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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PSC检查最新动向,船舶防污染操作问题多多

罗选斌 中国船检
2024-12-03

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是船舶防污染操作记录的法定文书,近期,广州海事局安检站PSCO检查多艘船舶的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发现船舶防污染操作记录存在严重问题,深入检查发现,存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及大副不熟悉MARPOL公约,不熟悉垃圾管理计划;船舶管理公司的体系文件对如何正确记录防污染操作缺乏应有的指导,导致船上防污染操作没有相关记录、记录与实际操作不符、甲板部和轮机部“打太极” 等现象,给船舶防污染工作埋下安全隐患,甚至面临被严重处罚的后果。希望船舶防污染操作能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

摘录梳理公约、法规并解读

1、摘录梳理MARPOL公约并解读

(1)MARPOL公约附则V第9条第3款的(a\b\c)部分内容:


(a)每项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均应记入《垃圾记录簿》,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焚烧或排放当日签字。《垃圾记录簿》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b)每次焚烧或排放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焚烧或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


(c)《垃圾记录簿》在船上的存放位置应易于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二年。


(2)MARPOL公约附则V第9条附录垃圾记录簿格式第4.1款: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垃圾记录簿上填写:


(c)当焚烧垃圾时:


(i)焚烧的日期和开始及结束时间;


(ii)船位(经度和纬度);


(iii)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m3);


(iv)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3)MARPOL公约附则VI第3章16条第4款:


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4)解读


焚烧炉的使用是机舱人员负责操作,而且经常焚烧机舱的垃圾(比如油抹布),以至于焚烧炉焚烧垃圾记录问题,容易出现船上两个部门的推诿现象,最后结果可能导致两个部门都不记录;根据船上的实际情况和通常的做法,焚烧油渣时,轮机长应将焚烧炉的使用时间(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直接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C)12.3项,便于计算焚烧的总时间,也便于相关部门核查焚烧的地点;焚烧垃圾时,轮机长应将焚烧炉的使用时间(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和使用过程中的船位(开始船位和结束船位)记录在轮机部的工作日志,然后再移交给甲板部记录;巴拿马籍船的油类记录簿堪称油类记录簿的典范,焚烧垃圾时,要在油类记录簿里记录为PART III 6项,这就是垃圾记录簿中E类垃圾的来源。

2、摘录梳理相关法规并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污染物,有下列第(1)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2)项、第(3)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解读: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有漏记、记录错误,就属于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将面临警告,或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2、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二款第(5)项,《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明确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违法行为证据的”,按照严重情节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将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解读: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都是船舶法定文书,船员未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都是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为,甚至可被认定“伪造”船舶法定文书的行为。

检查情况

1、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

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要求记录处理的垃圾有9类,记录最容易出问题的是E类(焚烧炉灰),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E类(焚烧炉灰)记录出错率居高,分析问题如下:

(1)E类(焚烧炉灰)来源不明


E类(焚烧炉灰)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记录产生焚烧炉灰的时间和地点,MARPOL公约要求,动用焚烧炉时,一定要记录使用焚烧炉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及开始和结束船位;针对E类(焚烧炉灰)来源不明的问题,存在许多船长没有熟悉MARPOI公约和垃圾管理计划的情况,他们缺乏学习研究垃圾记录簿扉页的记录说明,而仅强调记录了接收港口的时间和位置,这些船长中,也有船长不认为是缺陷的不当认知,那么应请船长更清晰地解读MARPOL公约相关条款,或同时向船舶管理公司咨询。


图1 垃圾记录簿中E类焚烧灰垃圾记录,没有记录焚烧炉的使用时间和地点,油类记录簿里也没有相对应的记录


(2)记录E类(焚烧炉灰)焚烧的时间和船位错误


PSCO在检查中还遇到以下情况,有大副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E类(焚烧炉灰)处理时,记录了E类(焚烧炉灰)焚烧的时间和船位,但当PSCO深入检查时发现,焚烧炉使用的时间和船位与实际严重不符,大副填写垃圾记录簿缺乏严谨性,且存在四异性,我们认为这与“伪造”行为可划等号。


(3)A、C、D、F、E类垃圾合并一起填写


我们在检查中还发现有船舶大副,将A、C、D、F、E类垃圾合并一起填写在“种类”一列,船位一列填写码头名称和时间,remarks一列填写码头的位置(经纬度),如此操作,建议船舶防污染工作的培训进一步加强。


(4)焚烧垃圾不记录


有些船舶,船上配备了焚烧炉,而且工作正常,检查发现有焚烧垃圾的明显痕迹,询问轮机长得知,焚烧炉经常焚烧垃圾,轮机长没有将焚烧垃圾记录在油类记录簿,大副未将垃圾焚烧灰的处理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究其原因还是轮机长和大副不熟悉MARPOL公约和垃圾管理计划,大副和轮机长之间缺乏应有的联系机制,建议公司层面对船舶防污染的监控进一步加强。

2、油类记录簿

(1)油类记录簿对垃圾焚烧记录要求的缺失


检查发现,绝大多数油类记录簿的扉页,记载项目一览表中只有[C12.3项]对“焚烧”有记录要求,因为C 12项是对残油(渣油)的转驳或处理方法,而没有对垃圾焚烧的记录要求;假如公司体系文件没有两个部门的联系机制,船上焚烧机舱垃圾的操作,轮机长自会认为焚烧垃圾记录是大副的工作,如此操作,船上两个部门发生推诿现象就不难解释了。


图2 油类记录簿扉页记录指引不严谨,C 12.3应注明焚烧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焚烧的开始位置和结束位置


(2)值得点赞的油类记录簿记录要求


虽然大多数船旗国的油类记录簿都没有对垃圾焚烧记录的要求,但个别船旗国的油类记录簿对垃圾焚烧记录有要求是我们比较认可的方式。要求为:船上的焚烧炉,只有使用,就要记录开始使用的时间和船位,结束使用的时间和船位,这种要求,明确了船上不论是焚烧油渣还是焚烧垃圾,都应该在油类记录簿里如实记录。由此得出了公司的体系文件和培训至关重要的结论。


图3 值得点赞的油类记录簿扉页,明确要求,只要使用焚烧炉,就要记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及位置,有了这样的指引,可以避免船上两个部门发生推诿现象


(3)油类记录簿的记录问题


①焚烧垃圾记录问题


油类记录簿扉页再健全也非万能,船舶防污染操作的关键在于人。我们曾在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况,某轮的油类记录簿的扉页记录指引十分全面,但其记录情况却不尽如意,如,船上焚烧炉有焚烧垃圾的痕迹,船员也证实近期有焚烧垃圾的操作,而且有过不止一次,可油类记录簿中没有焚烧垃圾的记录;油类记录簿里记录焚烧垃圾的船舶极少,偶尔发现一艘,再仔细检查时,又发现记录船位与实际焚烧时的船位相差一千多公里,如此可见,船舶焚烧垃圾的操作记录确实有待各方面的关注。


图4 在检查的众多艘船舶中,唯一一艘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焚烧垃圾的船舶,可是船位记录误差一千多公里


②油渣焚烧记录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对焚烧炉的最大处理能力有记录【残油(油泥)焚烧炉,最大处理能力kW或kcal/h】,证书里明确了焚烧炉每小时最大焚烧量,不少船舶的IOPP证书以“kW或kcal/h”形式出现,对船舶造成众多不便,特别是对业务不精、粗心大意的轮机长,他们没有将“kW或kcal/h”换算成L/h(每小时多少升),在油类记录簿中随意记录,比如,将“kW或kcal/h” 换算后,某轮焚烧炉的最大处理能力为40L/h,PSCO核算其油渣焚烧量和焚烧总时间后发现,焚烧炉的焚烧能力达到105L/h,假设,IOPP证书以L/h(每小时多少升)形式记录焚烧炉的最大处理能力,轮机长可能会避免这样的错误。

如何检查焚烧炉焚烧过垃圾或油渣

1、如何检查焚烧炉焚烧过垃圾

由于码头、港口、江河口都不能使用焚烧炉,检查人员登轮检查时,焚烧炉都处于“冷”状态,打开炉盖,查看炉膛壁,炉膛壁是黑色,而且炉膛壁上还有很多黑色的“灰”,说明焚烧炉最近焚烧过垃圾,炉膛壁上的黑色“灰”越多,距离焚烧垃圾的时间越近。

2、如何检查焚烧炉焚烧过油渣

(1)焚烧炉焚烧过油渣以后,焚烧炉的炉膛壁是“灰白色”,炉膛壁“灰白色”越明显越光亮,说明距离焚烧油渣的时间越近。


(2)检查油类记录簿中C 12.2项的记录(转到其他舱柜),和C 12.1项的记录(转到接收设施),再核对清污公司的“接收单据”,也可以发现焚烧炉是否焚烧过油渣,进一步检查,PSCO也可以发现船员是否有漏记(未如实记录)的操作。

检查公司体系文件

船舶管理公司在制作体系文件时,可能存在如下现象,“体系文件空间大,可避免频发修改,且实践起来更方便”。但我们却有不同看法,体系文件的“宗旨”是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细节不可放过,如船上人员没有符合船上实际操作的操作须知,没有明确焚烧垃圾时两个部门的联系机制而导致了部门间推诿现象发生,则得不偿失。

建议

1、船舶防污染操作记录错误、漏记录、随意性记录、推诿现象时有发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部分船员对船舶防污染操作缺乏敬畏之心。建议健全体系文件,明确责任,制定好船舶防污染操作须知;在油类记录簿扉页的记录指引中增加焚烧垃圾的记录要求,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

2、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船舶防污染操作的关注。加强对船舶防污染操作的关注,严格监管才是最好的服务,也促进公司提高管理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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