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约炮猝死、值班时嫖娼猝死、出差时叫按摩女猝死算不算工伤?(附视频《德国人“一小时工资”能买多少猪肉?》)[@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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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差是约炮猝死算不算工伤?
源自英国那些事儿
话说,工作期间因为公务出了意外,被认定为工伤无可厚非。
但法国最近一桩工伤判定案,却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轰动……
当事人名叫Xavier X(媒体没有公布他的姓氏),是巴黎一家铁路建筑公司的工程师。
2013年2月,他被公司派往卢瓦雷省出差。
虽然已经结婚,家里有老婆也有孩子,但一个人在外逍遥的Xavier把这些通通抛到了脑后。
他认识了一个当地女子,两人刚聊天没一会儿,就你侬我侬地去酒店开房。
后续发生的事情大家都懂……
或许是太过兴奋和劳累,两人激情过后没一会儿,Xavier就心脏病突发,死在了酒店的房间里。
他倒是爽歪歪地死了,但却留下倒霉的公司跟劳动部门原地扯皮。
这一扯,就是好几年。
劳动部门认为,Xavier死在了出差期间,那么,他的死亡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公司必须支付给他家人高额的赔偿金。
公司每月大约需要支付80%的工资给他家人,直至Xavier的退休年龄。
到了退休年龄这事儿也没完,公司还得继续支付养老金。
可是,公司让他出差,可没让他跟陌生女人开房。
现在,他背着老婆在外面跟人约炮而死,还要公司支付高额赔偿金……
这……公司怎么想怎么觉得冤枉,于是一纸诉状,把这事儿闹上了法庭。
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Xavier心脏病发作的时候并不是在为公司履职,他的死亡跟工作无关,而是他跟陌生人通奸导致的……
并且,他死亡时并没有在公司定的住宿地点,而是自己找的酒店。”
据此,Xavier的死亡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他们无需为此支付高额的工伤赔偿。
但法院并不这么认为。
“员工在出差期间,无论是他的职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都有权获得雇主的保护。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意外,雇主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性行为也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就跟洗澡、吃饭一样。”
法院据此认为,Xavier之死就是工伤,公司该咋赔就咋赔吧。
Xavier生前所在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多次上诉,但无一例外,统统败诉。
最近,公司又一次上诉失败之后,有媒体报道了这事儿。
大家发现,类似的事情早有先例,只不过不如这次狗血罢了。
(媒体报道)
2017年的时候,一名法国职工前往中国出差。
凌晨2点,他在酒吧蹦迪的时候不小心弄伤了手。
法院认为,虽然事发时间是凌晨2点,这名职员当时已经下班,是在休息时间受的伤。
但是,员工在出差途中发生的任何事故,都应该算作工伤。
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员工是因为私事擅自离开工作,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否则通通按工伤处理。
网友们对这件事也是各抒己见。
有很多网友力撑公司,觉得他们实在是冤。
“这个男人在出差途中跟偶遇的当地女人通奸,并且呢,还不是在公司定的酒店,现在公司竟然要为他的死负责?太疯狂了。他自己难道不应该对此负责吗?”
“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愿发生性行为跟手被旋压机床卡住,以及在拜访客户的公司时不小心从电梯上摔下来根本不是一回事儿。法院对这条法律的解读太过自由了。谁能阻止这种法律跑偏的趋势呢?”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员工出差期间发生意外,公司就该赔。
“他的确是在出差期间死亡的,公司当然有责任。那些说法院判决疯了的人,你难道希望自己死后家人处于贫困当中,没衣服穿没书念吗?”
“虽然听起来有点可笑,但是,假如公司没有派他出差,他就不会遇见那个女人,自然也不会心脏病发作了。”
还有网友想到了死者遗孀的感受。
“他的妻子肯定不会开心的吧,毕竟他出轨了……不过,起码妻子笑到了最后。”
一言难尽的狗血故事……责任究竟在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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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辣基:原配笑出了猪叫系列。。。
脚拿饭:你这算啥,我爸跟个老阿姨一起洗澡一起煤气中毒,女的死了。我爸婚内出轨哦,法院来调解我妈赔钱,我赔钱
倍他米松要减肥:一个新的致富方式,就是有点费老公
夏天的承诺love:如果法律就是规定只要出差期间发生事故都算工伤的话我觉得赔钱也没什么毛病。但是确实有点搞笑……
李阿黑:按道理来说出轨开房不属于出差业务范围内,为啥要认定工伤
浪逐空云
撒旦家的猫妖:公司比较怨,原配得开香槟庆祝一下
DJ一雯:really 很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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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时嫖娼猝死算不算工伤?
而国内也有类似的案例……
老爸上班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再审判决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段正纯在青岛某公司物流中心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晚,段正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身体不适倒地,医院接到急救电话,于21时57分到达仓库,确认段正纯已死亡。
段正纯之子段玉,于2019年9月25日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段正纯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为段正纯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
人社局认为段正纯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段玉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段正纯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第(一)项及第十五条视同认定工伤的规定,本案中,段正纯受指派到涉案地点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21时许,段正纯在保安室猝死,经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该死亡后果虽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因段正纯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局认定不予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不同,包含地点要求,履职要求,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程序合法。
再次,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以职工尽职履责为前提,段正纯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段玉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爸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可推断仍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其保安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视同工伤的。且嫖娼不属犯罪,应认定为工伤
段玉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段正纯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即使段正纯存在嫖娼行为,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时间与死亡时间,无法证明段正纯就是在嫖娼时死亡的,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因果关系,人社局未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否则不能排除是段正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120到场时死者是穿戴整齐的,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为所导致的,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关联性。
2、退一步讲,段正纯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考虑,可以推断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岗位职责,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
3、关于是否存在嫖娼一事,倘若存在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符合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因此,段正纯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你爸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称,段正纯猝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我局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视频说明》、《情况说明》及《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段正纯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据,足以证明段正纯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三份证据相互佐证,共同证明死者段正纯于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与女性当事人康敏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段正纯死前未履行看守职责,其嫖娼致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依法不应认定工伤。
段正纯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伤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审判决: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其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存在因果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段正纯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第一,关于段正纯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
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段正纯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内发生嫖娼行为后因身体不适倒地死亡。认定这一事实有经庭审查证的,人社局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段正纯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段正纯在上班期间,在发生死亡结果前曾与女性当事人康敏在其工作地点保安室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发生死亡结果后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前,同事白世境及女性当事人康敏均在现场并实施了简单救助。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原审法院认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关于段正纯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根据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段正纯与女性当事人康敏发生完性行为后欲要提裤,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尚未离开现场的康敏遂即给白世境打电话让其赶来帮忙。这一事实可以证实段正纯的死亡与其事前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符合法医解剖结论的诊断,且事发现场有白世境和康敏二人目击。足以证实段正纯死亡原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段玉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段正纯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以及关于段正纯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人社局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段正纯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再审申请人关于以上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玉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段玉的再审申请。
@裸嘢李:其实本案应该查明的是段某死亡与嫖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因为有嫖娼就直接认定不是工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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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时叫按摩女上门服务猝死算不算工伤?(点击文字可以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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