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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医保卡能随意刷吗?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的任琼

和大家分享一起因刷医保卡而引发犯罪的案子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赖某某雇佣董某某给其老房子重新装修,翻新过程中,董某某不慎从二楼摔落。经鉴定,董某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4.8万元,其中2.5万元系通过医保账户支付。

2021年1月,董某某在治疗期间,明知其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情况下,隐瞒雇佣过程中摔伤的事实,谎称是在家中翻修房屋时摔伤住院治疗,骗取医保金2.5万。其将部分医疗费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予以报销,后又向宁海县法院提起诉讼,向赖某某主张赔偿。经法院判决,董某某又获得赖某某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19万元。

2021年10月,宁海县医疗保障局经他人举报后对董某某上述报销行为进行调查,后以董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县公安局。2022年3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官发现,在董某某与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董某某在其人身损害为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隐瞒该情况将其部分医疗费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予以报销,后又通过诉讼方式向侵权第三人主张赔偿,并获得县法院判决支持,存在同一笔医疗费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形,属于诈骗行为。4月27日,宁海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一)董某某为何构成诈骗罪?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董某某的损失应向雇主主张,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本案当事人在就医过程中,谎称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医疗费2.5万元,后又通过诉讼的方式,向雇主主张医疗费损失并获得赔偿。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董某某构成诈骗。

(二)还有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除了上面讲到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还有三种情形也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分别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警示分析

因为本案的医疗费双赔的问题,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治理还存在进步的空间。为此,宁海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医保局会签《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医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从源头上堵塞医保基金监管漏洞。同时,建立行刑衔接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手段,加大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使用。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听众:在就医的过程中,如实告知自己的受伤情况,对于存在第三人侵权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打架斗殴等情形,不要隐瞒真实情况去骗取医保基金,从而引发犯罪问题。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任琼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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