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乡镇治理25个定律之十二:变通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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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变通定律(治理对象不规范定律)
乡镇治理对象是基层群众,很多工作都必须要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很多细小、琐碎和偶发的事情,都没有预案以及制度规定,需要在面对时权宜性处理,这完全不同于简单的窗口服务,而需要真正实践性智慧,具有应变能力。
变通定律意味着乡镇中存在大量需要面对面应对、一事一议解决、以问题解决为重点而非以规则执行为重点的治理事务,这些治理事务的关键在于有具备高度能力的乡村干部。也正是乡镇具备能力,上级可以以属地责任来要求乡镇完成各种上级安排任务。乡镇调用各种可能力量来完成了很多貌似不可能的治理任务。乡镇调用各种可能性力量的过程就是一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就是在现有资源组合基础上达到超出现有资源条件的治理能力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乡镇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结合面对问题,对现行规定与制度进行变通,以达到治理能力最大化的效果。
乡镇变通规定,以及变通执行上级任务,虽然可能达到了治理目标,完成了上级任务,却可能留下后遗症,最大的后遗症是基层治理不规范本身,从而造成有禁不止,有令不行,胆大妄为甚至违法乱纪。
为了防范乡镇治理中的治理不规范,国家加强对基层权力的规范,不仅要求乡镇完成上级任务,而是要求乡镇治理过程中做到程序规范、过程严格,上级强化了对过程本身的监管,乡镇可以变通空间大为减少,乡镇治理能力也就迅速下降。
如何在乡镇变通与规范之间找到平衡,而不是偏向一端,是当前乡镇治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将需要面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需要因地制宜进行权衡判断以及需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基层治理,完全等同于科层治理甚至等同于窗口服务,就将大大地降低乡镇治理的能力。
实际上,即使在当前上级对乡镇治理过程有严格规范的情况下面,乡镇治理中仍然存在大量对上级规则的变通和变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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