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法系列 | 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派遣公司是否要背锅?

张勃 闻琼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广东高院的“解答”对于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各自承担“加班工资支付”的责任范围作了进一步的区分。仅从该条文本身出发,在派遣单位已经充分履行了给付义务,且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可以明确区分的前提下,对于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追偿拖欠加班费的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文共1843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供图 | 观韬中茂杭州办公室  甘为民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灵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特殊的存在。由于劳务派遣同时牵涉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员工的三方利益,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划分较一般劳动关系更为复杂。


实务中,加班费应依照员工在实际用工单位的加班时间计发,派遣单位往往并不知情。那么,当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时,派遣单位是否也要一起买单?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劳务派遣中,谁才是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

 

实践中,派遣单位往往是形式上的支付主体;在用工单位向其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员工税前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及服务费等)后,再由派遣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

 

但《劳动合同法》又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0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62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是派遣单位


2、但“加班费、绩效奖金”的支付主体是用工单位

 

那么,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派遣公司是否也要一起买单?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上述条款针对的是“损害赔偿”,并非“加班费”的支付,但相关案例似乎倾向对此不加区分,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2民终10943号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

 

“本院认为,杨少华作为厨师,夏季工作场所的温度较高,在单位未提供证据证实采取了相应措施降低工作温度时,应当向杨少华支付防暑降温费,但该单位未能足额支付防暑降温费,应予补足。因杨少华在职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基数核算加班费,存在加班费差额,应予补足。针对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15日、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一节,兴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扣除杨少华工资的理由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故亦应予补足。综上,兴教公司及联合大学上诉请求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杨少华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兴教公司与联合大学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一审法院判决上述单位对杨少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沪02民终8332号一案中也秉持了同一观点:

 

“王涛与慧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证大西镇公司工作,慧恩公司系用人单位,证大西镇公司系用工单位,应当各自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而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证大西镇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王涛提成工资及加班工资,慧恩公司应当对证大西镇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我们查询,似乎只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对此进行了区分:

 

“第六条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支付加班费的,应否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但实践中并不容易将劳动者的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加班费进行明确区分,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的,如不能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劳动者请求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予以支持。”

 

广东高院的上述解答对于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作了进一步的区分。仅从该条文本身出发,在派遣单位已经充分履行了给付义务,且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可以明确区分的前提下,对于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追偿拖欠加班费的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笔者建议不妨设好两道防线:


其一,要求用工单位明确劳动报酬的划分,并提供相应依据;


其二,在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就承担连带责任后续的分担问题进行具体约定,以便追偿。

 

我们下期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联系方式:(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Email:wenqiong@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17、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18、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19、 我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什么时候过期作废?

20、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1、员工“软性对抗”,公司该如何应对?

22、从“郭某某李某事件”谈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困境

2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4、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5、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26、那些“特殊”的劳动者们

27、员工离职了,提成还要发吗?

28、他在公司大打出手,被辞退后反将公司告上法庭!

29、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30、老调重弹:一遍看懂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31、超实用!一个案例解析竞业限制三大争议问题

32、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四)

33、重磅!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问题

34、别了,481号文!

35、完美反转!胜利不只属于阿里巴巴

36、操作建议——调岗中的“为”与“不为”

37、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废纸一张?未必!

38、劳务用工如何步步为营?

39、“病假期间赴巴西旅行案件”大势下的逆流

40、核心员工跳槽泄密,新东家也要站上被告席

41、员工因吸毒被拘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42、“一裁终局”制度的前世今生!

43、春节加班到底要付几倍加班费?

44、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还可以反悔吗?

4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究竟如何计算?

46、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上)

47、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下)

48、单位少发加班费,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工作吗?

49、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50、勿把“加班”当“值班”

51、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一)

52、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二)

51、企业因少发加班费“被炒”,支付经济补偿已成定局?

5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吗?

53、解读合肥市《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

54、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篇)

55、有话好好说——员工维权行为的合理性探讨

56、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57、单位能否安排实习生国庆节加班?

58、员工滞留原址,用人单位如何破局?

59、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简评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60、用人单位分文未付,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自动解除?

61、“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62、员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追偿?

63、案例分析:“翻班”的故事

64、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5、员工说走就走,单位怎么办?——谈谈“脱密期”

66、注意!莫让维权变违纪——关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探讨

67、“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长按二维码关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厦门 · 香港 · 天津 · 广州 · 杭州 · 悉尼 · 苏州 

纽约 · 武汉 · 多伦多 · 南京 · 联营办公室*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