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解读电视求职企业承诺工资反悔事件
日前,沈阳理工大学硕士杨斯涵参加了一档电视求职节目。直播过程中,火星教育CEO王琦许诺,如杨斯涵加入火星教育,公司将给13000元月薪。
然而,杨斯涵前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HR总监却称工资有变动,将原本说好的13000元调整为4000元。该事件经媒体广泛关注并传播后,火星教育在互联网上对“杨斯涵未入职”事件作了说明,并向杨同学支付了经济补偿。
电视节目中CEO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火星时代的CEO代表公司参加招聘类电视节目,其对求职者当场作出的薪酬、工作岗位方面的承诺能够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产生法律拘束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约时,公司应当兑现事先承诺的待遇。
不过,由于杨斯涵尚未与火星时代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入职公司或实际提供任何劳动,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时杨斯涵的相关权利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无法援引《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火星教育承担法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求职者无法进行维权。《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存在不诚信行为,致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属于比较常见的企业用工纠纷类型。现实中,一些企业对面试、招聘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不够重视,甚至草率地认为在没有与员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前,企业不存在法律风险,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误区。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和注意事项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
目前,法律并未对企业赔偿的数额和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照企业承诺的待遇标准、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再就业能力、机会成本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求职者的损失进行酌定。以北京地区为例,在企业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企业支付1~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此外,如果求职者存在怀孕、伤残等特殊情况,法院也会予以考虑,在赔偿数额上给予此类求职者一定倾斜。
关于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企业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实际发生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求职者如与企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申请劳动仲裁。现实中,即使求职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也会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电视台和栏目组的法律责任与应对方案
此次事件中,作出劳动待遇承诺后拒绝兑现的是火星教育公司,栏目组并非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而言,对求职者遭受的损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如果栏目组事先向参加节目的求职者作出过承诺,如企业未按节目中承诺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栏目组将承担相关责任,则求职者可按照承诺的内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栏目组并非法人单位,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其作出过相关承诺,求职者应当向栏目组所在的电视台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电视台作为求职节目的主办方,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其对参与节目的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具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如企业宣称自己是上市公司,但实际并未上市;或者宣称自身具备某项特许经营资质,但实际上该资质早已过期。如果电视台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求职者遭受损失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次事件中,电视台应对比较得体,且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没有过错,因此,舆论对电视台和节目没有产生明显的负面评价。但如果此类不诚信事件反复发生,则可能影响求职栏目甚至电视台的声誉。此时,即使电视台可以主张企业赔偿其名誉权损失,也得不偿失。
对于电视台而言,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在与参加节目的企业签订合同时,就企业不兑现承诺的行为约定违约责任,以促使企业诚信合作,保证节目的质量和公信力。
例如,电视台可以与企业明确约定,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在节目中向求职者作出的承诺。除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同意节目中口头约定的待遇,或者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个人简历与实际履历不符等可归因于求职者个人的原因外,如企业以低于承诺条件的标准与求职者签约,构成对电视台的违约,电视台方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承担退出节目、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
作者简介
何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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