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3.零散拼装组件
当然,占据拼装模型主要价值的还是那些精致的零散拼装组件。这些组件按照说明书步骤图能够搭建成与《安装说明书》所附图样一致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立体造型,这些立体造型细致、精巧、美观,并且色彩搭配整齐匀称,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如其独创性设计能独立于品面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可以作为独立的立体造型保护。
具体而言,对于科学类拼装模型而言,其预设的立体造型如符合前述模型作品特殊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模型作品;对于趣味类拼装模型可以认定为(立体)美术作品。若其独创性设计不能独立于平面美术作品或产品设计图,则只能作为平面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的立体复制件。而对于尚未搭建成立体静态模型的单个散装组件而言,其尺寸微小且结构囿于实用性所限,表达空间有限,缺乏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感,往往不能独立认定其为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认定拼装组件不构成作品,对拼装组件的平面展示图例却可以构成作品,原因是拼装组件的展示图例涉及组件展示角度的选取,以及根据类别不同搭配以各异底色并逐一编号,其认为满足了图形作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
因此,对于一套拼装模型而言,其可能涉及的作品类型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产品设计图、示意图、汇编作品、美术作品、模型作品,不能够将拼装模型与模型作品相互等同,或进一步认为拼装模型应当被认定为模型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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