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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 你真看懂医疗卫生“基本法”吗?

林掌柜 林掌柜
2024-08-24
划重点 | 你真看懂医疗卫生“基本法”吗?
(文/林掌柜,微信公众号:kanbing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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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始~

2019年12月28日,被称为医疗卫生“基本法”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发布,众多医疗健康媒体争先转载。然并卵,很多人包括医疗同行宁愿刷吴晓波和罗胖的跨年秀,也不愿或懒得花时间好好看看法律条文,甚至还有不少标题党胡乱蹭热点,令人喷饭。掌柜花点时间划个重点,解读下这部基本法(简称“该法”,下同),作为2020开年第一篇吧。

一、公立医院是否可以设立为营利性医院?是否还能单独举办或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法施行前已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该咋办?公立医院科室不能出租或承包,民营医院是否可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能变相分红吗?

答案是明确的,这些都不能!请看:

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掌柜解读:这些规定原本都是老生常谈,但上升为法律,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意味着,不再只是违不违规、时松时紧乃至严打整顿一阵风那么简单了,而是直接涉及违法问题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固定不变的原则性问题。

譬如,以前违规承包科室,大多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规定予以处罚,违规合作科室则主要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处理。未来,公立医院承包科室、合作共建病区等这些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将被彻底铲除,民营医院也不能出租或承包科室。

这也意味着,公立医院不能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便是以医院“三产”公司名义独立举办或联合社会资本举办也不行。譬如,北京八大处整形外科医院以“帝某科商贸公司”名义独立举办了营利性的医疗美容医院、整形美容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以及和社会资本(即便也有国资)联合举办营利性的成都某医疗美容医院,在该法正式施行(2020年6月1日)后,此模式是被禁止的。今后,即便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不能向参与举办的社会资本分红或变相分红。

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溯及力原则,在该法施行之前,公立医院已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然遵循既往相关政策和条例规定。

二、立法禁止出租或承包科室,那各路医生集团怎么活?与公立医院合作之路彻底堵死了吗?

答案是未必,请看: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掌柜解读:表浅涵义是,各类医疗管理公司、医疗咨询公司、医疗科技公司不能与公立医院开展所谓的医疗业务和学科建设等合作,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深层涵义则是,究竟该如何界定合作构不构成违法呢?

首先,如何界定出租或承包科室?核心要件是,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出租”是指医疗机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标的物财产转让给他人或其他机构经营或使用。“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他人或其他机构(即承包方),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风险。

其次,社会资本究竟该如何与公立医院合作呢?公建民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改制收购等模式均可。显然,所有模式的合作前提都是,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的一定是公立医院整体,而不是公立医院的某个科室、病区和项目。

最后,照当前形势看,医生集团以及各路神仙要想与医院合作,最保险的方案就是不要去碰公立医院,原因你懂的。
三、医疗机构究竟算不算公共场所?医闹究竟该如何处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究竟能否得到保障?

答案是明确的,但暂时还不知道究竟能做到什么程度。请看: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五十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掌柜解读:长期以来,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差、执业安全感弱备受诟病,尤其是平安夜当天凌晨民航总医院“杀医”恶性案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定性,加上明确“立法保护”和“采取措施”,后续必然会有具体政策和动作。

但将这起“杀医”案件和5个月后才施行的“基本法”提前发布关联起来,则是部分自媒体意淫或想多了。甚至,不少医疗同行认为,选择此时公布“基本法”就是为了平息社会舆论,这显然是无知。

法律的施行也就是生效,一般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种是不立即生效,而是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此次“基本法”施行就属于这种,请看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种是先予以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修改后再正式施行;第四种最为少见和特殊,即法律施行时间是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

我国大多数法律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这是有原因的。一般法律颁布后,都需要时间让广大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充分学习和了解,才能做到“知法守法”;有关主管部门也需要时间调整过时的政策或条例;直接涉及的相关项目和合作也需要时间予以终止或调整,等等。

四、从“基本法”中能发现医疗卫生领域哪些未来趋势和发展机遇?

答案是确实能。请看: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第六十八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掌柜解读:该法利好医疗卫生信息行业,尤其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相关企业,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将被鼓励和支持。不过,涉及全民健康信息和数据的业务,那是国家队盘中餐,小民企就不要痴心妄想了。

健康教育,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或是诸多消费型医疗机构可选择的市场通路突破口,特别是以儿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眼科(视光、屈光)、口腔以及儿科等医疗机构。其中,学生近视和肥胖是唯二被该法明确列出的病症,足见其重要性和严重性。当然,这也与国家领导人空前重视和多次批示紧密相关。
五、医务人员过度诊疗、收受红包和回扣还只是业内潜规则、打打擦边球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请看: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掌柜解读:既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也一直禁止医务人员过度诊疗,收受红包和回扣更是近年来医疗行业严打对象。但上升到法律层次,性质就变了。医务人员原先所谓的灰色收入,俨然成了黑色收入,违规也变成了违法。

六、违规变违法的事这么多,那究竟会怎么处罚呢?

答案是从严从重。请看: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掌柜解读:以前医疗机构违规,大多是责令改正,没收和罚款,很少有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前医务人员违规,也大多是行政处罚附加没收、罚款,针对公立医院领导和其他个人的处分较少;以前碰上医闹,大多采取不闹大就“和稀泥”的冷处理态度。现在一旦违法,不仅要处罚医疗机构,还要处分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甚至还可能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医闹违法,不仅适用治安管理条例,更可能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备注:本文部分观点来自单志民“民营资本进入公立医院和出租承包科室、违规合作的辨析”一文,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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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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