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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在手,天下任我走?

陈艳丽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4-08-26


文/ 陈艳丽


商标注册,实属不易。


历经九九八十一难,商标注册终于成功,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万事大吉了?


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商标的核准注册只是开启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续的维持、监控、保护、续展等一系列事宜,哪个都是不可忽视的重点。


维 持


一、商标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就给出了立法目的:“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申请商标”。第四条还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商标维持其有效性的关键词是:使用!使用!使用!


而这种使用并不是指以商标为商品进行交易,而是指商标运用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


那么如何才算得上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呢?早在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给出了标准答案: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二、商标的正确使用


1. 在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有新的业务扩张,超出了原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及时提交新的商标申请,增加商标的注册商品或服务。


2. 注册标记的使用


商标在核准注册后,才可在指定的位置标注®标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但需注意,分别申请但组合使用的商标,在标注商标标记时,不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组合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同理,组合申请的商标亦不能分开使用。


3. 颜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由此可知,商标以黑白图样进行申请时,使用过程中,可变换颜色使用;而当商标以着色图样申请时,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与注册的图样颜色一致。


4. 结构、形状、外观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等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而在国知局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中,解释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简而言之,商标申请时长什么样儿,使用时也得按这个样儿去用。


监 控


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保持商标的持续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仅仅是正常使用,还远远不够。


做好自己的同时,还需做好保护商标显著性的其他工作。


商标监控,既是矛,也是盾。


通过监控,能够及时发现他人可能存在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以提出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手段及时的进攻,以此之矛破他人之盾。


通过监控,能及时了解到他人对自有商标的进攻,积极提交撤三答辩、异议答辩、无效答辩,为自有商标铸造起坚实的护城墙,以己之盾抵他人之矛。


保 护


1. 证据收集


上文提到了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按规定使用后,定期收集这些使用证据亦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工作。


在证据收集时应,注意证据三性的体现。除了自主的证据材料外,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公证购买等。


2. 防御商标的布局


经营者注册商标,其本质是希望通过拥有这一唯一性标志,使相关受众能认准自己的品牌,达到与其他同业商品/服务进行区分的目的。


因此,除了注册经营所必须的商标类别外。很多知名企业还会将核心商标进行全类别或相关类别的商标注册,以及将近似商标进行核心类别的注册。


比如五粮液集团为了保护其“五粮液”品牌,还注册了“一粮液”、“二粮液”、“四粮液”、“七粮液”、“蓉粮液”“唐粮液”“邓粮液”等近似商标,而其核心品牌“五粮液”也进行了45类全类注册。


但防御商标布局也需综合考虑企业的发展规模、战略需求、防御类别与核心类别的关联性等等诸多因素,避免造成成本过高、或被误认为有囤积商标行为等情形。


当然,除了上述基本的保护手段外,还有多品牌战略布局、知名品牌的打造等方式,通过不断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此获得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续 展


众所周知,商标可以无限续展,理论上讲,商标的生命周期可与宇宙同寿。


然后实际上,不少的商标申请人都曾因过期未续展而痛失心爱的商标。


中国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规定可办理商标续展的时间段为期满前十二个月,并给予了六个月的宽展期。这就意味着商标续展并非随时可续,而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办理续展。然后十年的时间可能过于漫长,即使是商标法已经给予了长达一年半的续展办理周期,仍然会有不少权利人会忘记及时办理这件极其重要的事,最终导致不慎失去多年苦心经营的商标。


但这个问题并非不可解决。一方面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监控;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对核心商标分期申请备用标。


申请过专利的朋友肯定对专利的三性了解甚深,新颖性的规定是自己可以打败自己。这是由于专利的目的是即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又身负促进科技进步的重任,因此,不能允许一项技术被发明人永久的占有。


而商标是为了生产经营、品牌建立服务的,要创建知名品牌、百年老店,离不开自主商标的支撑。因此,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不得与第三人在先申请和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并不排斥与商标申请人自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故尔,为了防止商标忘记续展,可以试着在不同的时间分别申请一些核心类别的商标。用一备一,此举与电脑备份异曲同工,或能有效避免因个别商标未续展而导致品牌标识无法使用的情况。


结 语


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志,是让消费者认识、记忆品牌的核心符号。


商标的成功注册,为企业打造自有品牌穿上了铠甲。


但这副铠甲是否结实,靠的就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和正当维护!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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