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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案例】玩危险游戏受伤,学校家长谁负责?

2017-02-25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赵岳和王东是某职校学生,两人经常玩些新鲜的游戏。一天,二人谈起电视上有人用扑克牌甩击将黄瓜切断一事,就想着也练练扑克牌甩击技术。课外活动的时候,赵岳和王东找到几张扑克牌和一块边长20里面左右的方形厚泡沫板,在窗台放稳泡沫板之后,两人开始练习。前两天由于二人都没什么经验,扑克牌击准泡沫板的次数不多。第三天,王东就跑到了泡沫板旁边,面对面对赵岳的甩击进行指导。赵岳慢慢的能击到泡沫板了,两人玩儿得更高兴了。正当二人得意忘形之时,赵岳甩出的扑克牌偏了,而且正好打在了王东的右眼上。赵岳赶忙找到班主任,送王东去医院。医院诊断为右眼视网膜挫伤,外伤性白内障,经过鉴定,王东构成了7级伤残。王东的父母就王东的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学校的赵岳的父母进行协商,但由于三方对责任的承担存在很大的争议,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王东的父母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岳的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岳的父母承担70%的主要责任,学校承担20%得次要责任,王东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事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例中,赵岳和王东作为职校生,对甩击扑克牌这种危险游戏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是二人仍然进行这项游戏,因此,对于损害结果,二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由于赵岳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他在本次事件中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赵岳是未成年人,其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由其父母来承担,因此该赔偿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来负担。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学生在课外活动时间玩危险游戏,接连进行了三天,老师没有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东在本次事故中,也有着一定的过错,他不应当参与这种具有危险性质的游戏,因此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父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学生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执意作为引发的伤害案件。这类案件存在学生故意所为,安全隐患存在很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学校要尽到教育义务,教育学生要养成遵守学校和班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因为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班规班纪是为了保护学生们不受伤害,就要求学生主动去遵守,因为现行的教育体制是班级授课制,这种体制是一个教师教育管理很多学生,而不是给每位学生配备一名教师,因此,学校要教育学生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认知能力自觉遵守应该遵守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约束自己,让自己和他人远离伤害。

学生要养成自我约束、服从管理的好习惯。未成年人最终的成长要求自律成长,因此,一定要注意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培养,注意课间活动内容的安全性,不要因为好奇、好动而做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戏,出现伤害事件。任何的保护都是有限的,只有自己的主动避险,才能将无限的伤害阻止身外。

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每个家庭的希望,孩子一旦受到伤害,就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无法抹去的悲伤。因此,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也更为了家庭的幸福和谐,家长要经常主动与学校联系,了解学校要求,掌握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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