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贩了毒想瞒天过海,大数据补全证据链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的沈辉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民警根据线索在西南某市的一间平房内将涉嫌贩卖冰毒的倪某抓获。然而,面对民警的讯问,倪某却拒不张口!拒不回答!拒不认罪!
“嘿嘿,什么毒品啊?我只是帮朋友收了收钱而已,根本没有贩毒的,你们办案不是要讲证据的吗?毒品呢?毒资呢?”面对承办检察官的审讯,倪某仍矢口否认犯罪事实,且态度十分嚣张,甚至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幻想着自己不承认就不会有事。
案件的审查有条不紊地展开。依托检察大数据平台,检察官很快在另一起邓某等人的贩毒案件中发现了倪某的身影,随即调取了该案的电子卷宗,经交叉比对两案证据内容,综合了所有的客观性证据,检察官发现所有的线索都指向了某处快递网点,而通过地图软件的检索,该快递点距离倪某被抓获窝点仅有不足2公里的距离,检察官随即通知侦查人员调来该网点所有快递信息。通过对比快递信息和多个涉案的微信账户交易记录,散落的客观性证据被一一串联起来,一张细密的“毒网”逐渐浮出水面。然而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倪某仍百般抵赖。
经司法机关依法查明,2019年4至6月期间,倪某9次将塑封后的小包冰毒浸入油辣椒罐头佯装成普通商品,并通过快递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21年6月16日,余姚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1日,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被法院采纳,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后倪某上诉,二审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警示分析
涉毒案件犯罪分子因心存侥幸,畏惧重刑,在落网后选择负隅顽抗的现象并不罕见,但在当下的大数据时代,犯罪分子妄想不留任何蛛丝马迹,逃避法律的严惩,绝不可能!毒品危害猛如虎,趁早远离谋幸福,检察官劝诫有心试毒或业已涉毒的市民朋友立即悬崖勒马,切莫因一时好奇或冲动,以身试法。营造无毒和谐社会需全民参与与努力,也请市民朋友一旦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的线索,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反映,司法机关会在做好严密保护措施的基础上,不遗余力地全链条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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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沈辉
来源: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往期案例:
第一百一十一期:为投资虚拟货币,年轻女孩百余次侵占近200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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