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官在线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 未检发力促爱回归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的许兰宇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又到了一年小朋友们开学的季节,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时刻牵动着我们所有人的心。但是未成年人小雨可能就没有那么幸福了。在父母离婚后又遭遇丧母打击,并且罹患抑郁症,但张某作为父亲在离婚后始终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涉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小雨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未检发力,多方联动的工作下,张某终于履行了其作为父亲的职责。

案情简介

2010年,小雨的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约定大女儿跟随父亲张某生活,小女儿小雨跟随母亲王某生活。之后,小雨和母亲共同居住于外祖母家。2017年,小雨的母亲患病去世,而张某作为父亲一直拒绝承担对小雨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从未有过探望和关怀,仅在小雨祖孙俩偶尔的催讨下支付几十元至百余元不等的生活费。因此,小雨只能继续生活在年迈的外祖母家,生活、学习、医疗等均由外祖母照顾。但外祖母年过七旬,已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祖孙二人仅靠每月700元的低保补助艰难度日。在经受父母离异、母亲离世、父亲漠不关心等接二连三的严重打击下,年仅16岁的小雨被诊断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甚至出现了厌世情绪和行为,现已处于休学状态。但张某对女儿的陪同就医、生活费用等请求依然时常推诿,未尽到抚养义务。

2022年1月5日,小雨因父亲张某不履行抚养义务,要求父亲付给抚养费,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为小雨申请了法律援助,检察官与援助律师多次上门和小雨及其外祖母沟通交流,并前往小雨父亲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就抚养权问题询问小雨本人意愿,小雨基于生活习惯及深厚感情,强烈要求与外祖母共同生活。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就小雨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向法院提起民事支持起诉。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维持父女的亲情纽带,检察官联合法官对张某释法说理。最终,张某同意按月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并定期陪同小雨就医。双方对该协议内容无异议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书。

该民事案件生效后,检察官、法官以及援助律师经多次回访了解到,张某对此重视不够,未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2月,经法院催促无果后,奉化区检察院立即联系属地派出所,会同法院、司法局及矛调中心一同与张某谈心谈话,同时向张某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在多部门共同努力下,张某向女儿支付了一定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并表示会积极陪同女儿进行诊治。

为了进一步做好案后关怀,让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持续得到改善,2022年5月,奉化区检察院未检部门与控申部门针对小雨的困境提供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救助,并在心理辅导上持续提供援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未成年人小雨在父母离婚后一直没有得到父亲的抚养关爱,甚至在多重打击之下罹患抑郁症。在这种情况下,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便果断出手,保护小雨的合法权益,敦促其父亲张某履行责任。




警示分析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父母进入“依法带娃”时代,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不仅要履行抚养义务,更要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很多听众对“未检”可能不是很熟悉,“未检”全称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院业务的一种,是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检察职能。

在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更加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我们也相信,在未来,未成年人检察一定能够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又一件利器。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张丽丽

展播人: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许兰宇 

来源: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往期案例:

第一百零六期:疏忽大意损坏电缆 既要赔偿又要判刑

第一百零七期:制造事故碰瓷不成 顺水推舟骗取保险

第一百零八期:一念之差,让他从被害人变成了加害人……

第一百零九期:吃一堑长了智吗?报警后的她又被骗了

第一百一十期:靠PS假证入驻外卖平台 小超市变身“饺子馆”

第一百一十一期:为投资虚拟货币,年轻女孩百余次侵占近200万元货款

第一百一十二期:随意存放危险物质,小心涉嫌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一十三期:防范诈骗擦亮眼,莫让骗子钻了空

第一百一十四期:正规网店,干不正规的事

第一百一十五期:心存侥幸,她从社区矫正对象变成了收监执行对象

第一百一十六期:线上争执线下约架,财气空空入囹圄

第一百一十七期:我现在很后悔,打了帮助我的警察

第一百一十八期:借台风为自己“谋福利”,这种生财之道不可取

第一百一十九期:“拉宽带”日入千元,“管理员”实为帮凶

第一百二十期:医保卡能随意刷吗?

第一百二十一期:检察官在线丨窃电!绕得过电网却难逃法网

第一百二十二期:涉疫物资,好意思顺走?

第一百二十三期:想赚快钱拉车门,替人望风也犯罪

第一百二十四期:不思悔改!三次入狱再行骗

第一百二十五期:贩了毒想瞒天过海,大数据补全证据链

第一百二十六期:一时贪念顺手牵羊,涉嫌盗窃罪追悔莫及

第一百二十七期:检察官在线丨2天=12年6个月,他究竟做了什么?

第一百二十八期:缓刑期内赌博,这下真的“进去”了

第一百二十九期:网恋陷阱不可踏,两卡转账要警惕

第一百三十期:轻信保本高息,百余名老人被坑

第一百三十一期:抗拒抓捕致人受伤,盗窃升级变成抢劫

第一百三十二期:假装投资失败,以境外股票抵债权

第一百三十三期:违法邮寄的超量香烟,勾出两名快递员敲诈勒索的犯罪邪念

记得点“赞”加“在看”,窗口有你更精彩!↓↓↓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宁波检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