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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秦城监狱40年&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超详计算方式+法律依据&视频:希特勒的上位之路[@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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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在秦城监狱40年


中国第一监狱秦城监狱,是1950年代苏联援助新中国157项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工程之一。高级别、高规格、高待遇,使得秦城监狱成为特殊监管的别名。而一部顺序记录下来的/发生在秦城监狱的故事,则成为历史的特殊佐证。

78岁的何殿奎,住在北京市金融街旁一个老旧而安静的小区里。这里跟金融街近在咫尺,却完全是两个世界。
 
何殿奎离休前是秦城监狱监管处的处长,在秦城监狱及其前身功德林监狱担任监管员近40年。几乎没有第二个人能像他一样,阅尽了中国政坛高层人物的起伏面孔。
 
我有这么个思想,这些老干部怎么能犯了罪呢!好多案子引起我的怀疑,青岛案那么多干部被抓都错了,广东案更大一二百人都错了,五几年内部肃反,弄来弄去又错了一批。对这些老干部必须要保护好服务好,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就行了。
 

编者注:青岛案即1955年青岛市委书记王少庸等人的反革命内奸嫌疑案,广东案即1951年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泊等人的特务案,皆系重大冤假错案已平反。

 
近来,他跟公安部的另一位离休干部汪春耀开始合写一些回忆文章。汪以前常到秦城监狱提审犯人跟他相识。用汪春耀的话说,他们这些小人物,脑子里装了太多大人物的故事。
 
何殿奎的记忆力只能用惊人二字来形容。一串串的人名、数字从他嘴里出来,不用思考不用回忆。

地毯和鱼翅

何殿奎永远记得1960年3月15日,秦城监狱落成的第一天。从那天起他就在那里工作,直到1992年离休才离开。
 
苏联援建的秦城监狱,由4栋3层青砖小楼组成,编号分别为201、202、203、204。后来参与审判四人帮的法官王文正在《以共和国名义判决》中写道,其设施和条件,远远超过当时中国普通人家的居室。
 
那是1980年,作为预审员的他就住在秦城监狱的监房里办公。每间监房都有独立卫生间,带脚踏式冲水的抽水马桶。
 
王文正可能不知道,他住的仅仅是条件最一般的201监区。秦城的四座小楼,内部结构都不一样。204监区,待遇更非一般人所能想象。
 
204的监房约20多平方米铺着地毯,床是沙发床,伙食标准是按部长级待遇,到东华门高干供应点采购。早餐有牛奶,午晚餐是两菜一汤,饭后有一个苹果。
 
苹果是刚从冷库里拉来的,放在稻糠里保鲜,拉来时那苹果都冒着气儿。还给他们发固体饮料,一盒12块,一块能沏一杯柠檬茶。方糖分白色和咖啡色的两种。
 
每天如此,即便在困难时期都一样。给他们做饭的则是专门从北京饭店调来的乙级厨师刘家雄。就是在那里,何殿奎第一次见识了鱼翅。他以为那是粉丝,刘家雄告诉他,是鱼翅,就是鲨鱼的鳍。
 
只有刘家雄一个人会发海参、鱼翅这些东西。每天,都由何殿奎给他们送饭。每人一个四层的饭盒,分别装米饭、两个菜和一个汤。冬天用棉罩保温。
 
每个饭盒的颜色都不同,以示区分。一共15份。这些重量级犯人是从功德林监狱的“特监”迁来的。1956年7月,功德林设立了一个专管高级干部的特监区,把这些人从不同监区集中起来管理,何殿奎是监管员。
 
特监一共8个人,原来的中央组织部部长饶漱石、上海市副市长潘汉年、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扬帆、从事特情工作的袁殊、外贸部副部长徐雪寒、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泊、《人民文学》编委胡风和一位公安部的局级干部。
 
秦城监狱建好后,这些人全部迁入204监区,青岛市委书记王少庸等几位青岛案主犯也从别处迁来一共15位,但他们并不知道彼此。
 
放风是严格隔开的。绝对避免见面。哨兵也只知道其编号。唯一知道他们身份的,除了领导,只有204监区的管理员何殿奎一个人。
 

贴身监护潘汉年
 
1955年4月3日,他被从功德林的丁字号监区紧急抽调去监管潘汉年。领导看中了他的政治可靠和年轻肯干:他才23岁,10来岁到延安,20岁入党,已经是个年轻的老革命了。
 
那一天何殿奎记得太清楚了,因为潘汉年太特殊了。潘是被秘密逮捕的,看守他的部队都不是那里的,是专门从北京市摩托连调来的一个排。
 
整个监区只关他一个人,岗是双岗,监房门口一道,监区门口一道,除了何殿奎谁都不能进去。潘汉年刚来的那十几天,何殿奎就住在他房间里,24小时贴身监护。
 
那些天潘汉年几乎每天被带去谈话,他出入都要戒严如临大敌。谈话的地方不是普通的审讯室,而是会议室,坐在沙发上谈,主持谈话的先是公安部的一个局长。
 
何殿奎在旁边端茶倒水。秦城的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有严格区分。前者即预审员,只处理案情;后者则负责犯人的吃、住、健康。没有特殊情况,前者不允许进入牢房,后者不可以知道案情。
 
潘汉年的案子是唯一一次,何殿奎目击了审讯开始头几天的过程。谈话很平稳,但并不顺利。潘汉年就是不开口。僵持了几天后,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徐子荣亲自来谈,说保证你死不了,不信可以给你写个条子,他才开始谈。
 
潘汉年被捕时是来北京参加全国党代表会议的,这次会议是要解决被称为建国后第一次党内斗争的高饶事件。作为饶漱石的下属,潘汉年自知难逃干系,主动写了交代材料,包括自己曾被挟持去见汪精卫的那件事,结果为饶、潘、扬反革命集团的成立提供了铁证。
 
不久饶、潘、扬反革命集团的其他主犯相继入狱。何殿奎记得,潘汉年的编号是64,袁殊65,扬帆66,饶漱石最特殊,0105,全监狱独一无二。
 
他至今不解其奥妙。谈起对潘汉年这位情报界传奇人物的印象,何殿奎说他个子不高,胖胖的不爱说话,很稳重的一个人,从来看不出他情绪上的变化。
 
他生活很有规律,晚饭后会在床上闭目打坐一个小时。刚看到这奇景,哨兵以为他死掉了,还曾跑去报告何殿奎。潘汉年在狱中写过一篇小说,写一个拉洋车的人,可惜后来找不到了。
 
1963到1964年,204监区的犯人陆续释放。潘汉年就安置在秦城监狱的家属区,生活仍然由何殿奎照顾。那段时间,他生活比较愉快,常去南边的水库钓鱼,去附近的小汤山镇散步,和何殿奎也有说有笑。但这样的日子随着文革的到来彻底结束了。
 

秦城有个何殿奎
 
文革开始后不久,扬帆、饶漱石、潘汉年等再次入狱。潘汉年等回到的秦城,已经不是文革前的那个秦城。旧公检法的那套管理制度,被造反派称为修正主义和犯人同流合污,全部取消。
 
1967年11月,秦城被军管。原来的监管干部全部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何殿奎就此离开了秦城一别5年。直到1972年11月,才被调回来。
 
他是第一批回来的两个人之一,秦城已经面目迥异了。因为走资派太多住不下,秦城又加盖了两栋4层红砖小楼,编号为205和206。
 
监狱的名称也换成了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第七大队。秦城监狱文革前并不叫这个名字,叫公安部预审局,对外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看守所。
 
文革军管时写报告,落款是七大队,总理看了说什么七大队,不是秦城监狱吗!从此秦城监狱才叫开了。但这个名称从来没有见于正式文件,也没有挂牌,正式名称仍然叫公安部预审局。
 
何殿奎从五七干校回来后被分配到201监区,当时201关押了89名部局级干部。他是负责人之一,但是负不了责,上面有3个军管干部,他只能列席会议。
 
不久秦城监狱出了一件大事,铁道部原副部长刘建章的夫人刘淑清上书毛泽东,揭露秦城监狱里生活待遇低劣的问题。1972年12月,毛泽东在信上批示请总理办。这种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一律废除。工作组进驻,整顿秦城监狱,并逐个找在押人员谈话,问题逐渐得到解决。
 
何殿奎回来一看,老熟人不少。公安部8位部长,5个关在201。放风时看见他们,只能点点头。潘汉年等也关在201。潘汉年苍老了许多,头发几乎掉光了。那几年吃的是窝头白菜,见不到肉。

当时秦城监狱最引人注目的是三位倒台的文革新贵,原中央文革小组成员:6821,戚本禹;6822,王力;6823,关锋。即,1968年进来的第21、22、23号。这种编号法从文革开始,一直延续至今。

何殿奎说这三个人,王力很老练,一般比较讲道理;关锋精神失常了,经常骂街;戚本禹不大讲理,造反起家的嘛!戚本禹是个闹监的,经常在晚上大嚷大叫,吵得四邻不宁,还用手纸堵门上的玻璃观察孔,跟哨兵斗智。
 
他还放言我戚本禹早就知道秦城有个何殿奎,看你对我采取什么措施。这时是7月份。何殿奎把戚本禹迁到没人住的三楼随他吵闹,随后打开外面的木门,只关里面的铁栅门,让他喂蚊子。
 
戚本禹喊报告要找何殿奎,何让哨兵说出差了,三四天后再去,吃够了苦头的戚本禹终于愿意谈谈,从此基本上服管了。
 
最难管的人物
 
但戚本禹还不是最难管的。1975年4月26日,何殿奎被调到204监区升任科长,专门负责管理心眼太鬼的头号难缠人物,曾任中央文革小组组长的陈伯达。
 
陈伯达在整个秦城监狱都要算特殊人物,他曾是毛泽东的五大秘书之首,加上年龄又大,上面强调要绝对保证其安全,在生活上可满足其需求,以利于保存活证据。他被安排一个人住在204监区的二楼,两个哨兵日夜看着他。他动不动就在监房里表演撞墙,搞得监狱上下越来越紧张。
 
何殿奎就是专门被调来啃这块硬骨头的。他首先搬到陈伯达旁边的监房中,近距离观察了一周,认定他的寻死只是作势而已。一天,陈伯达又要撞墙,被哨兵抱住。何殿奎赶到后,叫哨兵放开他:“我今天倒要看看你陈伯达撞个头破血流!”陈伯达不吭声了。
 
1976年陈伯达又开始折腾起来。他称自己腿不能走了,天天爬着上厕所。何殿奎估计他是装的,就让王医生去跟他说,要再不起来锻炼,他的腿就永远站不起来了。陈伯达害怕了,问能不能拄个拐棍。何殿奎说可以不用请示,当场我就答应他了。
 
何殿奎知道,陈伯达无非是想让上面注意他这个被遗忘的角落。1976年9月,毛泽东去世的消息见报后,他重燃希望说,毛主席的后事办理完毕,江青同志会派人来和我谈话的,我的问题寄托在她身上。但他等来的,是江青自己被投入秦城监狱。

何殿奎在204监区一直工作到1985年,提为副处长,脱离了监管第一线。他离开的时候,陈伯达等已保外就医,王关戚也先后被释放。潘汉年病逝在湖南劳改林场,没有等到平反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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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超详计算方式+法律依据


工亡是所有人不希望看到的字眼,

但是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很多朋友搞不清楚怎么回事,非专业的工伤律师也很头疼,为此特别推出本文,供所有朋友参考学习。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概念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具体计算标准为:

①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例如: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年龄不足55周岁,但仍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2000元/月。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2000元/月×40%=800元/月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例如:王某某为某重型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剩下妻子李某一个人带着14岁的儿子,此时妻子年龄为40岁,并且有工作,家中还有老父亲,年迈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某有一个弟弟30岁,有固定职业,与王某某共同供养父亲。按照规定,李某无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虽然老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王某某有弟弟满十八周岁,且有扶养能力,因此也不具有申请资格。这样,王某某的亲属中只有儿子一个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000元/月,其儿子所可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000元/月×30%=300元/月

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例如:牛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老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死亡,其膝下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老伴已满55周岁,完全靠牛某某的收入维持生活,牛某某死后,老伴成了孤寡老人,牛某某生前的工资为800元/月,按照规定,她每月可以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800元/月×50%=400元/月

④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例如:林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家中有一老母亲,已有70岁,林某某已离异,无子女,且无兄弟姐妹,其老母亦无兄弟姐妹,这样老母成了孤寡老人,林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200元/月。这样,老母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200元/月×40%=48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例如:姚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其亲属中有资格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妻子、儿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上述亲属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为姚某某工资×130%,这就超过了姚某某的工资,这样,上述亲属每月总共可获的抚恤金只能相当于姚某某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对于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3人(含)以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每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在没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情况下,也不会存在争议。

对于这种工亡职工有多名符合条件供养亲属的情况,如果每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规定比例计算下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就超过了工亡职工生前工资总额,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此,各供养亲属对谁该多拿谁该少拿就会产生争议,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对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超过100%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计算规定。如果各供养亲属不能协商解决该问题,仲裁机构如何让工亡职工的亲属在已经失去亲人的同时,尽量避免内部再产生矛盾,公平合理地分配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先按各供养亲属应享受抚恤金的规定比例之和计算平均比例,再按工亡职工生前月工资总额和各供养亲属应享受的相应比例计算其应享受的抚恤金。

例如:

工亡职工生前月工资总额为5000元,4名供养人员的抚恤金比例分别为40%、30%、30%、30%,则规定比例之和为130%。则4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分别为:

1. 5000×40%×(100%÷130%)=1538元

2. 5000×30%×(100%÷130%)=1154元

2. 5000×30%×(100%÷130%)=1154元

2. 5000×30%×(100%÷130%)=1154元

这样分配,4名供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金之和为5000元,没有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时限

在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领域没有专门出台计算工亡时限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0预期寿命)。例如:

1.甲10周岁,他父亲或母亲一方因工死亡,月平工资为2000元/月,他能得到其父或母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000元/月×30%×12个月×8年=57600元

2.若甲50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工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20年,

3.若甲65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15年

4.若若甲76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5年

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人社部通知:2021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1]3号),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2021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此待遇标准全国统一,比2020年度待遇标准增长29500元。(源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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