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贼获刑”判三缓三,赔8万,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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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轮奸”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涉嫌何罪?[@裸嘢李 转]
“追贼获刑”判三缓三,赔8万,情何以堪?
作者裸嘢李
引述新闻报道:
别人的摩托车被偷,他参与追赶小偷,结果造成骑着摩托车的小偷摔倒死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赶小偷致死案”。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4月27日10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正在干活的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要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抓小偷”。
同事冯高明骑摩托车带着曹天追去,喊话要求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
曹天有点急了,抽出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抽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抽打,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曹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小强、冯高明共同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2009年7月1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曹天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曹天的辩护律师认为,曹天骑车追赶,曾向范某喊话让其停车,是范某自己太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所以曹天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范某的故意。
另外,曹天一心想帮朋友追回被偷的财物,这是一种为保护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见义勇为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车翻人伤的结果,可曹天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裸嘢李 解析:
这个案件应该从正当防卫,事后防卫,无限防卫这几个概念去思考。
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概念中“正在进行”的认识争议很大。就本案来说,有人认为“男青年从骑上踏板助力摩托车那一刻开始,其盗窃行为即已即遂”。该男青年逃逸的行为不是“盗窃”的正在进行。那么用造成男青年伤害的方式追赃,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后防卫。事后防卫是要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的。
也有人认为“男青年从骑上踏板助力摩托车那一刻开始,其盗窃行为即已即遂”。但逃逸是“盗窃”的继续。对“盗窃行为”的继续过程中,他人有权防卫。所以用造成男青年伤害的方式追赃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人认为用造成男青年伤害的方式追赃属于无限防卫,因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也规定是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而且把“行凶”这个非法律概念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组互相有包涵关系的概念并列在一起是立法的缺陷。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盗窃”显然不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按照我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我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成立的。“曹天抽出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抽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抽打,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曹天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且不属于无限防卫,是一种方式不当的见义勇为,这种行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是不被提倡的,且这种行为不是法定免责行为。
所以“用法律不能免责的方式造成他人伤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对于民事部分是“在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这并无不当。
“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车翻人伤的结果,可曹天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本案现有材料来看,这个认定亦是成立的。
本案被告有“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我认为本案有“见义勇为”的成分在里面(尽管我同时认为其方式不当),这一情节如果没有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就有欠缺。不过法律并没有将“不当方式的见义勇为”规定为减免罪刑的“情节”,这种“欠缺”并不违法。
@裸嘢李 2010年3月于广州
此案引发广泛争议,有人甚至杜撰一个《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 被奸女子被判3年 》的帖子,一直在网上流传,以下是这个谣传的帖子以及@裸嘢李 的法律解析: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暴时,不主动配合强暴,导致强暴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本网3月26日洛阳电 河南洛阳市一年轻女子在被强暴时,因不配合激烈反抗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尤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受害者的宋丽,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21日22时,洛尤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完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眼看着就要插入,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因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拔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尤区人民检察院向洛尤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要的一点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另外强奸者因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没有意识到自己受伤流血,这是死者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并不是因宋丽主观上故意伤害导致江某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拔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裸嘢李 解析:
【上述“新闻”已确定为造谣】
先不管这个“新闻”的真假。。。
从法律角度,这个“案件”还是有点意思,我提供几个假设情形,供大家思考:
1、某成年男子A带着邻居6岁小孩B在河边玩耍,玩了一会,A叫了一声B该回家吃饭了,B应了一声:“好的”,A独自回家了,后发现邻居小孩B被淹死在河里。
2、某成年男子A回家时看见邻居6岁小孩B在河边玩耍,A叫小孩别在河边玩,有危险的,B没加理会,A也没有在意,就独自回家吃饭了,后发现邻居小孩B被淹死在河里。
3、某A和某B是夫妻(或恋人),某A提出要和某B离婚(或分手),某B一气之下,拿着装农药的瓶子跑到某A面前,说:“你要离婚(或分手),我就死给你看”,某A说了句:“吓唬谁呀”,独自离去,某B服毒死亡。
4、某A和某B是夫妻(或恋人),某A提出要和某B离婚(或分手),某B一气之下,拿着一装农药的瓶子跑到某A面前,说:“你要离婚(或分手),我就死给你看”,某A未加理会,某B于是服毒,某A见状说了句:“吓唬谁呀”,独自离去,某B中毒死亡。
5、某B持刀抢劫某A,某A奋力反抗,夺刀将某B大腿刺中,某B倒地流血不止,某A离开,因地处偏僻无人发现,某B因流血过多死亡。
6、某B持刀抢劫某A,某A奋力反抗,夺刀将某B大腿刺中,某B倒地流血不止,某A叫车送某B去医院救治,因发生交通事故某B被当场撞死(或因交通堵塞某B流血过多死亡)。
7、某B在街上突然抢下某A的手袋后猛跑,某A追,某B慌不择路,撞上卡车当场死亡。
8、某B在街上突然抢下某A的手袋后猛跑,某A追,某B慌不择路,撞上卡车流血不止,司机和A离去,某B因流血过多死亡。
上述8种情形某A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需要的话,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假定本案真实存在。
这个案件至少在法律上可能要考虑:
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见义勇为、见死(危)不救、生命权、“贞洁权”、刑法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阻断、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意外事件等法律概念。
如果作为考题,找几个刑法研究生也不见得会回答得很轻松。
网络上对于这些东东往往都是一片煽情一片感慨,而实际上这种煽情这种感慨大多未经大脑。
我认为,本案的“眼看着就要插入,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这是无可争辩的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因为对强奸行为该女子有无限防卫权。估计很多人只是看到这个情节就认定女方是因“不配合强奸”的正当防卫行为而获刑,这种理解显然是“前提”错误。
本案法官给被强奸的女子定罪的“情节”应该是:女子发现江某阴茎被折断后,独自离去(没有报警也没有实施救治),江某因拖延治疗而死亡,法官认为女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过失伤害(致死)犯罪”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的定义争议颇多,一般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这里的应尽的义务是指: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曾经有人认为刑法应该设定“见死(危)不救罪”,但主流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见死(危)相救”只能是个道德层面的义务。将“见义勇为、见死(危)相救”上升为法定义务有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基本理念
本案中,被奸女子发现江某阴茎被折断后,该女子对于救治江某以及报警显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存在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也不存在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而该女子是否存在“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就得先理解什么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前面我给出的8个案例中的第2个,A不是未成年人B的法定监护人,A对B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所以A回家时看见B在河边玩耍,A叫小孩别在河边玩,A就独自回家,A对于B的死亡有过失,但因为A对B无法法定(如监护)义务,所以A无责。
而第1个案例中,尽管A同样不是未成年人B的法定监护人,A对B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由于是A将B领到河边玩,A的行为使B的被法律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A的(带B到河边玩的)先前行为就引起的(保护该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所以案例1中的A对B的死亡存在过失责任。
那么本案中被奸女子发现江某的阴茎因自己的防卫行为被折断后,是否产生“先前行为引起的(救治江某以及报警)义务”呢?
从本案给出的资料看来,显然法官是认为该女子有“先前行为引起的(救治江某以及报警)义务”,所以才会认定该女子犯有“过失伤害(致死)罪”。
对于法官的这种观点我持保留意见。
但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其他任何权利(包括“贞洁权”)在生命面前都理应居于其次,为了保全“面子”而放任他人生命的终结,不应该是一种值得原谅的行为
最后我想说:如果人人都把生命特别是别人的生命当一回事,这世界就有救了。
2010年3月30日广州
图片这个。。。刚看了视频。。。按照现行刑法。。。应该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基于道德婊的群情激愤。。。中国刑法不得不画蛇添足。。。搞了个“无限防卫”。。。即是对几种特定的行为可以一律打死。。。实际上。。。正当防卫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无限防卫就是忽悠傻逼把生命不当一回事。。。
被害人反抗把某男鸡鸡折断。。。后。。。扬长而去。。。某男失救流血死亡。。。全“中国人民”都说该女子无罪。。。当时还没有“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一说。。。俺认为。。。如果该女子报警都没有。。。至少应该给她定个过失杀人罪。。。从法律角度。。。该男自陷风险。。。死了活该。。。从人性角度。。。坏人也是一条生命。。。报个警。。。或者他就不会死了。。。有罪与否应该交给法庭。。。况且。。。你报警都不。。。未来案发。。。能够证明该你“正当防卫”的证据都消失了。。。剩下的只有你“故意杀人”的证据。。。你说。。。你冤不。。。。。。“我靠,突然觉得好危险...很容易就被防卫干掉了[苦涩]”。。。整天高调喊正当防卫的。。。总认为自己是“防卫”的一方。。。实际上大概率是被“防卫”的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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