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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 国外高薪工作竟通往犯罪之路 “APP开发”实则电信诈骗帮凶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张文婕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如果有人叫你去迪拜工作,工作轻松月入过万,包吃包住还能欣赏异国风光,从事的还是高大上的“软件开发”工作,你是否会心动?可谁曾想到这看似诱人的“海外高薪工作”,实则陷阱重重,一不小心就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均20出头,擅长编程。2020年10月,王某和李某听说“有一个去迪拜做APP编程与维护的工作”,而且“薪资不菲,机酒全包”,这对于待业在家的两人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于是王某和李某结伴前往迪拜,开始了他们梦寐以求的“外国高薪工作”。与此同时,潘某受他人邀请,也到了迪拜专门负责管理王某和李某。

在了解相关业务后,潘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万元高薪”,仍按照其要求,将从他人手中得到的APP源代码提供给王某和李某,让两人对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更换图标,再打包放入服务器。在修改完多个虚拟币APP和直播APP 后,王某和李某也认清这份工作是有问题的,因为APP中对应的虚拟币根本就是假的,K线图也是可以控制的,而且APP的提现功能也是需要审核的,只要将对应的后台服务器关闭,那么用户永远无法提现成功。良心的拷问让他们一度挣扎,但是两人在拿到高额的工资和奖金后,怀着侥幸心理,还是选择了继续工作。

其实在潘某三人出国不久,这个犯罪团伙就已经进入了警方的视线。2020年12月,先后有2名被害人报案称,在某虚拟币APP上,以投资比特币或者炒股的方式被诈骗共计114万余元。经侦查,这些所谓的虚拟币APP就是用来实施网络诈骗的工具,不法分子先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引流,诱导用户下载APP,然后通过后台操纵K线图,刺激用户在平台中加大投资,最后通过关闭后台的提现功能,骗取用户钱财。

2021年1月,王某和李某回到国内不久,就被警方抓获。潘某于2021年6月回国,后于同年11月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潘某、王某、李某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先后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这些APP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系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故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且被害人被骗数额达到一百余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此三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李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警示分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层出不穷,骗术更是花样百出,不少人都上当受骗,更有些人一不小心就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在此,检察官提醒您:

1.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世界里的陌生人和身份信息,面对花言巧语和甜蜜诱惑,一定要把持住,特别是对方鼓吹“稳赚不赔”、“低成本、高回报”等投资赚钱谎言时,要引起警惕,要做到“不贪不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2.不要随意点击陌生的链接或者扫描陌生好友发来的网页链接和二维码,更不要将身份信息、验证码提供给陌生人,也不要按照陌生电话、短信要求转账汇款。

3.如果意识到自己已经进入了“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周  虹

展播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文婕


来源: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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