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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说合同之13:合同审查的方法论介绍

2016-07-17 何力 法天使


文 | 何力 法天使联合创始人


何律谈合同系列随笔,微信端独家发布于“法天使”。


这里所列的原则或方法,不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促进交易、依法审查”这样的原则,也不是“主体审查、标的审查、交易流程审查“这样的具体操作,而是指合同审查中,有借鉴参考意义的一些方法论。


这些方法论非我原创,我仅仅是作了一些归纳与简单分析。


一、“司马他规则”


SMART(司马他)规则,则是目标管理的重要原则,是五个英文单词的合成,含义包括:


1、目标必须是具体的(Specific);

2、目标必须是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

3、目标必须是可以达到的(Attainable);

4、目标必须和其他目标具有相关性(Relevant);

5、目标必须具有明确的截止期限(Time-based).


司马他规则与合同审查有异曲同工之妙:


具体的(Specific)


——合同中,需要通过对标的具体描述、权利义务的具体说明来明确双方具体需要买的东西、需要采购的服务和需要做的事。


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


——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需要能够衡量。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创造条件也要量化”。例如餐饮服务很难量化吧,但仍然可以考虑通过:菜品数量、用户满意度、投诉率、卫生措施具体要求等,来衡量服务水准。


可以达到的(Attainable)


——有些合同条款对对方过于严苛,事实上即使签约,对方也没准备照条款去履行,这就给合同履行埋下了一些争议。这是不应该的。


相关性(Relevant)


——整体上合同应该环环相扣,如同武侠小说里攻守兼备、无懈可击的招数。全部协议条款均引向最终的交易目标,同时又考虑到各种变数。

明确的截止期限(Time-based)


——这个不言自明,这是合同条款的起码要求。


SMART体现了一种“有条不紊、协同处理,严于律人且严于律己”的职场态度。这种态度,可以用来管理团队与下属、管理项目,也可以运用于合同之中,用来约束交易对方、也约束自己更好的履行合同。


二、双扣合理论


这个理论被很多人提到,但我不知道起源于何处。它的含义是:


1、 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扣合。


示例1:甲投入A-乙投入B-甲投入C-乙投入D-合同履行完毕。


这是正常的作法。可以看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如何停止履行,违约,则一方只会承受一部分的损失。


示例2:甲投入A-甲投入B-甲投入C-甲投入D-乙投入E-合同履行完毕。


这样就有些失衡,对甲来说,风险极大。


注意,这里的投入不一定是指付款或交货,也有可能是阶段性的确认。例如示例2,就有可能调整为:


示例3:甲投入A-乙确认-甲投入B-乙确认-甲投入C-乙确认-甲投入D-乙确认付款-合同履行完毕。


虽然也是最后乙方才付款,但是相对于示例2,甲方风险已经大大降低,避免了甲已经投入到D了,乙又推倒重来。


总之,这里的含义是:双方你一步我一步的往前推进,如有争议,应尽量指出。避免在最后的阶段,才发生难以挽回的、影响很大的争议。


2、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相扣合。


示例:甲拒绝支付10万元款项,则应该对应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讲,违约肯定要赔偿损失的,但事实上,很多损失难以主张,这就给对方带来很多可乘之机,因此在”义务与违约责任不相称“时,必须对违约金、违约责任作出调整。


例如:办公场所租赁,而且承租方用该场所注册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结束后,承租方应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承租方拒绝变更公司登记地址时),则根本难以向承租方进行索赔(因无法界定损失大小)。


因此:如果某项义务对应的违约责任不相称,或者根本没有违约责任,则属于违反该原则,应予修订。


三、管道理论


一次交易好比一次运输,通过运输管道,从A处(签约时)将标的运送到B处(履行完毕)。如果是买一吨水,那么好的运输管道,会保证这吨水一滴不漏的运到我方这里。


管道理论强调的是:对方找不到什么漏洞可以使我方的权利打折扣,这要求对质量、服务标准约定清楚,同时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程序理论


请看下面这张程序流程图(随便在网上找的);


主要的环节,都有”是/否“两种可能,不仅考虑”是“(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还必须考虑”否“(对方违约、情况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出现任何情况,都能得到一个指定的结果。如果有某种情形未能纳入流程之中,则意味着程序有BUG。


这种思路无疑是合同审查可借鉴的。


五、沙盘推演说


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


1、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好的合同是一份便捷、明白的交易流程,能从中看出环环相扣的交易步骤。


2、违约、特殊情况下:好的合同有”应急预案“。


例如:租赁合同时,我们当然应该规定,”如租赁解除或终止,则承租方应在三日内搬出并退房“。但是作为律师应该自然而然的在脑海里推演:“如果对方就是不搬怎么办?“总不能动粗吧。于是出租方律师应该规定,”如果承租方拒绝退房,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150%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为止”。这样对方不搬的损失就会很大。


有次听到助理说,”听过这么多道理,还是写不好这份合同“……我的答复是:记住这些道理,然后坚持多写、多练、多写,不太远的一天,你一定会对合同有不一样的理解。


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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