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 骚扰、打人……两男子借着酒劲滋事耍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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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董海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酒,自古承载着文人墨客的豪壮情怀,但“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过量饮酒不仅对身体无益,有些人还可能借着酒劲误事伤人。近日,宁波2名男子酒过三巡逐渐上头,竟然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骚扰,进而引发斗殴,最终遭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21年底,本在夜宵摊喝酒吃夜宵的顾某某收到老乡的邀请,叫他前往KTV聚会。来到KTV后,众人把酒言欢,情绪高涨,转眼到了凌晨时分,喝醉酒的顾某某正准备回家,等电梯时看到某个包间内的夏某某正在独自休息,于是见色起意,溜进包间趁夏某某不注意时对她进行性骚扰。夏某某反应过来后立马挣脱,并叫来同在KTV内的丈夫王某某,随后王、夏二人就在KTV内追赶顾某某讨要说法。
顾某某见状,在KTV内胡乱逃窜,把追赶的人甩开后,便趁人不注意时潜回了自己的包厢,并对包厢内的老乡说自己遇到了麻烦,被人围堵,希望大家一起帮忙出气。于是,老乡郭某某等人随手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跟着顾某某一起下了楼。几个人来到KTV门口时正巧碰见了夏某某和王某某,顾某某二话不说,举起手中的啤酒瓶就朝王某某砸去,见王某某用装垃圾的簸箕挡开后,他又和郭某某一起用拳头对他围殴,将其打倒在地并一顿拳打脚踢,直到听见王某某大喊“别打了,我腰断了”的求救后才停手。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22年4月,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顾某某和郭某某在公共场所结伙手持凶器酒瓶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分析
酒精作用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不管是否喝酒,法律底线不能触碰,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仍应接受法律制裁。检察官在此提醒,切莫逞一时之快,借着酒劲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惩罚。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董 海
来源: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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