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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国境无故不可越 侥幸偷渡必被惩

宁波检察
2024-08-20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FM939《检察官在线》

又和大家在周三见面了

今天由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的康佳琦

为大家分享案例

《国境无故不可越 侥幸偷渡必被惩》


偷越国(边)境罪,这个罪名或许不常见,但很有可能轻易就触犯……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陈某某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旅游期间结识了一名同伴,从该名同伴处得知从西双版纳到缅甸特别方便,花个几百元钱找个领路人,就能领略一番异国他乡的风情,陈某某了解后很是心动,就按照同伴的指引来到中缅边境,打了辆“摩的”翻过几座小山丘,随即越过国境来到了缅甸小勐拉特区。陈某某在缅甸小住了两日,又通过打“摩的”的方式偷渡回到西双版纳。回家后,陈某某对缅甸一行念念不忘,在缅甸小住的两日,陈某某感觉挖掘到了“商机”,便筹谋着去缅甸做生意。2019年9月,陈某某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又偷渡前往缅甸,在小勐拉特区考察好了市场,打算租间房子开家餐馆,在当地逗留数日后偷渡回国。

2020年3月,陈某某再次偷渡至缅甸小勐拉特区,准备正式开始他的生意,却不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仅当地开始戒严,偷渡回国的小路也全部被封锁,陈某某无奈之下只能从海关入境回国。因其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被云南当地出入境管理局处以罚款五千元,接受集中隔离后,陈某某回到家乡,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依法拘留。最终,陈某某被以犯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依法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示分析

国境线神圣不可非法逾越,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的背景下,非法出入境的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更会给疫情防控工作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诸多隐患,希望我们每个人都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切忌心存侥幸,偷渡必遭严惩。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康佳琦


来源: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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