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观察 | 韩国率先发布全球首部《数据基本法》,大力发展数据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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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婕 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01成立国家数据政策委员会,构建跨部委间决策机构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及产业变革的到来,数据已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并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韩国认为,在保障数据的开放与流通、推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立专门的数据产业管理部门的需求日益增长。此前,韩国产业界强烈要求建立国家决策机构以监督公共和私营部门制定的相关数据政策的合规性,以及政策落实的实践情况。为此,《数据基本法》特别设立“国家数据政策委员会”,作为总理管辖下的跨部委间数据决策机构,制定数据产业促进综合计划,并每三年开展一次审查。
与其他国家设立的数据监管机构不同,韩国“国家数据政策委员会”具有高级别性以及政策决定性。一方面,韩国《数据基本法》明确提出了建立总理办公室下属、跨部委的“国家数据政策委员会”。设立高级别的综合管理机构有助于保障政策实施的畅通,并可以从国家层面统筹规划具体的数据规则。另一方面,“国家数据政策委员会”负责中长期政策的制定,能够提高政府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有助于企业在数据领域开展投资及制定决策方案。由此可见,韩国《数据基本法》所规定的国家数据政策委员会不仅仅是监管主体,也是决策主体,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行数字新政。
02建立数据交易/分析申报系统,为从业者提供支持
韩国现有法律多集中于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数据产业缺乏在资金、技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因此《数据基本法》建立了数据交易/分析的报告系统,为数据交易、分析活动以及市场主体提供系统、全面的支持。
首先,数据交易/分析系统有利于行业信息的共享与流通。数据交易公司通过分析客户公司的数据,提供营业战略咨询服务,并向数据交易/分析系统申报信息后,即可获取政府支援项目及其他申报企业的相关信息,从而为客户公司快捷便利地匹配到合作对象。其次,《数据基本法》还将为数据领域的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商业咨询及资金、技术支持。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计划对“数据交易公司”开展培训,而且会在数据交易/分析系统运行过程中解答数据交易公司的具体问题。
03引入数据经纪商作为数字经济的促进者
韩国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将推行数据经纪商制度,并启动数据经纪商注册制,以推动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数据经纪商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交易咨询和经纪服务。不过,韩国《数据基本法》对于数据经纪商制度如何运行,尚未制定具体细则,也需要我们进一步观察。
放眼国际,美国为促进数据流通与利用,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数据经纪商制度。数据经纪商是美国数据交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不仅可以从用户处收集数据,也可以通过政府来源、商业来源和其他公开可用来源等途径收集数据等并转让、共享给他人,目前数据经纪商收集和分析的数据几乎覆盖全美消费者。数据经纪商的发展促进了数据产业从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的转变,但由于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及产业的复杂性,数据经纪商制度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是数据经纪商通过多种信源广泛收集用户数据,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对此并不知情;二是数据经纪产业由多层相互提供数据的数据经纪商组成,而非固定原始信源,数据质量堪忧;三是数据经纪商通过分析消费者数据,预测消费者偏好, 并向其推送在线互联网广告,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为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曾发布官方报告对数据经纪商提出法律规制建议,禁止以欺诈的方式获取用户数据, 且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经纪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的准确性,还要求数据经纪商支持消费者行使个人信息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具体权利。
04构建数据争端解决机制,推进数据要素市场运行
随着数据产业的发展,释放数据价值与数据安全风险之间的矛盾成为各国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时不可忽视的问题。当前,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创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呼声日益增高,但数据的流通涉及生产关系中的各个环节,数据之上承载了多方主体的利益,是个人、企业和社会之间复杂社会关系的映射。如何解决围绕数据所产生的诸多争端,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难点问题。韩国《数据基本法》设立了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与数据产生、交易和使用有关的各类纠纷。
除纠纷调解委员会外,《数据基本法》还设立了数据价值评估委员会、资产保护委员会,以实现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化是打造数据市场的关键,使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成为资产,实现数据的可量化和可获益。可量化是指数据资产的价值可以用某种数量指标或货币来衡量,可获益是指数据资产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交换价值。数据无实物形态且具有非货币性,传统的价值评估方式并不适用于数据,而且数据价值受数据数量、数据种类、数据深度、数据完整性和数据实时性等多种因素影响,对数据进行价值评估在市场层面存在较大困难。为此,韩国特别设立的数据价值评估委员会、资产保护保护委员会推进数据资产化运行,但韩国后续将如何解决数据定价等具体问题还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05附:《数字基本法》主要内容
1. 目的/定义规定(第1条和第2条)
立法宗旨为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推动数据经济发展,并为数据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从而为改善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此外还定义了相关概念。
2. 制定数据产业推进基本计划(第4条)
政府每三年制定一次数据产业振兴综合计划,以促进数据生产、交易和利用,为数据产业奠定基础。
3. 国家数据政策委员会(第6条)
建立国家决策机构以监督公共和私营部门制定的数据相关政策;完善与数据生产、交易和利用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落实数据产业振兴综合计划。
4. 数据资产保护(第12条)
保护由大量人力和物力投资和努力创造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数据资产”),禁止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披露数据资产的行为。
5. 数据评估标准及认证机制(第14和第20条)
建立数据评估体系、质量认证标准,指定评估机构和质量认证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6. 数据从业者报告机制(第16条)
数据交易经营者、数据分析提供者等数据从业人员需向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报告,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可以为履行报告义务的经营者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7. 数据经纪商(第23条)
具有数据交易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注册为数据经纪商。
8. 创业扶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第24条和第31条)
激活数据产业,强化企业的数据处理能力,支持企业对于数据的商业化运营等。
9. 专业人才培训(第25条)
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制定培养数据专业人员的政策方案,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部长指定和支持专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10. 数据纠纷调解成立委员会(第34条)
成立数据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数据生产、交易、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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