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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当下手?共同犯罪!

宁波检察
2024-08-20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FM939《检察官在线》

又和大家在周三见面了

今天由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的周鼎

为大家分享案例

心存侥幸参与犯罪

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联络好电信网络犯罪上家后,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该上家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并共同从上家处获利。之后李某某出资购买了网关设备,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购买在该设备上运行的SIM卡,王某某招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操作该设备,李某某招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载着该设备及人员在杭州市各地流动运行。

现查明,从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1月上旬期间,电信网络犯罪上家利用该团伙提供的通讯网络对十余人进行诈骗,共骗得资金52.7余万元。王某某、李某某从上家处共同获利24.8302万元,其中发给张某某工资0.6余万元,发给赵某某工资0.48万元,向朱某某购买SIM卡约50张,支付购卡费2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主观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收购、出售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警示分析


本案值得警示的是提供人员和设备运输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始终认为自己仅仅是开车,并没有参与其他人的犯罪,到最后也没有认罪,被判处实刑。但从各项证据显示其多多少少知道其他人正在进行违法行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也可推定明知,但其自己心存侥幸心理,供述避重就轻,辩解称自己不知道,自己没有参与,最终被判处实刑。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非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认为自己仅仅是打个擦边球,提供账户、银行卡或者其他帮助,并不构成犯罪,若以此作为借口,不但不能脱罪,反而不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故政府机关和公检法三家都在宣传电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普法的同时,作为老百姓也一定要对犯罪提高警惕性。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周鼎


来源: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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