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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花钱就能进名校? 检察官提醒:小心是诈骗!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的王婉萤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一念之差,不仅钱被骗了,小孩还因此没法读书了,这是一件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件。

案情简介

秦某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举家搬到宁海生活。2021年6月,秦某某的女儿中考成绩不理想,没到普高分数线。这可把秦某某愁坏了。“我跟教育局关系很好的,走个关系,就能让你小孩读上好学校。”此时,秦某某的脑海里回忆起杨某某曾经对自己说的话。于是,秦某某找到杨某某。杨某某夸夸其谈,向其承诺能够帮忙让孩子上县城某普通高中,并先后以疏通关系为由向秦某某收取打点费1.3万余元。

同年7月,秦某某的女儿却没等来好消息,而是按照考试成绩收到了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一气之下,秦某某找到杨某某质问。没想到,狡猾的杨某某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并煞有其事的让秦某某准备好户口本复印件,缴纳了所谓的普高“报名费”325元。秦某某再次信以为真,未让女儿按照录取通知书去职高报到。纸终究是包不住火,杨某某的谎言被拆穿,可此时秦某某的女儿已经错过了在宁海上职高的时间,导致只能转学回老家复读。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杨某某交代,自己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并不认识所谓的“领导”,骗来的钱财也全部用于个人开销。经审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份期间,杨某某在没有能力安排中小学生择校、转校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助学生办理所谓的择校、转校等事宜,并以需要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取梁某某、黄某某、石某某等8名学生家长共计48590元及2条名贵香烟。

2022年12月,宁海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宁海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来说,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谎称可以办理择校、转学等事由,骗取学生家长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警示分析

教育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让孩子们有学上、上名校,不少家长不惜花重金,甚至愿意相信虚无缥缈的“关系”,殊不知是落入了骗子的圈套。广大家长应多一份理性,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按照正规渠道为孩子选择学校,切莫妄想通过所谓的“关系”让孩子接受良好教育,否则可能面临“家长失财、孩子失学”的后果。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王婉萤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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