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抗拒抓捕致人受伤,盗窃升级变成抢劫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慈溪市检察院的余珊珊
和大家分享的一则案例
王某偷电瓶被失主发现,被失主拉住电瓶车后保险杠,他却加速驶离将失主拉倒在地拖行数十米,导致失主受轻微伤。近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王某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6日天微亮,彭某像往常一样,在某中学附近清扫马路。打扫完这片区域,彭某打算去其他路段打扫。当彭某走向自己的电瓶三轮车时,看到一名骑电瓶车的男子王某在自己车旁转悠。彭某曾看见王某盗窃电瓶,于是赶紧走向自己车子检查,果不其然,7月份新买的三只电瓶已不见踪迹。彭某怀疑自己的电瓶也是王某偷的,赶紧叫住不远处坐在电瓶车上的王某。彭某正想责问王某,不料王某突然启动电瓶车驾车逃跑。
说时迟那时快,彭某在情急之下一把抓住王某电瓶车的后保险杠,让王某停下来。王某不但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反而加速驾驶车辆进入机动车道,并将彭某拖倒在地,在主干道上蛇形拖行彭某数十米后被群众拦下。彭某爬起来后,裤子、衣服都已被划破,腿上、屁股上、胸腹部有多处擦伤。顾不得自己的伤势,彭某赶紧查看王某的车兜,发现只有一个电瓶。此时彭某的儿子也赶到现场,王某见逃跑无望,便带着彭某父子到窝藏另外两只电瓶的地方将电瓶都还给了彭某。经过法医鉴定,彭某的伤势达到了轻微伤。“因为我偷了他的电瓶我心虚,想把他甩掉。也是一时冲动,没有想过后果”。被抓获后,王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只是盗窃,并不是抢劫。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明显低于“数额较大”标准,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以依照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盗窃的电瓶价值虽然不高,但是在明知彭某已经拉住其所驾驶的电瓶车后保险杠的情况下,仍继续向前行驶导致彭某被拖行十几米造成轻微伤,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警示分析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本身就是恶劣行径,盗窃不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更是为法律所不容许,切勿因为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孙建权
展播人: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余珊珊
来源: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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