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官在线丨想赚快钱拉车门,替人望风也犯罪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的朱能巧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拉车门”式盗窃,这种盗窃方式由于难度低,来钱快。

案情简介

吴某初中毕业后到宁海打工。2021年10月4日,吴某与老乡雷某在酒足饭饱之后聊到最近手头比较紧张,吴某则说某别墅门口停着的一辆奔驰越野车经常不锁车门,曾打开车门发现车内有大量现金,但一个人不敢拿。雷某听后立马说他可以去拿,吴某望风就行,偷到的钱两个人平分。为了不引起车主注意,两个人还商量只偷部分钱。当天半夜,两个人拉开奔驰车门,从车内拿了800元现金平分。尝到甜头后,两个人在半月内3次在这辆奔驰车内先后偷了3600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个人最终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考虑到吴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2022年4月,宁海县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雷某已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一)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案是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吴某与雷某一起去偷钱,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吴某为雷某实施盗窃提供了帮助,事后也共同分赃,故吴某构成盗窃罪。

(二)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从犯?

答案是不构成从犯,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一般情况下,望风在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基本可认定为从犯,但本案中,吴某不仅负责望风,还提出了去偷东西的犯意,因此吴某构成主犯。




警示分析

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吴某、雷某因一时贪念,盗走了多名受害人的手机、香烟、现金等财物,最终落入法网。很多的年轻人误以为拉车门只是普通的小偷小摸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也不会构成犯罪,但现在监控无处不在,请管好自己的手。并且,小偷小摸的行为如果达到多次也会构成盗窃罪,从而受到法律的处罚。

筑牢防范意识。这里也提醒一下车主,下车后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用车习惯,切莫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停车时尽量选择公共停车场,有摄像监控的区域,不要在车内放置皮包、现金、手机、名贵首饰等贵重物品。在离开车辆前,要检查车窗是否完全关闭,确定车辆已经锁好,避免疏忽大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朱能巧

来源:宁海检察

往期案例:

第一百零六期:疏忽大意损坏电缆 既要赔偿又要判刑

第一百零七期:制造事故碰瓷不成 顺水推舟骗取保险

第一百零八期:一念之差,让他从被害人变成了加害人……

第一百零九期:吃一堑长了智吗?报警后的她又被骗了

第一百一十期:靠PS假证入驻外卖平台 小超市变身“饺子馆”

第一百一十一期:为投资虚拟货币,年轻女孩百余次侵占近200万元货款

第一百一十二期:随意存放危险物质,小心涉嫌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一十三期:防范诈骗擦亮眼,莫让骗子钻了空

第一百一十四期:正规网店,干不正规的事

第一百一十五期:心存侥幸,她从社区矫正对象变成了收监执行对象

第一百一十六期:线上争执线下约架,财气空空入囹圄

第一百一十七期:我现在很后悔,打了帮助我的警察

第一百一十八期:借台风为自己“谋福利”,这种生财之道不可取

第一百一十九期:“拉宽带”日入千元,“管理员”实为帮凶

第一百二十期:医保卡能随意刷吗?

第一百二十一期:检察官在线丨窃电!绕得过电网却难逃法网

第一百二十二期:涉疫物资,好意思顺走?

记得点“赞”加“在看”,窗口有你更精彩!↓↓↓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宁波检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