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 13块景观石不翼而飞,原来是被他人盗卖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的陈越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拉车门偷钱、潜入房间盗取黄金、在超市偷盗酒水……按常理来说,小偷往往都是偷小的、值钱的、便于携带的东西,但你见过有人对路边的景观石起了贪念占为己有,最后将他人的景观石赠送给朋友吗?
案情简介
冯某某专门从广西花1.7万元购买了13块造型别致的景观石,放置于店面窗户外的花坛旁。后来冯某某生意有变,腾退了店面,但未将13块景观石一并搬走,而是委托朋友偶尔查看石头是否还在原地。
2021年6月,章某某的母亲租赁上述店铺开设一家公司。2022年1月,章某某来到母亲公司时,发现门口的13块景观石放了至少半年之久,经询问物业得知是前租户临时放置的。想着景观石一直没有被搬走,章某某便谎称景观石是自己的,并赠予朋友用于装饰房子。2022年3月,看到景观石不翼而飞后,冯某某拨打章某某电话询问放在门口的景观石去哪了,章某某却假装不知情,挂掉了电话。经鉴定,该景观石价值为12800元。
2022年5月6日,公安机关以章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宁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案后,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将上述景观石归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章某某主观恶劣程度较轻,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2022年10月14日,宁海县检察院对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虽然冯某某将景观石放置于花坛旁半年之久,但冯某某委托好友时时查看,表明景观石并非遗忘物、丢弃物,而是属于冯某某的有主物,章某某明知该情况仍在未经冯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
警示分析
近年来,盗窃物品的种类五花八门,擅自处理他人的财产,属于盗窃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毁掉自己的前程和幸福。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落入法网。同时,年关将至,一般来说,过年前为盗窃案件的高发时段,大家也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陈 越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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