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想赚快钱拉车门,替人望风也犯罪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的朱能巧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拉车门”式盗窃,这种盗窃方式由于难度低,来钱快。
案情简介
吴某初中毕业后到宁海打工。2021年10月4日,吴某与老乡雷某在酒足饭饱之后聊到最近手头比较紧张,吴某则说某别墅门口停着的一辆奔驰越野车经常不锁车门,曾打开车门发现车内有大量现金,但一个人不敢拿。雷某听后立马说他可以去拿,吴某望风就行,偷到的钱两个人平分。为了不引起车主注意,两个人还商量只偷部分钱。当天半夜,两个人拉开奔驰车门,从车内拿了800元现金平分。尝到甜头后,两个人在半月内3次在这辆奔驰车内先后偷了3600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个人最终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考虑到吴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2022年4月,宁海县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雷某已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一)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案是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吴某与雷某一起去偷钱,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吴某为雷某实施盗窃提供了帮助,事后也共同分赃,故吴某构成盗窃罪。
(二)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从犯?
答案是不构成从犯,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一般情况下,望风在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基本可认定为从犯,但本案中,吴某不仅负责望风,还提出了去偷东西的犯意,因此吴某构成主犯。
警示分析
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吴某、雷某因一时贪念,盗走了多名受害人的手机、香烟、现金等财物,最终落入法网。很多的年轻人误以为拉车门只是普通的小偷小摸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也不会构成犯罪,但现在监控无处不在,请管好自己的手。并且,小偷小摸的行为如果达到多次也会构成盗窃罪,从而受到法律的处罚。
筑牢防范意识。这里也提醒一下车主,下车后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用车习惯,切莫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停车时尽量选择公共停车场,有摄像监控的区域,不要在车内放置皮包、现金、手机、名贵首饰等贵重物品。在离开车辆前,要检查车窗是否完全关闭,确定车辆已经锁好,避免疏忽大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朱能巧
来源:宁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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