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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微言9| 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能否作为证人出庭?

李耀辉 法耀星空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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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亲办的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案件,庭审进行到第二天,辩护人申请另案处理的且已审结的同案犯出庭作证,并获得法庭准许,将同案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外提到法庭上。公诉人当庭质疑同案犯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笔者则认为申请出庭作证的人是同案犯还是作为证人,辩方申请出庭作证的人经过法庭准许,该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为,对于另案处理且已审结的同案犯可以作为特殊证人出庭,即便证人身份被否定,同案犯也可以当庭对质,有法可依。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法定的八种证据种类,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不同的证据种类的证据下的取证规则、审查规则和认证规则不同,因此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出庭作证是以证人身份还是同案被告人身份区分将影响到法庭采用哪一种类的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审查与认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律和司法实践,一罪一案,应分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处理,但为了便于审理案件、查明案情、节约司法资源等诸多目的,法律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案处理是原则,分案或者另案处理是例外,但不论是分案处理还是并案处理,仅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处理,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转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根据其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而确定的,不应因共同犯罪人另案处理,就改变其供述在证明案件事实时的证据种类。


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可以出庭,但其身份仍是被告人,也应适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证据审查规则和认证规则,而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法律依据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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