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不?看看离婚还须具备哪些条件[@裸嘢李 转]
孔子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男女”即是男欢女爱,这说明性爱和吃饭一样,都是人的本能需求。倘若性爱不和谐,就好比你一直吃不到你喜欢的食物,每一顿都是将就着吃着难吃的东西过活,那生活该是多么惨淡。性爱质量的好坏,决定着你们婚姻生活的好坏。在现实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冠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
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想要离婚必须有这六大证明,不然想离婚难啊。
不过如今离婚真的那么容易吗,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婚姻走到了尽头无奈的选择,当这种不幸发生时,大家需要了解哪些情况是可以离婚的 ,哪些情况是不可以离婚的,特别是在规定离婚后,有哪些财产不能分割的情况下,离婚的时候要清楚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最近几年来,农村离婚率越来越高,甚至比城里还高,尤其是刚结婚的小夫妻,成为了离婚的主力军。
1、双方当事人必须得是自愿
在离婚的时候遵从自愿原则,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得是自愿的,不能有任何的强迫或者逼迫的行为,如果发现这种行为不但离不了,反而会对强迫和逼迫的人进行法律的制裁。
2、能够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证件
想离婚,首先得有结婚证,也就是能够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证件,或者是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
3、前提是感情没了
分居两年以上,没有感情了,就可以离婚,前提是感情没了
4、子女的抚养权
在离婚时两人对于不管是子女的抚养权,还是财产的分割权,都没有什么异议,如果夫妻两人对以上问题存在任何的纠纷,都必须在解决之后才能进行离婚。
5、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有没有义务
如果夫妻两个人有子女,必须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以及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等等,成年子女是否经济独立,子女和父母关系是否融洽,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有没有义务。
6、不动产应认为非共同财产
结婚之后如果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也就是房产,产权登记的,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非共同财产。
“离婚一定要具备的一个条件!”
案例:
很多人跟我说,不管有钱没钱,只要男人犯了原则性错误,就一定要离婚。
我曾经坚信不疑,但幸好多年的会计生涯,让我在女人的感性之外,还残存了一丝丝理智。
没钱,离婚了,我怎么争取孩子。没钱,我即使带走了孩子,怎么养他。我妈肯定不会帮我带孩子。即使,她帮我带,孩子生活在娘家,缺衣少食,该是怎样不幸的童年。我不想让他从小就低头做人。
我们以前一个小区的女人,老公出轨了,她死活离了婚,什么都没要,只要了孩子。然后呢?她的孩子,因为没钱,连个校服都买不起。全校的孩子都有校服,只有她的孩子穿着脏旧的衣服。孩子那么小,就学会了低着头做人。他自觉不自觉的都觉得自己比别的孩子低了一等。
我宁愿一辈子不离婚,也不想我孩子过那样卑微的生活。当然,我不可能一辈子不离婚。我缺的是时间和钱。
离婚后,我用自己的钱,在我们的小城首付了一套房子,只有80平。女儿已经上小学,小学在我家楼下,很方便接送。我妈经常来,住的也很舒心。
我从没后悔过那几年的隐忍。因为没有他们的刺激,我可能真的不知道自己能有这么牛。作为过来人,我只想对所有的女人说,一定不要不甘心卧薪尝胆,因为只有卧薪尝胆才能为自己谋求最大的利益。
我们的婚姻和爱情其实真的没有想象中伟大,我们之所以还不敢离婚,有时候真的仅仅是因为没钱。
离婚一定要具备的一个条件,比心理建设更重要的是经济建设,也就是钱。所以,女人的婚姻可以不幸,但是一定要有钱。因为只有有钱,才能保证生活的质量,也才有资本带着孩子独立而优雅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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