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企业网络宣传的重灾区——侵犯著作权
一年一度的“4.26”知识产权日又来临了。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年加强,一些知识产权热点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的新宠。与此相对的是,现实中相当数量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比较传统,管理不够规范,无法适应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这种状态,很容易引发“辛辛苦苦十几年,为他人作嫁衣裳”的窘境,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在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在进行宣传时,都极易存在不规范甚至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对宣传中的侵权行为给予足够重视,甚至侵权而不自知,这种状态是极为可怕的。
往小里说,企业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对著作权人进行赔偿,还需要支付诉讼费用等,会给企业造成额外损失;往大里说,申请IPO的企业如果卷入知识产权纠纷,将极大增加企业过审的难度,造成的损失难以预估。一些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甚至会引发企业负责人的刑事风险。
今天,在知识产权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来聊一聊企业宣传过程中,那些“隐形”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不知道≠不侵权
免费下载图片≠可以任意使用
非营利≠不侵权
案例
某图片公司发现一微信公众号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为发布文章的配图,遂起诉该公众号的认证主体某商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其所使用的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搜索直接下载的,并不知道著作权人是谁。公众号发表的文章属于心灵鸡汤性质的文章,推送文章和图片的目的在于分享知识,交流信息,没有利用图片推广任何产品或者提供任何服务,没有从事经营性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金诚同达律师提示
俗话说,一图胜千文。对企业进行业务宣传和品牌推广过程中,往往会配上形象生动,契合主题的图片,以增加宣传效果。在实践中,侵犯他人图片著作权也成为了企业宣传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最常见情况。此前,北京市西城法院甚至专门召开过新闻通报会,对涉网络图片侵权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发布,可见情况之严峻。
现实中,不少企业认为,在互联网上下载免费图片进行使用,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这是对著作权法的典型误解。在著作权法上,法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只看企业使用图片是否经过了版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不论企业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均会被认定为侵权,除非企业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
因此,企业直接使用通过搜索引擎下载的图片,并不是保险的。如果使用的图片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企业侵权的较大风险。对此,笔者建议,目前有很多专门的图片网站提供高清图片免费下载,如笔者常用的pixabay等。此类网站的好处是会注明用户下载图片后的授权使用范围,如能否进行商用、能否传播等,免除侵权的后顾之忧。
笔者建议,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且经常使用图片进行宣传的企业而言,可以将网络图片下载渠道和授权范围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以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商业形象。
此外,现实中,很多企业经常在一些“人文类”文章中使用图片。不少企业认为,这类文章不属于经营性质,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对著作权法的另一种误解。
在著作权法上,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是否用于经营用途只是法院用来考虑赔偿数额的因素,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尤其对企业而言,即使其发布的文章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鸡汤文”或“软文”,但文章和图片在传播过程中,公司及公众号的品牌知名度和关注量会随之提高,企业也难以否认间接获利,无法援引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因此,广大企业不要以为只要用于非营利目的,就可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图片。
字体不能“想用就用”
前几日,一家企业的法务总管给笔者打电话,说企业收到了某字体公司的磋商函,告知其网站主页上使用的字体未经该公司许可,构成侵权,要求企业支付高额赔偿金,企业表示,在一脸蒙圈的同时一筹莫展。
公司要不要花钱办官网?对许多企业而言,是一个比较纠结的问题。如果办官网,网页设计还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技术活,不能太马马虎虎。如果要做得出彩一些,设计上首先要花费一笔不菲的投入,而且还要聘请专人或者托管公司进行日常更新维护,也是额外成本。而企业官网已经不再是宣传工作争夺的主要阵地,一篇爆款自媒体软文一天的点击量可能比官网一年的点击量还多。由于投入的性价比不高,很多企业也丧失了办官网的动力。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企业潜在合作者而言,“去官网看看”还是很多商业伙伴对这家企业实力进行初步了解的首选手段。一家连官网都没有的企业,恐怕很难给没有合作过的其他企业以安全感。因此,尽管有性价比不高的顾虑,很多企业还是咬牙坚持办官网。
一般情况下,企业官网都以文字宣传为主。一些设计者和设计公司为了增加网页设计感,可能会选择一些“小众”字体。殊不知,此处存在巨大的侵权风险。这是因为,使用“小众”字体往往需要版权方的授权,而很多企业使用字体时并未获得授权,在“不知不觉”中就违反了法律。
在笔者看来,相当数量的企业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确实不具有主观故意,也没有因为这种使用获得明显的不当利益。往往是由于公司网页设计人员或者外包的网页设计公司使用了网上免费下载的字体插件造成的。
现实中,很多设计人员和设计公司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一些设计公司管理不规范,加之免费字体软件能够很容易的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导致很多企业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使用了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字体。
针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权行为,字体公司未必会直接诉至法院,而更为普遍的是通过律师函或者磋商的方式协商解决。
此时,字体公司一般会给侵权方指明两条道路。一条是赔偿之路,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字体的企业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一条是合作之路,告知企业可以购买相关字体的使用权。一次性购买字体越多,许可使用时间越长,价格越优惠。如果企业选择购买,字体公司将对此前的侵权行为不予追究,并且进行追认授权。
其实,造成字体公司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是将字体插件上传到网络、供公众免费下载的侵权行为。不过,一些字体公司在维权过程当中,主要力量用于追究不明真相的使用企业的责任,而对上传插件的侵权行为,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打击热情,甚至在主观上放任侵权插件的传播。这种做法,与其说是一种维权策略,不如说是一种营销手段。
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有IPO计划的企业而言,切记在宣传过程当中注意字体的合规使用,别在小字体上栽了大跟头。
对此,笔者建议,企业进行宣传时,可以选择购买的正版软件中自带的字体。在委托设计公司进行网页设计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公司使用的字体,必须经过授权。
侵删=自证其“罪”
普通企业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
案例
某电视连续剧著作权人发现,一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大量该电视剧剧照、截图,并对相关图片进行修改。著作权人认为,该公众号运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电视剧剧照、截图,并进行修改,构成侵权。公司认为,已在图片下方注明“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字样。著作权人应当先与其进行沟通,要求删除照片,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外,公司认为,其属于公众号运营平台,有权适用“通知——移除”规则。在著作权人未通知其删除图片的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金诚同达律师提示
受某APP影响,时下很多许多宣传文案采用的配图下面都会习惯性跟一句话:“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以表明作者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精英形象。殊不知,这句话反而证明了图片使用者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本案中,公众号运营公司认为原告有义务事先通知并协商解决,无权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是对法律的明显误解。实际上,如果著作权人要追究责任,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侵权企业,或者向版权局进行投诉,无需按照“侵删”的要求,与使用图片者进行联系,要求删除图片。由此看来,“侵删”不过是侵权者的一厢情愿罢了。
本案中,公司主张著作权人应当先与其进行协商的另一个理由是,其认为自己是公众号运营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以及在收到著作权人合法有效的通知后,立即移除侵权内容或者断开对侵权内容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避风港原则的目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无法或者难以对海量信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排查。如果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海量信息是否侵权承担审查义务,并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将为其设置过高的成本,不利于信息网络的发展。因此,避风港原则又被称为“通知——移除”规则。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通知——移除”规则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淘宝、京东、bbs论坛等,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的Google、必应等,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普通企业无权援引避风港原则主张未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公司是一家公众号运营公司,参与公众号文章的制作、传播,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作者简介
何东闽
业务领域
公司设立与合规
劳动法
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与WTO
作者近期文章
JINCHENG TONGDA & N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