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盘点丨2017私募大事记
2017私募大事记
年终岁末,紧张繁忙的一年即将过去,新的挑战又在眼前。法务部连续第二年带来年度私募大事记,我们将以时间为脉络,回顾今年的私募发展之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披露,2017年年初以来,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明显增长,平均每月新增机构登记申请759家,比2016年增长56.3%,每月完成登记484家,比2016年增长60.5%。2017私募登记备案热情不减,依然是私募基金蓬勃发展的一年。
繁华背后我们尚需看到仍有大量申请机构对私募基金的本质认识不清,业务模式不清晰,给行业埋下风险隐患。“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资管业务的本质,“正本清源”依然是今年私募基金的主旋律。
外资机构
一月
关键词: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017年1月3日
富达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正式获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是首家可在中国境内募资后投资A股市场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
2017年1月13日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全面上线运行。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应当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在信披系统备份其半年报、年报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
2017年1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3日
徐翔操纵市场案宣判,昔日“私募一哥”获刑5年半,罚金110亿。
2017年1月底
私募的管理规模达到10.98万亿元,比去年底猛增7400亿元,即将站上11万亿关口。
关键词延展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出台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
专项检查
二月
关键词:私募基金专项检查
2017年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2017年2月
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内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2号),要求证监局开展辖区2017年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工作。根据通知要求,上海证监局、四川证监局、江西证监局率先开展了辖区内私募基金现场检查,33家机构成为抽查对象。随后,天津和陕西两地证监局也宣布启动专项检查工作。
专业化管理
三月
关键词:专业化管理
2017年3月1日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还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管理办法》要求服务机构应在协会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同时公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将于2017年5月2日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同时通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且未在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应自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2017年3月15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收到首只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即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信建投——网新建投庆春路隧道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11.58亿元。根据“专人专岗、即报即审”的绿色备案通道机制,协会在不放松审核标准的前提下,于1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核查工作,出具备案确认函,首只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完成备案。
2017年3月31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原则提出了落实及整改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关键词延展
专业化管理
2017年3月31日,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发布,意味着私募机构根据实际管理的基金所需,仅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构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混业”经营的时代宣布结束。
人员平台
四月
关键词: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2017年4月5日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全面启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功能。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person.amac.org.cn),为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注册或信息登记。
2017年4月28日
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四宗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包括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宗内幕信息交易案、一宗从业人员违法交易股票案以及一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一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盛世嘉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向16名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承诺18%的年化收益率,并挪用资金。
基金法庭
五月
关键词:基金业法庭
2017年5月5日
富达国际旗下外商独资机构——富达利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了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富达中国债券1号私募基金,成为首只外商独资私募产品。
2017年5月11日
中国首家基金业法庭在北京基金小镇正式成立。这是中国成立的第一家专门针对基金行业的专业性法庭。
2017年5月14日
2017年5月14日至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于今年在北京举行,各方高度关注。
关键词延展
基金业法庭
首家基金业法庭设立在北京基金小镇内,隶属于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该法庭审理案件范围包括基金机构运营过程中涉公司类、股权类、合伙类纠纷等。法庭还设置基金业专家咨询和信息共享等专业化机制,并在规范立案前提下简化立案手续。
投资者适当性
六月
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
2017年6月6日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原来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对各类业务规范运营提出八项通用原则,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8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号)。该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7年6月30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法,税率3%且延期至2018年1月1日施行。适用主体包括银行、信托、公募基金及子公司、证券及子公司、期货及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专业保险资管、养老保险公司等。
2017年6月
私募基金总规模突破13万亿,股权类产品一枝独秀。截至6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6576只,认缴规模13.59万亿元,实缴规模9.46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22.35万人。股权及创投私募贡献了私募基金规模的大部分涨幅,截至6月底,股权及创投私募基金的实缴规模为5.83万亿元。
关键词延展
投资者适当性
“将适当的证券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整个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摘牌
七月
关键词:摘牌
2017年7月1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到,北京、深圳、吉林、四川等十几个地区的证监局通过下发通知、举办专题培训会、机构调研等形式,督促私募基金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规定。
2017年7月中旬
合晟资产(833732.OC)正式摘牌,成为新三板企业中第一家出走的私募。合晟资产摘牌的理由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并在去年6月就发布了私募自查报告,表示自己完全符合股转私募新规。
暂行条例
八月
关键词:暂行条例
2017年8月3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次《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本质是对一些先前监管行为的立法确认,例如从立法角度明确了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弥补了2013年6月《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的相关法律地位缺失。
2017年8月
截至8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2.07万家,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为6.07万只,管理基金规模高达10.21万亿元,这意味着私募基金首次实缴规模突破了十万亿,这次真正突破了十万亿,与公募规模差不多。
关键词延展
暂行条例
2016年9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明确规定: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暂行条例的推出将在法律层级上以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代币发行融资停止
九月
关键词: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停止
2017年9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称,“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给出ICO的定性后,《公告》表示,本公告发布之日(9月4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2017年9月13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挂牌整改
十月
关键词:挂牌私募机构整改
2017年10月2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细则”)的规定,挂牌私募须在11月10日向股转系统提交整改报告,历时一年多的挂牌私募自查整改宣告结束。
关键词延展
挂牌私募机构整改
2017年10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了不合格即摘牌的监管态度。突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机构专业化的要求,私募机构的主营业务是私募基金管理,主营收入应来自管理费,而不是通过挂牌巨额融资来挤占实体企业在新三板的融资空间,更不是通过募集资金在跨一二级市场进行套利。
解答十四
十
一月
关键词:《解答(十四)》
2017年11月3日
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明确了对申请机构不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正式建立不予登记制度;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审慎义务要求;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得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2017年11月8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7年11月10日
中基协通过邮件及系统提示,要求已发行过首只产品的证券类非会员私募管理人需在2018年1月31日前申请入会。
2017年11月17日
“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个首次横跨各类机构的纲领性文件,涵盖了资管业务的方方面面。虽然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指导意见》的发布,意味着资管将步入统一监管时代,背后的意义不言而喻。
关键词延展
解答(十四)
2017年11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解答十四》确立了私募机构不予登记的6种情形;同时严控私募买卖“壳资源”,机构在备案首只产品前不得进行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
登记须知
十
二月
关键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2017年12月1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称,“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年36号)与《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与主办券商核查报告。经进一步审查,中科招商不符合整改要求将被终止挂牌。尽管在中科招商之前已经有三家私募因为不符合整改要求被全国股转系统通告将被摘牌,但新三板自扩容以来最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之一中科招商被摘牌仍旧震动了整个资本市场。
2017年12月22日
中基协在“资产管理业务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上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是对中基协发布过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系列通知的文件的重申和强调。
一事精致,便能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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