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司法兰亭会六周年 | 朱桐辉:法律援助调研、互动所得及司法信息化的一个问题

朱桐辉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司法兰亭会六周年推送之二;2015年1月3日,推送了第一条消息。
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量子计算,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内部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复杂新型案件、宪法案件。


(感谢安尧题字)


朱桐辉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编者按


2020年10月24-25日,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6万余人次。

以下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文字经过了朱老师的修改。


把我放到法律援助这个单元我想是因为我受吴宏耀教授委派,参加了一个大型的法律援助调研。另外,也是在前几天受吴老师委托去参加云南省司法厅就法律援助的培训,由我代为分享了国家法律援助院对正在草拟和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的完善建议。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对草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系统的、完善的文本。听完我转述的草案主要内容以及这个修改建议后,云南司法系统的法律援助人也根据自己的体会在课上及课后提出了一些附随建议。这里,我把他们的建议和呼声也给此次大会分享下,并让吴老师加深下印象。


“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调研所得

得到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吴宏耀老师、孙道萃老师的授权和支持,我带领中国政法大学和南开大学的研究生去了三个省调研司法部“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我先说下这个工作获得的情况及感受:

第一,最大的感受是法律援助存在非常严重的经费不足问题。刚才何主任的发言也印证了这一点,一般地方的法律援助的补贴是二千到三千元,但有些省份,例如云南的补贴,却只有400元。

第二,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律援助人的伟大情怀和忘我工作热情。这次调研我们发现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援助人,非常感人也非常具有感染力,让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我们也需要感谢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对这个问题的重点关注和系统研究,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做的公益培训,这些同样也是一种具有很大价值的法律援助。

第三,切身体会到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2002年读研期间,我曾在导师指导下,写了一篇关于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的论文,发表于《法学》。那次撰稿期间,我第一次接触到法律援助问题,并对其重要性有所思考。认识到了这是一个能够提高公民诉权保障和及时、充分接近正义的重要工程,是一个能促进法律和权利从“纸面法”到“实践法”的重要工作。而现在体会更深。同时与兰荣杰教授的交流,也让我解决了一个关于为何要由公共财政进行法律援助的论证难题,这个有机会再和大家细讲。

法律援助具有重要价值的第二点理由与法治的“木桶原理”有关。陈兴良教授曾经撰文提到法治的“木桶原理”,他指出,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板决定着木桶的容量,刑事法治的水平也决定和标定了法治的水平。因此,我的博士论文开篇就借此论证了刑事辩护更是刑事法治的决定性板块的问题,也诚如田口守一、松尾浩也指出的,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刑事辩护的发展史。因此,辩护及辩护制度的发展决定着刑事法治乃至法治的发展和水平。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说,刑事法律援助及各项法律援助更是辩护事业、法治事业的决定板块及衡量标尺。正如,我这次在云南省司法厅回应有听众提出的为何要给那些“坏人”甚至是“几进宫”的人进行法律援助问题时的解答,如果对给“坏人”“刁民”,我们都能予以相应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那么我们的刑事法治和法治水平就可以说到了很高的水平。这个板块修建得越好、越完善,越有利于我们的全面法治国家建设。

第四,调研发现法律援助信息化已经在我国大范围展开。例如,我们在山西太原调研时,曾到获得全国优秀法律援助单位表彰的“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进行调研,首先发现他们有一个很良性的机制。这个援助站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中文伦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用其商业盈利推动自己的律师对农民工进行持续的法律援助的。但同时,他们因为早先的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也获得了更多进入建筑业以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和机会,也就逐渐地形成了良性循环。

我们在哈尔滨调研时,也发现另外一家全国优秀法律援助单位“黑龙江妇女权益保护站”也是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支持和推动的。刚才王主任讲的优秀律师、商业律师要多做工作法律援助,其实也是同样的良性循环原理。而在山西太原这家律所的调研,最让我们印象深刻的就是,这个律所有一个信息化、智能化的办案系统——“律之云”,律师、当事人、律所管理人员的手续办理、信息输入、材料提交、流程推进、律所管理都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及手机端智能化。这给律师、法律援助人、受援人均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

同时,我们在山西省、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研时,还发现了他们有法律援助远程视频服务系统,有效地解决了山区众多、路程遥远、不能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问题。借助这个专门的信息化系统能够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向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文书撰写指导、诉讼指导等最基本的普惠服务,其价值和意义重大。司法部“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调研报告已经于暑假期间公开发布,大家感兴趣,想知道更多情况的话,可以去查阅原文了解和研究。


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培训与互动所得

我说下在云南司法厅培训时获得的那里的法律援助人对《法律援助法(草案)》的建议:

第一,法院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申请意愿的转达问题,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建议加“及时”两个字,他们认为很好,但最好还要规定转达的合理的最晚期限。刚才第一位发言人讲的内容也印证了实践中确实存在收到转达申请但第二天就要开庭的情况。

第二,对不该援助却予援助的追责,加上了“明知”不应援助而援助的要追究责任。他们提出,还可以加上“应当知道”,因为这也是对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认真履行审查义务的督促,其实根据他们的经验,只要认真审查,能从很多细节发现“冒领”法律援助的端倪。

第三,建议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保障机制,如果只是省级统一保障的话,下面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想要获得充分或必要的财政支持,很困难。

第四,建议明确法律援助人员专人专用制度。现在法律援助管理人员被借调情况严重。

第五,建议表述时注意表达出法律援助机构是公务机构而不是事业单位,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积极性。他们想要一个身份或者奖励,我觉得可以有同情的理解,至于是不是应该界定为公务机构而不是事业单位,还需斟酌考虑。

第六,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建议稿提出增加授薪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个建议很好,但最好用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这样的称呼。这个更恰当,也能避免和现在已有的“公职律师”混淆。根据有关规定,现在的公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是不能从案件中获得报酬或者薪水的。


司法信息化的进展及问题

因为刚才谈到了法律援助信息化的情况,我想谈谈自己对司法信息化的一个重要想法。因为这个想法也涉及到了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一——“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问题。如刚才所言,法律援助信息化我还在学习和调研中,如果有机会能够继续参加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活动,我也会特别注意这方面的调研。但关于司法信息化我已带着我的研究生有了一些基本的调研,也发表了一些成果,因此讲讲我的看法:

第一,我们的司法信息化包括法律援助信息化,其实还有一个我们易忽略的重要功能,那就是可以分摊司法成本。就像寄快递,现在是我们自己打开手机客户端输入信息,节约了快递公司的成本。司法信息化的不少程序设计,其实也是有这个功能和要求的,这就节约了司法的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第二,司法信息化现在已经到了3.0的版本。2017年开始了3.0版建设,它要求以大数据为核心,加强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至该年年底,全国4.2万个法庭中的三分之二建成了“科技法庭”,同时庭审语音记录、远程视频、电子卷宗、类案推送、法规推送、量刑预测与辅助、统一执行等系统也纷纷在试点法院投入使用。

3.0版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务”。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促进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手段的深度运用,有序扩大电子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期间发布的《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则提出推进“智慧检务”“数字检察”,形成“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总架构。

那么实践中的情况怎么样呢?北京、杭州、苏州、上海、成都等地(对成都,我们是去做了调研的)在上述技术以及文字提取、语意分析、自动归档、智能手机的协助下,呈现了生机勃勃的局面。其中,大家熟知的上海的“206”智慧化系统、从广州走向全国的“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都可圈可点。而检察系统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智慧未检”建设,有很多亮点。至于法院系统,沿海地区的卷宗电子化以及成都青羊法院的“金融智审云平台”的进展和成绩,让人印象深刻。

第二,对智慧司法,我们不得不说,其中的一些提法和想法是没有经过思考的。例如,区块链技术是可以用于民事经济活动的存证,但是不可能运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前几天,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年会在太原召开,年会论文集里有胡铭教授一篇关于区块链存证的文章。我读后发现,我们的观点是一致。区块链是有很多优点,可以实现多点存证、分布式存证,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不可能有当事人提前把自己的行为很配合地进行多点存证。

因此,大多数人讲的区块链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其实是偷换或者修改了区块链的概念。这里的区块链是部分区块链,片段式的区块链。而且,这种技术被侦查和检察人员运用后,还可能固化和强化其证据,要求审判机关以信任和信赖为主。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这些证据是多点产生、多点存证的,你用什么技术能一揽子快捷的获取,并且保证其中的信息不流失呢?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的话,可能也发展不下去。最后,区块链还要特别解决证据上链前的证据保管的问题、强化保管链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其审查。

第三,司法信息化不容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的揭示和思考,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王玉晴同学和我发表在《中国法律评论》上的文章“司法信息化代际提升对司法建设的意义及完善”。这里讲一个涉及到庭审实质化及“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问题:

司法信息平台内含的电子卷宗、流程管理等子系统实现了全流程、扁平化管理,是能提高司法质效,但也可能使司法者的自主性、尊荣感因为即时监管及手机端的紧密绑定、时刻催促而受到损害。那些“智慧未检”试点检察院的检察官其实挺可怜的,他们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有问题就要立即处理和出现。如果科技发达、运行先进的信息系统,还是在旧有的甚至更强化的科层制下运行;如果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让审理者裁判及负责的既定改革不能被同时贯彻,证人出庭、律师辩护仍不被重视;如果办案依然以卷宗办理为主,甚至信息化还为书面审理、案件审批提供更多便利,那么信息系统对司法公正的提高并无助益,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司法文牍主义、关键环节的封闭化及司法的行政化。上午不少发言人认为,书面审理和卷宗审理与“以审判为中心”不矛盾,我不太同意这个观点。

最后,我要说的是,这是司法信息化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法律援助的信息化现在来看,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想无论法律援助还是其信息化,都会在学者、法律援助人的共同努力和维护下走向更光明的光明。谢谢大家,不妥之处,请多批评。


(拍照:朱桐辉)


以下点击可读:

完整版 | 孙运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

完整版 | 江 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方向

谢登科:论电子数据收集中的权利保障

谢登科: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裴炜: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离与融合

裴炜 | 刑事数字辩护:以有效辩护为视角

裴炜: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

强烈推荐 | 王小兵:电子数据质证——刑案核心技能

侯爱文:电子数据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质证攻略

侯爱文:电子证据质证攻略——案例、要义、原理

内含二个电子证据有效辩护案件 | 阚吉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思路与要点
全新观点及论证 | 罗猛、邓超:等约计量而不是精确计量才是走出犯罪对象海量化下数额认定困境的合理方法
完整版 | 朱桐辉、王玉晴:电子数据取证的正当程序规制——《公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评析

朱桐辉、张旭华:再论远程勘验中取证要受搜查、扣押的程序规制

朱桐辉、王玉晴 | 顶层设计与绩效改革: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的应用效果透视

朱桐辉 | 美国反歧视案件“三步举证法”与证明问题的实地考察及启示

前沿精华分享 | 周跃:量子计算、区块链、智慧司法与存证前沿

多图学术报道 | 智慧司法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完善—天津诉讼法年会

吴宏耀、吴国章、刘祚良、巩志芳、侯爱文、刘栋、胡佼松、王玉晴:民法典时代名誉权的刑事公诉保护——杭州“出轨快递员案”大研讨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秦泽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