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燃眉之急 可先予执行
黄某的丈夫去世后,带着儿子程某改嫁,与刘某结婚。几年后,程某长大成人并结婚单过。后来,黄某的后夫又不幸去世。程某主动将其母黄某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谁知,黄某与儿媳相处不好,多次吵架以至互相扭打。一次因吵架,黄某的侄子召集几个人打了程某夫妇,并把黄某接走,从此母子双方关系恶化。程某也不再给其母生活费。黄某花完自己的积蓄后,生活无依无靠,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程某负担瞻养费。法院受理开庭之前,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令程某收到裁定5日内给其母人民币300元,以解决黄某的生活急需。
这里所说的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或者难以甚至无法进行工作、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瞻养费、抚养费、抚
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还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就本案来说,黄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程某对其瞻养,双方母子关系明确,原告黄某生活确有困难,法
院在审理、判决之前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以解原告燃眉之急,这是正确的。
(作者李智波,原刊载于1997年3月23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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